最高法院: 對法院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執行裁定不服, 怎么辦?
李舒 唐青林 黃紹宏
閱讀提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若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當事人對法院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執行裁定不服,能通過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或申請復議的方式救濟自己的權利嗎?本文分享一則案例,對該問題進行分析。
裁判要旨
當事人對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執行裁定不服的,只能重新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不應適用執行異議、復議程序進行審查。
案情簡介
一、某大學附中耒某分校與丁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衡陽仲裁委員會于2018年10月作出(2018)衡仲裁字第112號仲裁裁決。后某大學附中耒某分校向衡陽中院申請撤銷上述仲裁裁決,被衡陽中院裁定駁回。
二、2019年4月15日,衡陽中院對本案立案執行。執行中以發現該案涉及非法集資為由作出(2019)湘04執256號執行裁定,不予執行丁某申請強制執行(2018)衡仲裁字第112號裁決案。
三、丁某不服上述執行裁定,向衡陽中院提異議,請求對本案恢復執行。衡陽中院認為,本案因涉及非法集資,公安機關已經立案偵查,故該院裁定不予執行符合法律規定,故裁定駁回丁某的異議請求。
四、丁某不服,向湖南高院申請復議,請求對本案強制執行。湖南高院經審理,支持丁某的申請,裁定撤銷衡陽中院作出的執行裁定。
五、某大學附中耒某分校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訴,請求撤銷湖南高院復議裁定。最高法院經審理,裁定撤銷湖南高院及衡陽中院作出的執行裁定。
裁判要點
本案的審查焦點為:當事人對法院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執行裁定不服,能否提起執行異議。對此,最高法院的裁判要點如下: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五款規定:“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仲裁執行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駁回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后,當事人對該裁定提出執行異議或者申請復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據此,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執行裁定,是從實體上否定了仲裁裁決的效力,如對該裁定不服的,只能重新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不應適用執行異議、復議程序進行審查。衡陽中院及湖南高院適用執行異議、復議程序審查本案錯誤。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1、當事人對法院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執行裁定不服,應該重新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而不是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或者復議申請。
2、案外人如果認為作為執行依據的仲裁調解書有錯誤的,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調解書,而不應當能通過執行異議之訴解決。當事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見延伸閱讀案例1)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2017修正)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18年3月1日實施)
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駁回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后,當事人對該裁定提出執行異議或者申請復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人民法院基于案外人申請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或者不予受理案外人提出的不予執行仲裁裁決、仲裁調解書申請,案外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
第二百四十八條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院判決
以下為該案在法院審理階段關于本案爭議事項的“本院認為”部分的詳細論述與分析。
關于適用執行異議、復議程序審查不予執行仲裁裁決裁定的問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五款規定:“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仲裁執行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駁回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后,當事人對該裁定提出執行異議或者申請復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據此,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執行裁定,是從實體上否定了仲裁裁決的效力,如對該裁定不服的,只能重新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不應適用執行異議、復議程序進行審查。衡陽中院及湖南高院適用執行異議、復議程序審查本案錯誤。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仲裁司法審查案件報核問題的有關規定》第二條第二款:“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專門人民法院辦理非涉外涉港澳臺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經審查擬認定仲裁協議無效,不予執行或者撤銷我國內地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應當向本轄區所屬高級人民法院報核;待高級人民法院審核后,方可依高級人民法院的審核意見作出裁定。”本案衡陽中院經審查擬對仲裁裁決不予執行后,未向湖南高院報核,未經湖南高院審核直接作出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執行裁定,確屬不當。另申訴人提出復議案件立案后未向其發受理通知書的問題,經查屬實,亦屬不當。
綜上,申訴人某大學附中耒某分校的申訴請求部分成立。衡陽中院(2019)湘04執254號執行裁定、(2019)湘04執異33號執行裁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湖南高院(2019)湘執復190號執行裁定雖然撤銷上述裁定,結論正確,但適用復議程序予以審查不當,均應予以撤銷。
案件來源
某大學附屬中學耒某分校、丁某民間借貸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執監87號】
裁判規則一:當事人對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執行裁定不服的,只能重新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不應適用執行異議、復議程序進行審查。
案例1:張掖市德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某縣建筑安裝工程公司等勞動爭議民事二審民事裁定書【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甘民申2806號】
甘肅高院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有關規定,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馬某在民樂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民仲案字(2015)第2號仲裁裁決由于被人民法院認為可能不公,致使當事人無法行使正當權利而裁定不予執行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前審法院受理并經審理后作出判決,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程序并無不當。
裁判規則二:案外人如果認為作為執行依據的仲裁調解書有錯誤的,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調解書,而不應當能通過執行異議之訴解決。當事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
案例2:林某壽、陳某再審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271號】
最高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五條第一款規定了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條件,其中第二項條件為“有明確的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這里的“原判決、裁定”宜作廣義理解,應包括仲裁裁決書和仲裁調解書在內。陳某和天某公司的仲裁調解書確認,陳某和天某公司訂立的6份《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效,陳某從天某公司購買的210套商品房(包括案涉24套商品房在內)歸陳某所有,天某公司應履行交付房產和辦理過戶等義務。本案林某壽提出的訴訟請求包括請求停止對案涉24套商品房的強制執行,并確認林某壽與天某公司簽訂的24份《澄邁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林某壽享有案涉24套商品房的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由此可見,林某壽訴訟請求的成立是以推翻仲裁調解書所確認的部分內容為前提,其訴訟請求與仲裁調解書發生沖突,故本案應認定林某壽的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有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只有仲裁當事人才能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外人不能成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主體。因此,即便陳某和天某公司之間的仲裁調解書損害到林某壽的民事權益,林某壽也無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申請撤銷。在本院裁定提審本案之前,如果僅以林某壽的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有關而否定其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主體資格,在原有法律框架下可能會使林某壽的合法權益因欠缺其他有效手段而無法得到救濟。在本院裁定提審本案之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發布并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該司法解釋第二條的規定,案外人對仲裁裁決執行案件申請不予執行的,負責執行的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另行立案審查處理。可見,案外人如果對作為執行依據的仲裁裁決或仲裁調解書有異議的,新施行的司法解釋賦予了案外人依法申請不予執行的權利。既然現行司法解釋已經給予案外人新的救濟途徑,在林某壽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五條規定的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條件的情況下,其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應裁定予以駁回。一審法院受理并對本案經實體審理后作出判決,不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應予撤銷。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并裁定駁回林某壽的起訴是正確的。
需要指出的是,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進行審查。鑒于該司法解釋是在本院裁定提審本案之后發布和施行,而林某壽現如果按照該司法解釋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案涉仲裁調解書,已經超過了“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人民法院對該標的采取執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的法定期限,而此情況的發生并非全因其自身原因所致。為保護當事人正當權益,林某壽可自本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案涉仲裁調解書,以對其權益進行救濟。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時所在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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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主編 黃紹宏律師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責任編輯 法麗 微信號: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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