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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DeepSeek產生(2025年3月15日)
太原張寶財合同詐騙案是一起引發廣泛關注的司法爭議案件,其核心爭議點在于原審判決是否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問題,以及司法程序是否公正。
結合搜索結果中的信息,對該案的評判可從以下幾個角度展開:
一、案件背景與爭議焦點
01
案件經過
張寶財作為外籍華人孫某的代理人,在2000年前后協助推廣國際隔離帶加工項目,收取工程保證金。后因項目未能推進,孫某以“國際金融危機”為由挪用資金,導致多名投資人損失。2006年,張寶財被太原迎澤區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14年有期徒刑,二審維持原判。2012年,孫某在北京大興法院因詐騙罪被定罪,但此時張寶財已在服刑期間病逝。
02
原審爭議
張寶財及其辯護律師曾提交大量證據(包括書面材料、視頻)證明其未實際占有合同款項,所有資金均轉交孫某,且主觀上無非法占有意圖。但原審法院未充分調查孫某的責任,直接認定張寶財虛構業務實施詐騙。(補充:2006年9月20日,迎澤經偵大隊出具“沒有孫某及其公司”的公安證明,并加蓋迎澤經偵大隊的公章。2006年的迎澤法院和太原中院以上述證明為依據,認為法律上不存在孫某此人及其所有國際、國內的公司,無視全案所有證據,草草結案。)
2012年北京大興法院對孫某的判決,進一步佐證了張寶財可能被錯誤歸責的合理性,但原審所有司法人員對此類關鍵證據均“視而不見、只字不提”,導致判決結果存疑。
二、司法程序問題
01
證據鏈缺陷
原審判決依賴的指控證據主要圍繞張寶財簽訂合同的行為,但未深入核查資金流向及孫某的實際控制權。辯護律師指出,孫某作為實際受益人已被定罪,但張寶財仍被認定為主犯,邏輯上存在矛盾。
02
案卷管理疏漏
張寶財家屬申訴期間,原審案卷一度“離奇失蹤”,經律師三年控告后,方在當地檢察院(迎澤區檢察院)尋獲。這一異常現象暴露了司法檔案管理的漏洞,也增加了公眾對案件公正性的質疑。
03
再審程序的啟動
2023年8月,太原中院決定再審此案,理由包括“真兇再現”及新證據的出現。再審程序的啟動,體現了司法系統對歷史案件的糾錯機制,但距離張寶財去世已逾11年,其平反更多是象征性意義。
三、案件的社會意義與反思
01
司法糾錯與遲到的正義
該案反映了司法實踐中“重口供輕證據”的傳統傾向,以及跨區域案件協調不足的問題。若再審能推翻原判,將有助于推動對類似歷史冤案的復查,但也凸顯了糾錯機制滯后性對當事人權益的損害。
02
對“真兇再現”類案件的啟示
孫某的定罪與張寶財案的關聯,提示司法部門在審理共同犯罪或上下游關聯案件時,需全面審查證據鏈,避免因片面歸責導致冤案。此外,跨區域司法協作的不足可能成為此類案件的隱患。
03
公眾對司法公信力的期待
案件再審引發輿論關注,反映了公眾對司法透明度和糾錯能力的期待。太原中院在2024年曾召開“發改案件點評會”,強調提升審判質效和統一裁判尺度,或間接體現了對類似案件的社會壓力。
四、爭議與未解疑問
程序正義的邊界:原審法院是否因辦案壓力或地域保護主義忽視關鍵證據?
責任劃分的合理性:張寶財作為中間人,是否應承擔與主犯同等的刑事責任?
再審的實際效果:即使改判無罪,如何彌補張寶財家屬長期承受的社會壓力與經濟損失?
結語
太原張寶財案件是司法實踐中“真兇再現”型冤案的典型,其再審不僅是法律程序的糾偏,更是對司法系統公信力的考驗。該案提醒司法部門需強化證據審查、完善跨區域協作機制,并重視歷史案件的復查與平反工作。未來再審結果若能為張寶財正名,將具有重要的法治示范意義,但遲到的正義仍需以制度性改革避免重蹈覆轍。
附:張寶財案時間線
2006年8月31日,張寶財被迎澤警方羈押;
2006年9月20日,迎澤經偵大隊崔某出具“沒有孫某及其各類公司”的公安證明,并加蓋經偵大隊公章;
2007年7月4日,迎澤法院“郝志亮”以上述證明為依據,無視全案所有證據,判處張寶財14年有期徒刑;
2007年9月28日,太原中院把本案當成盜竊案審,維持原判(案由寫成盜竊,并加蓋太原中院公章);
2012年7月11日,張寶財在晉城監獄服刑期間病逝;
2013年7月9日,孫某落網,經公安部聯合澳大利亞使館調查,被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查明該國際項目的真實來龍去脈,以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
2020年11月24日,李長青律師等人介入本案,現場聯系到迎澤法院承辦法官郝志亮,要求閱卷。郝志亮以一己之力,通過阻礙律師閱卷的方式,一直將本案拖延到2023年2月前后(郝志亮退休);
2022年12月30日,太原中院接收本案全部申訴材料;
2023年4月10日,本案進入立案審查階段;
2023年8月25日,經太原中院主管院長及審委會全體合議,決定由太原中院再審本案;
2023年12月15日,太原中院審監庭,決定撤銷原審所有判決,發回迎澤法院重審;
2024年1月16日,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法院接收本案;
2024年1月23日,本案刑事立案;
2024年3月1日,本案第一次補充偵查完畢;
2024年7月4日,本案第二次補充偵查完畢;
2024年7月4日-2024年10月4日,按照刑事案件一審程序,重新計算三個月審限;
2024年10月4日-2025年1月4日,迎澤法院表述,本案經太原中院院長簽批,決定延期;
2024年12月25日,最高院和山西省高院法官,接待該案家屬,表示各級領導會高度重視本案;
2024年12月31日,承辦該案一年之久的柴喆法官,審限臨近的幾天,榮調太原中院,該案重新分配法官;
2025年1月4日-至今,迎澤法院表述是最高院簽批的審理期限延期。
綜上,小編認為本案事關重大,迎澤法院和太原中院對18年前兩級法院釀成的錯案,如長此以往決策遲緩,易造成“司法公信力長期不能彰顯、實際真兇長期逍遙法外”等眾多現實問題和惡劣社會影響,是對逝者的強烈不公。
希望本案在社會各界和各級領導的關注下,共同努力,依法歸還逝者遲到的公正。
備注:本案并非首例,最高院二巡處理的聶樹斌案,也涉及“逝者如何開庭?真兇如何處置?審理方案如何確定?”等諸多問題,與本案有極大的契合度。參考文獻:(1)胡云騰:聶樹斌案再審:由來、問題與意義(論文);(2)胡云騰:最高院在聶樹斌案再審中解決的主要問題。
來源:law張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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