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志強案自去年此時發回重審,到去年 11 月 重審開庭,至今年3月19日 烏蘭察布中院改判四年,一直都受到新聞媒體的關注。改判后,我一個字沒寫,怕背上所謂的“炒作”的罵名。某些天天蹭熱度瞎寫一氣的同行,倒打一耙說我炒作,是始料不及的。他們沒有看卷,也沒有旁聽,靠著一些道聽途說的資料,把案情分析寫得圍觀者一陣陣起哄叫號,謬種流傳,把本想沉默的我,勾得文字癮起。尤其是他們以法律專家的名義,用爆款網文誤導讀者,是我不想忍的。有律師朋友說,吳老師,您還是寫點吧,我們就愛看您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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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篇《三十年前擊發的子彈,正中三十年后自己眉心》的文章,謬誤尤其明顯。首先,其文中援引的事實版本,是純粹媒體報道,起訴書,判決書,還是辯護意見呢,來源不詳,而恰恰本案事實的爭議是很大的。所謂的“發生爭執”、“開槍射擊”實際上根本都不存在,或者說根本沒有證據證明,就被堂而皇之地當作了論證的事實前提,怎么可能公正?
作者說這個案件沒有“苦主”,簡直罔顧事實。作者就算沒看到判決書第二行孟某清父親的名字,起碼也看得到被害方委托的兩位代理律師吧?居然還能扯到接受采訪的大嫂,營造一副弱者苦兮兮的形象。作者難道不知,當年正是孟某清的父親,用一張請假條,就把判了十五年有期徒刑正在服刑的孟某清從獄中接出來,以看病名義長期不歸,造成了事實上的“紙面服刑”嗎?作者難道不知,某公某檢正是以“苦主”的名義認為該案過了二十多年仍有追訴的必要么?
作者為“苦主”發聲的理由是,認為孟某清盜竊摩托車“不符合常理”,因為辦案機關沒有查明,不能懷疑是偷的,并說邢志強的槍來路不明,不也可能是從軍械庫里偷的嗎?正是無知者無畏啊。孟某清本來就是盜竊摩托車的慣犯,案發時尚在服刑期間,騎的又是與自己及家庭收入極不匹配的高價摩托車,見了警察慌慌張張要逃跑,盤查才是警察負責任的表現,放任倒是失職。若不是盜竊,怎么摩托車的發動機號跟人家失竊的那輛摩托車一樣呢?發動機號可是唯一的啊!反觀邢志強的槍,卷內證據顯示來源明確,而且當年在內蒙古牧區持槍普遍,很多人家里都有槍,1996年《槍支管理辦法》出臺后,幾個月時間收繳了8800多支槍,80000多發子彈,也沒有哪個人被定非法持槍啊。您告訴我軍械庫在哪?遍地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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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以自己充分的想象力,把一位正常履職的民警刻畫成耍酷呈威風之徒,繼續煽動讀者的仇警情緒。甚至無中生有地模擬邢志強的語言“你看見騎摩托車那小子了嗎?我讓他停下來他立馬得停下來給咱讓煙你信不信?”作者是1995年6月6日在案發現場聽到這句話了嗎?還是從哪個犄角旮旯的地攤文學里看的?說嚴重點,邢志強家屬都可以起訴作者虛構事實,惡意侵權了。這是出自一名自稱律師的人之手的嚴謹之詞嗎?您所邢志強主觀臆斷,我看您才是主觀臆斷啊!邢志強的攔截和盤查是隨意的嗎?很顯然,您對他的惡意揣測才是真正隨意的!
作者隨意截取了一份證人證言,說她看到邢志強在后面追擊時有架槍的動作,然后推斷這是“獵人追逐獵物”。作者確實沒有看過卷宗,也沒參加過庭審,所以不知道這份錯漏百出的證言早已被證偽了。這位證人自認是文盲,不識字,她說的內容都是聽說的,也不記得聽誰說的,然后說她丈夫知道這事,而他丈夫的證言卻說不清楚。而援引證言中的所謂追逐場面,她明確說記不清了。事實上,目前證據顯示,孟某清先騎摩托車跑的,大約十分鐘后邢志強才負傷追,至少隔了十公里,哪來的一前一后追逐的畫面啊?!作者作為律師,不知道言詞證據是最靠不住的嗎?何況是讓人回憶近三十年前的細節!可是,這種違背事實違背邏輯的文盲證言,作者奉若至寶!為什么?因為這能很好地服務于作者早就先入為主地認為邢志強故意殺人的結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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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言之鑿鑿的“背后開槍”,有何證據支持?沒有槍支、沒有子彈,沒有槍彈痕跡檢驗,也沒有現場目擊證人,唯一的證人王某柱說自己沒有看到也沒有聽到,邢志強說是搏斗中走火。那所謂的背后開槍就只是推斷了,排除了槍支無意中被擊發了嗎?排除了子彈經過彈射以后誤傷嗎?都沒有。而一個推斷的結論,拿來定罪,是必須排除所有的合理懷疑的。退一萬步說,因為第三次遭遇時不法侵害仍未停止,在孟某清駕車反復沖撞的過程中,在自己生命受到威脅的情形下,開槍也構成正當防衛啊。昆山反殺案中,于海明不就是趁龍哥轉身時砍了他的背嗎?他的正當防衛不僅被大張旗鼓地認定了,而且作為了“法不應向不法讓步”的典型!怎么主體變成警察時,就不能正當防衛了?警察被刺傷后得土遁?
接著,作者又展開自己的神邏輯,認為孟某清中彈后,邢志強沒有進一步上前查驗,沒有采取任何救治措施,責任大大地!可是作者不清楚基本的事實嗎?孟某清當時就跑了而且不知所蹤,以至于四子王旗公安局出動大批警力耗費一天一夜都沒有找到,您讓當時已經負傷流血不止的邢志強如何按您要求去“善后”?孟某清是躲在一個偏僻地豬圈里面,不想被人找到,也不敢去就醫啊!這不是強邢志強所難嘛!孟某清為何不敢出來,為何不敢就醫,運用您那奇葩的小腦思考一下,就可以知道,若不是背負重大刑案,好人何至于如此怕警察呢!甚至在兩天后,孟某清家屬也不敢把他送去四子王旗醫院,而是舍近求遠,送去一個斷電又沒血漿的醫院呢?為什么?Baby,why,tell 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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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作者又展開自己強大的有罪推定邏輯,把卷宗丟失的責任都歸咎于邢志強,說邢志強從卷宗丟失中獲利了。這點我就更不明白了。1995年經過縝密調查形成的卷宗,認定邢志強正當防衛,當時他只是普通民警。該紅頭文件抄送檢察院、法院、政法委及政府,沒有爭議。可以合理認為,該卷宗是對邢志強有利的原始證據。二十七年后,在人們已經淡忘該案后,邢志強被采取強制措施后,邢志強案卷宗丟失,所有有利于他的證據都不見了,然后判了無期徒刑。卷宗存在絕對有利于邢志強,丟失卷宗絕對不利于邢志強,那么誰在他到案以后搞丟了卷宗,不是不言自明嗎?這也是我們辯護人強烈要求追查卷宗丟失責任的原因,如果有卷宗,這個案件還能稀里糊涂核準嗎?
最后,作者把邢志強廉潔自律,無任何職務犯罪,說成“因為這一槍,邢志強一輩子謹小慎微。監察委于2020年對其留置,查了兩年愣是沒查出經濟問題”。我相信沒有一個刑辯律師會有這種詭異的邏輯!一個人不貪污不受賄,沒有經濟問題,是因為他以前做過虧心事?邢志強一生清廉,存款只有區區幾萬,住著十幾平米的蝸居,平時沒有應酬,一心撲在工作上,公安部二等功三等功拿了幾乎一箱子,這都在作者那里成了原罪了!這不僅僅是有罪推定思維,而且是惡毒的人身攻擊了。如果邢志強真有經濟問題,豈不是要打入十八層地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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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在最后說自己剛到毛骨悚然,深深恐懼。我倒是對作者這種推理邏輯有同感。真的,這么多年,我從來不踩同行,總是在力挺同行的案件,但卻總是會被某些同行的暗箭所傷。或許在某些律師看來,我能代理這種案件,并獲得重大改判,本身也是有原罪的。但我們在學法律的那天起,都要謹記,尊重事實,是要融入到法律人的血液中。很多案件,是需要對證據皓首窮經,苦心孤詣,不是看看報道,敲敲鍵盤,就可以激揚文字的。你那輕飄飄的評價之后,是當事人家屬的血和淚啊!我們律師不能因為熱點案件,就去迎合某些網絡情緒,語不驚人死不休。其實,為了公平公正,個人的榮辱算得了什么呢?
其實,此案輿論過程中,混淆視聽的文章還很多,無法逐一反駁,我也沒有那么多的時間和精力。我認為此案最重要的兩個問題是:第一,實際量刑四年的刑事案件,過了二十多年的最長追訴期后,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是否具有正當性?是否應按刑訴法第16條第二款宣告無罪?第二,起初以職務犯罪或故意殺人罪采取強制措施但最終定故意傷害罪的案件,在監委留置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是否可以抵扣刑期?這會更有意義。這篇文章,是我在綠皮車上,沒有座位的情形下,以雙肩包為桌寫就的,或許錯漏之處難免,就此與各位同仁探討吧。至于,該案未來怎么走,且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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