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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在中國內地可以解除,但不同類型的涉外婚姻其解除方式有所不同,且中國領域外形成的婚姻關系證明材料及其他證據材料需要注意辦理公證、認證、翻譯等手續。
一、涉外婚姻的認定
在全球化背景下,跨國婚姻日益普遍。有不同國籍人士之間締結婚姻,也有許多人因追求儀式感、文化認同或個性化需求,選擇在境外登記結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結婚手續,符合婚姻締結地法律、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的,均為有效。”
因此,只要不違背《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相關規定和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我國法律就認可該婚姻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20修正)》第一條規定,民事關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涉外民事關系:
(一)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外國公民、外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無國籍人;
(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經常居所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
(三)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
(四)產生、變更或者消滅民事關系的法律事實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
(五)可以認定為涉外民事關系的其他情形。
根據現行法律規范,涉外婚姻系在婚姻登記程序中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關系,以結婚雙方國籍、經常居住地、婚姻締結地等要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為認定標準。
二、涉外婚姻在中國內地的解除方式
《婚姻登記條例(2003)》第十二條第三點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因而可以將涉外婚姻分為兩種類型:
1.“在中國內地辦理的結婚登記”,雙方可以通過協議離婚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也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離婚。比如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
2.“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結婚登記”,則雙方只能通過訴訟離婚,不能通過協議離婚。常見的情形包括雙方都是中國公民在國外締結婚姻、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國外締結婚姻。
另外,要特別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三條以及十四條規定,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以及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應當先向國外的法院起訴離婚。
三、如何在中國內地解除涉外婚姻?
——以中國公民在國外結婚,在深圳離婚為例
具體案例:羅密歐先生和朱麗葉女士于2010年在美國留學期間登記結婚,后來回到國內發展,戶籍位于中國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因為感情不合,近期計劃在中國辦理離婚手續,同時處理在國內的財產,在這一過程中需要注意的問題有哪些呢?
第一,在國外結婚,在中國只能通過訴訟解除婚姻關系。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二條第3項的規定,因羅密歐先生和朱麗葉女士的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即使雙方已就離婚事宜達成一致,也不能在中國婚姻登記部門辦理離婚登記。因此,羅密歐先生和朱麗葉女士在國外登記結婚,在國內離婚只能通過法院訴訟這一途徑來確認結束婚姻關系。
第二,確認管轄法院。
我國民訴法及民訴解釋中都對涉外婚姻離婚訴訟的管轄問題有相關規定(詳見附件),原則上涉外離婚訴訟管轄法院以公民在內地的戶籍所在地為主要考量因素,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但要特別注意訴訟離婚適用法院所在地法律,深圳對于涉外家事案件就有集中管轄的規定。2021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批復同意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集中管轄深圳市第一審涉外涉港澳臺家事案件。“集中管轄”是出于提高司法效率、優化資源利用等目的,由高一級別的法院把本該屬于其他地域法院管轄的案件,指定集中歸于某個法院管轄的情形。集中管轄在司法實踐中具有管轄的排他效果,羅密歐先生和朱麗葉女士兩人戶籍所在地都位于深圳市,應當按照深圳集中管轄規定前往深圳市龍華區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第三,涉外離婚訴訟需要提供的材料。
1.起訴狀;
2.原告以及被告身份證明材料;
3.管轄依據材料;
4.證據目錄;
5.主要證據材料。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書面材料為外文的,應當同時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譯件,需要具有專業資質的翻譯機構進行翻譯(翻譯公司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具備翻譯服務項目即可)。
如當事人提供的公文書證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6.誠信訴訟承諾書;
7.當事人提交材料清單;
8.原告送達地址確認書、被告送達地址線索書;
9.財產保全提示書(民事)版本;
10.微法院首頁實名認證截圖;
11.當事人的委托代理材料(如有);
12.家事案件應提交的特別材料:起訴離婚的,應提交婚姻關系證明材料。
(相關文書模版見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在線訴訟指南。)
第四,涉外法定公證、認證問題。
婚姻關系在國外成立的證據以及其它在中國領域外形成的證據應當經過法定的公證、認證程序后提交法院。
2023年3月8日,中國加入《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的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公約》于2023年11月7日在中國生效實施。在《公約》生效之前,以辦理外國主體委托中國律師的授權委托書為例,需要辦理(1)文書出具國的公證;(2)文書出具國外交部的認證;(3)中國駐文書出具國的使、領事館認證。俗稱公證雙認證,上述流程較為繁瑣,時間較長。而《公約》取消了領事認證,取代為辦理附加證明書(Apostille)。自《公約》對我國生效后,原需領事認證的文件均可通過適用“有關條約規定的證明手續”,即通過辦理附加證明書獲得我國的認可效力。
中國與美國都屬于《公約》締約國,因此現在的法定公證、認證手續為:文書出具國的公證+文書出具國外交部的認證+附加證明書。羅密歐先生和朱麗葉女士在美國辦理的婚姻關系證明材料必須先經過公證、認證,然后將公證后的文件送至海牙認證授權機構辦理附加證明書(Apostille),該文件才能在中國法院適用。
附件:相關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修正)》
第三條: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第四條: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第十二條: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三條: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四條: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五條: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第十六條: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
第二十二條:結婚手續,符合婚姻締結地法律、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的,均為有效。
第二十七條:訴訟離婚適用法院所在地法律。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20修正)》
第一條:民事關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涉外民事關系:
(一)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外國公民、外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無國籍人;
(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經常居所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
(三)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
(四)產生、變更或者消滅民事關系的法律事實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
(五)可以認定為涉外民事關系的其他情形。
五、《婚姻登記條例》(2024修訂)
第十條: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二條: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1.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2.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3.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六、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官網深圳法院訴訟指引(2023):涉外、涉港、澳、臺家事案件由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集中管轄。
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十六條:當事人提供的公文書證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第十七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八、《<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的公約>締約國名單 (截至2023年10月23日)》,
http://mo.ocmfa.gov.cn/chn/lsfw/lsrz/bzxz/202304/P020231024577691918207.pdf。
九、《<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的公約>簡介》,載中國領事服務網,
http://cs.mfa.gov.cn/zggmcg/fjzms/qxwggwsrzyqdgy/202310/t20231018_11162932.shtml#:~: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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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棟民律師
何棟民律師系廣東夢海律師事務所創始人、主任,同時具有中國內地執業律師資格和香港注冊律師資格(RFL)。主要業務領域:明星藝人權益保護法律服務、立法以及政策研究咨詢法律服務、深港跨境民商事法律服務、重大民商事爭議解決法律服務。
何棟民律師的主要社會職務有:深圳市中立法律服務社理事長、香港警察隊員佐級協會法律顧問、深圳海外聯誼會理事、深圳國際仲裁院江門中心仲裁員、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仲裁員、深圳市法學會常務理事、深圳大學校友總會理事及法學院校友會副會長、深圳大學法學院研究生校外導師、廣東省律師協會立法委委員、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聽證員、深圳前海蛇口自貿區人民檢察院聽證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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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嚴實習律師
廣東夢海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深圳大學法律碩士,法律功底扎實,致力于將所學法律知識精準應用于實踐之中,為客戶提供專業、高效的法律服務,曾于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互聯網與金融審判庭實習。主要從事民商事爭議解決及企業合規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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