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律師實務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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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內地執業律師,在接觸涉港案件時,經常需要與香港律師配合協同辦案。那么了解香港的律師收費制度就尤為重要。本文結合香港司法實踐,從法庭收費規則、律師費用承擔原則及懲罰性費用制度三方面進行解讀,為內地同行及客戶提供實務指引。
一、香港法庭收費制度的"低門檻"特性
與內地法院按訴訟標的額實行累進制收取案件受理費不同,香港法院采取象征性收費模式。以最常見的“傳訊令狀(Writ of Summon)”為例,無論案件標的額高達數億或是小額爭議,香港法院僅統一按固定金額收取立案登記費(高等法院:港幣1045元,地區法院:港幣630元)。這種制度設計實質上解除了當事人因訴訟成本過高而放棄維權的顧慮。
與此相區別,香港語境中的“訴訟費用”(Legal Costs)特指律師服務費用,而非法院收費。這個概念上的差異直接影響當事人的訴訟成本預判——當事人主要成本壓力并非來自法院,而在于律師服務支出。
二、律師費用承擔的特殊規則
香港沿襲普通法系"敗訴方承擔"(Costs follow the event)原則,也就是在訴訟中,不論是否有事前的約定,勝訴方因訴訟而支付的律師費、大律師費、專家證人費等費用,都是由敗訴方承擔。但具體執行中需注意三重現實風險:
1、費用轉嫁的有限性
即使勝訴方獲得法庭支持的費用補償令,實際追償比例通常僅為實際支出的60%-70%。這源于法庭采用“合理費用標準”(Standard Basis)評估機制。法庭在評估訴訟費用的過程中,會剔除律師收費中的爭議性項目(如超額工時、非必要專家費用等)。
2、執行落空風險
當敗訴方無實際償付能力時,勝訴方可能面臨“勝訴卻倒貼”的窘境。實務中常見于跨境執行案件,也就是被執行人的財產位于香港境外,香港法庭無法直接在境內予以執行。所以,建議內地律師在代理前應做好對方資產調查。
3、階段性費用裁決
香港法庭在訴訟各階段(如證據開示、中間禁令、上訴程序)均可單獨作出費用命令。曾有一宗跨境貿易案件,原告雖最終勝訴,但因在中期證據披露程序中存在程序瑕疵,被判承擔該環節80%的費用。
三、懲罰性費用制度的警示意義
香港法院通過特別費用命令規制濫訴行為,內地律師代理涉港案件時尤需注意以下兩類風險:
(1)彌償性費用(Indemnity Costs)
當訴訟行為被認定為"明顯缺乏合理依據"時(如明知無勝訴可能仍堅持起訴),法庭可不依照慣常的裁判比例60%-70%判決敗訴方承擔訴訟費,而是改為判決敗訴方按實際發生費用的90-100%賠償對方。2021年,一宗涉內地企業的股權糾紛中,原告因堅持缺乏證據支持的指控,最終被判支付對方高達380萬港幣的彌償性費用。
(2)浪費性費用(Wasted Costs)
該制度與彌償性費用不同,是直接追責代理律師,而不是當事人。若因律師過失(如無故拖延、提交虛假證據)導致額外費用產生,法庭可判令律師事務所自行承擔相關費用,且不得向客戶追償。在筆者負責跟進的某跨境并購案件中,客戶執意起訴,但證據鏈明顯缺失,香港律師在研判《法律執業者條例》第73條后,最終基于職業操守規范婉拒委托。
四、涉港案件代理的三大建議
(1)建立費用預判機制
建議在委托前制作《費用風險告知書》,明確法庭可能支持的補償比例及執行風險。
(2)引入大律師背書制度
對爭議較大的訴訟策略,應取得香港執業大律師(Barrister)的書面法律意見,作為抗辯"濫訴指控"的重要依據。
(3)完善執業風險隔離
律所宜設立涉港案件專項風控流程,對可能觸發Wasted Costs Order的高危案件實行復核。
香港律師費用制度既體現普通法系的程序正義追求,也暗含特殊的執業風險。內地律師在處理涉港法律事務時,唯有深入理解制度本質,方能在維護當事人權益與恪守職業規范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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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東鵬律師:夢海律所跨境業務部副主任
羅東鵬律師,本科畢業于中山大學法學院,高中畢業于深圳寶安中學,先后就職于深圳某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北京市某(深圳)律師事務所,現為廣東夢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同時擔任中山大學法學院深圳校友會秘書、深圳工業總會委員、福田區“馨援計劃”簽約律師。
專業領域及業績簡介:
擅長房屋糾紛、建設工程糾紛、借貸糾紛、婚姻家事糾紛、勞動仲裁、金融合同糾紛、保險合同糾紛、刑事訴訟,具有豐富的民商法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
長期經辦香港居民、深圳原住民、深二代在內地的財產糾紛、投資糾紛、繼承糾紛、公證業務。具有大量的公檢法溝通經驗,曾為深圳多家機關單位、企事業單位提供法律顧問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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