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時某詐騙案評析
審理法院: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7)浙03刑終字1913號
入庫編號:2024-05-1-222-004
觀點:偽造勞動合同簽名并通過虛假仲裁獲取賠償的行為,屬于“三角詐騙”模式,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若同時觸犯虛假訴訟罪,則成立想象競合,擇一重罪處罰。
一、基本案情與裁判要旨
2015年7月至2016年1月,毛某、時某先后入職亨某公司、圣某公司,在勞動合同簽署環節故意偽造簽名,后以用人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提起勞動仲裁,要求支付雙倍工資。亨某公司因未及時提交勞動合同原件,仲裁裁決支持毛某、時某的請求,二人獲賠共計17,192元。后續針對圣某公司的同類請求因案發未遂。公訴機關以詐騙罪提起指控,被告人辯稱“無自愿交付財物行為”,但法院最終認定二人構成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并責令退賠。
裁判核心要旨:
- 偽造勞動合同簽名并通過虛假仲裁獲取賠償的行為,屬于“三角詐騙”模式,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
- 若同時觸犯虛假訴訟罪,則成立想象競合,擇一重罪處罰。
1. 客觀行為:“三角詐騙”的成立邏輯
傳統詐騙罪需符合“行為人欺騙→被害人陷入錯誤→被害人處分財產”的線性結構,而本案中被害人(用人單位)未直接陷入錯誤,反而是勞動仲裁機構因虛假證據作出錯誤裁決,導致財產損失。對此,法院援引“三角詐騙”理論,認為仲裁機構作為具有處分權限的第三方,其錯誤裁決直接導致財產轉移,符合詐騙罪中“處分行為”的間接性特征。
理論依據:三角詐騙的成立需滿足兩點:
- 被騙人(仲裁機構)具有法律上的處分權限;
- 財產損失與欺騙行為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2. 主觀目的:非法占有意圖的證明
毛某、時某短期內多次入職不同公司并采取相同手段索賠,其行為模式具有重復性、牟利性,足以推定其主觀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法院通過客觀行為反推主觀故意,符合“主客觀相統一”原則。
(二)因果關系的司法認定
辯護人主張“用人單位未提交勞動合同系自身過錯,與損失無直接關聯”。法院則認為:
- 介入因素的異常性排除:用人單位未提交合同雖為介入因素,但系因被告人偽造簽名導致合同效力存疑,其過錯源于被告人的欺詐行為;
- 結果避免可能性:即便用人單位提交合同,仍可能因簽名偽造承擔賠償責任,故欺詐行為與損害結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毛某、時某系夫妻關系,多次協同入職、偽造簽名、同步仲裁,形成穩定分工模式,具備共同犯罪的“意思聯絡”與“行為配合”。法院通過客觀行為推定主觀合意,符合共同犯罪理論中“明示或默示的犯意聯絡”標準。
三、辯護思路的反思與啟示
本案辯護的核心在于否定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符合性,主要提出以下觀點:
1. “自愿交付”缺失論:用人單位系被迫支付賠償,非因受騙自愿處分財產;
2. 因果關系阻斷論:用人單位未提交合同系獨立介入因素,中斷詐騙行為與結果的關聯。
法院的回應與啟示:
- 三角詐騙理論的適用:通過將仲裁機構定位為“處分權人”,破解“自愿交付”要件的形式化爭議;
- 風險支配理論的引入:被告人制造了用人單位必然面臨賠償風險的法益侵害狀態,其行為對損害結果具有支配性,阻斷辯護方“介入因素”的抗辯。
- 勞動碰瓷的刑事規制邊界:對利用法律規則漏洞反復索賠的行為,需結合行為次數、主觀目的、損害后果綜合判斷刑事違法性;
- 程序法與實體法的銜接:虛假仲裁、訴訟行為可能同時觸犯詐騙罪與虛假訴訟罪,需通過想象競合理論實現罪刑均衡;
- 證據審查的重點:勞動合同簽名的真實性、行為人入職離職的異常頻率、索賠行為的模式化特征,是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關鍵。
毛某、時某案揭示了“勞動碰瓷”行為在刑事司法中的定性難點。法院通過“三角詐騙”理論破解傳統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桎梏,同時借助客觀歸責理論強化因果關系的認定,為類案處理提供了重要參考。未來需進一步厘清民事維權與刑事犯罪的界限,避免刑法過度介入勞動關系,但亦需警惕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制度性投機”行為。
關聯理論拓展:
- 三角詐騙與訴訟詐騙的關系;
- 勞動法中的懲罰性賠償與刑法保護法益的沖突;
- 刑事推定在非法占有目的認定中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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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李 元
高文北京 合伙人/律師
業務領域:經濟犯罪的辯護與控告、刑事合規、涉外刑事法律服務及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等。
李元律師有15年北京法院刑事審判經歷,曾任審判長,審理了近千件刑事案件,積累了 大量的司法實踐經驗。其參與或主審的案件或重大復雜,或影響較大,如傳銷林地16.8億元的某木業案、梁某數千萬元詐騙案、隗某等29人非法組織賣血案、孫某某等人消防責任事故案等,辦理了10余件因證據不足而由檢察機關撤訴的案件,以及大量職務侵占、貪污、受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類型案件。此外,還專門負責審理外國人犯罪案件。曾任北京朝陽區律協刑法委員會副主任,現任北京多元調解促進會調解員、北海國際仲裁院仲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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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濤
游濤,世理法源--訴訟解決方案專家——高端法律咨詢平臺創始合伙人
業務領域:網絡犯罪、金融犯罪、職務犯罪、知識產權犯罪、電信詐騙等刑事法律服務,以及數據、直播、娛樂社交等領域合規建設。
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公安大學網絡空間安全與法治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北大法學院《金融犯罪與刑事合規》校外授課教師。
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長,從事審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調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導大量案件外,還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數據”“爬蟲”“外掛”“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
曾任某網絡科技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還為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多家企業完成全面合規體系建設以及數據安全、商業秘密、網絡游戲、1v1、語音房等專項合規。
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請,為全國各地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授課;多次受北大、清華等高校邀請講座;連續十屆擔任北京市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評委。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審判參考》等發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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