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馬某2系吳某與馬某1之子,兩人于2009年結婚,2013年離婚并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包括重慶市xx區xx房屋(涉案房屋)在內的三處房產在按揭期滿后過戶給馬某2,按揭款由馬某1承擔。
2017年,馬某1因民間借貸糾紛被重慶市xx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何某1)起訴,經調解達成還款協議。后馬某1與何某1簽訂《協議》,約定以涉案房屋沖抵債務,由何某1支付按揭尾款并承擔過戶費用,房屋過戶至何某1之女何某2名下。
2017年7月,何某2與馬某1簽訂《重慶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房價35萬元(實際成交價524190元,含調解書確認債務、按揭尾款及額外支付款項),何某2取得房產證。
馬某2主張涉案房屋應歸其所有,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確認何某2與馬某1就涉案房屋簽訂的《重慶市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一審法院支持何某2,認定合同有效。
二審法院改判,認為何某2與馬某1簽訂《重慶市房屋買賣合同》的行為構成惡意串通,損害了第三人馬某2的利益,認為該《重慶市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何某2方不服重慶市xx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判決,遂委托段宏泉律師向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律師觀點
段宏泉律師依法接受委托后,在深入研究案情后,結合司法實踐與判例要旨,在庭審中成功主張了以下觀點: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8條的規定,贈與關系的成立必須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因涉案房屋尚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故針對涉案房屋的贈與關系并未成立。且本案中《離婚協議書》系馬某1、吳某二人關于離婚財產處分的安排,而非馬某1與馬某2之間簽訂的書面贈與合同。因此,馬某2對涉案房屋并不享有任何權利。
2、馬某2所稱的受贈是附條件的贈與,其權利來源于父母的《離婚協議書》,但該協議書約定是還清貸款后再過戶給馬某2,在條件成就前馬某2不享有物權、繼承權,甚至不享有期待權。即使馬某2對涉案房屋的未來可得有期待利益,但該期待利益也因馬某1與吳某對《離婚協議書》進行了實質變更而喪失。所以,無論是馬某2還是吳某,均無權再要求馬某1履行《離婚協議書》內容。
3、涉及本案合同無效案由的合同指的是以房抵債協議,而非涉案《重慶市房屋買賣合同》,申請人是受贈于其父何某1而簽訂合同,其在本案中并無惡意,何某1贈與房產也沒有惡意。
4、涉案房屋系馬某1與吳某結婚前購置,屬于馬某1的婚前個人財產,按揭貸款也主要是馬某1在償還,馬某1是處置涉案房屋的合格法律主體。何某1與馬某1簽訂以房抵債協議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各自的債權債務,而非通過以房抵債協議損害馬某2的利益,何某1不存在損害馬某2利益的主觀意思。
法院判決
經過審理,終審法院認為我方當事人何某2基于物權公示公信原則所進行的交易不受影響,應當予以保護。何某2與馬某1為買賣涉案房屋簽訂的《重慶市房屋買賣合同》不屬于“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最終判決如下:
一、撤銷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xxxx)渝x民終xx號(二審)民事判決;
二、維持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xxxx)渝x民初xx號(一審)民事判決。
二審案件受理費 7300元,由馬某2負擔。
附部分判決書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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