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設工程合作當中,“一口價”、“包干價”這種固定總價的工程價款約定方式十分常見。固定總價的合作方式能讓發包人對工程成本投入有一個穩定的預期,規避承包人低價承包、高價結算的風險。但實際施工中,受材料價格波動、強制性標準變化、當地主管部門要求等因素影響,施工成本以及實際施工工程存在變化的可能。那么,在合同約定固定總價的情況下,建設工程價款是不是就山無棱、天地合,價款不可變了呢?事實上,在具體的司法實務中,對于發包人提出的變更固定總價的工程價款的情形往往以不變為原則,以變更為例外。
契約為王,重視合意
01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合同約定固定總價為發包方與承包方達成合作時雙方一致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了該項工程為固定總價合同,如果沒有不調整價款則顯失公平的情形出現,原則上法院不會支持承包方增加合同價款的請求。
在合同約定工程價款為固定總價的情況下,即便實際施工工程相較于設計圖存在增項,法院也很有可能不會支持發包人請求增加合同價款的主張。
在(2017)新23民終961號案中
二審法院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工程價款為固定總價,合同總價不因法律、法規、國家政策、材料人工費價格的變化而調整”的約定,駁回了承包方關于增加工程價款的上訴請求;
在(2023)蘇08民終1473號案中
二審法院認為涉案合同為固定總價合同,合同明確約定不因工程變更和市場價格而變更價款,承包人實際施工項目未發生變更,施工范圍與招標范圍一致,其主張的工程內容變更屬于合同內的工程變更,不應進行鑒定,維持了一審判決。
可見,一旦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為固定總價,后續承包人想要依據工程變更主張工程價款增加便大為不易。固定總價既是發包人的防火墻,也是承包人的緊箍咒。但簽訂固定總價合同是否意味著工程價款不存在繼續協商的可能?其實也不盡然。固定價款合同是發包人與承包人雙方之間達成的合意,但后續承包人若能與發包人達成新的合意,讓發包人簽訂補充協議或出具會議紀要等文件,且該文件能夠體現出發包人后續同意了增加工程價款,法院便會綜合考量案件事實,對工程價款作出判決。
合同約定,嚴格對照
02
而在現實情況中,盡管承包方相對于發包方處于弱勢地位,但考慮到實際施工中可能存在不可預見的工程變更,因此往往會對工程價款做出允許增加的例外約定。在符合合同約定的情形的情況下,增加工程價款同樣屬于“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如何理解與適用合同條款和相關法律規定、判斷工程價款是否應當增加,就成為實務中經常出現爭議的問題。
以張家港市長江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長江公司”)與蘇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下稱“稻香村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2018)蘇05民終6442號】為例——長江公司與稻香村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合同總價款2378萬元,除設計變更外,不再做任何價款調整。工程實施中由于設計變更(包括修改、補充圖),經發包人確認的特殊措施方案增、減的工程量,可以調整合同價款,進行相應的增減合同價款。長江公司認為施工過程中存在增項,應當增加價款。稻香村公司認為長江公司主張的增項工程簽證單沒有公司簽字,不屬于合同約定的應當增加工程價款的情形。
一審法院認為
雙方約定固定總價的報價針對原有設計圖紙,稻香村公司認可涉案現場由長江公司完成施工,因此對比現場與設計圖能夠查明涉案工程的增項與減項。基于工程竣工后,雙方對涉案工程已驗收合格,意即包含對合同外增、減項的認可,基于誠實信用原則應當按約如實結算。長江公司針對一審法院未予以認可的暗浜區域加固增加工程價款的請求提起上訴,認為盡管設計圖紙已對暗浜區域進行標注,但稻香村公司作為發包人前期未向長江公司提供地質材料,長江公司僅依據圖紙無法預計實際發生的工程量,因此該項工程應當增加價款。
二審法院認為
長江公司與稻香村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為固定總價合同,暗浜區域已包含在設計圖中,在未有證據表明雙方針對該項工程達成增加價款的合意的情況下,對長江公司該項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出,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了固定總價的情況下,即使約定了工程價款變更的例外情形,法院在判定是否對工程價款進行變更時會依照合同條款進行具體對照。在工程變更符合合同約定的情況下,發包人是否簽章工程簽證單并非增加工程價款的必要條件,發包人對增項工程以事實行為進行認可也會視作對變更工程的認可。但僅以依據設計圖不能合理預見工程量為由主張增加價款,屬于自身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難以獲得法院的支持。
合理預見,利益衡量
03
在民事活動中,法院往往會著重考量雙方當事人是否達成合意,尊重雙方當事人在意思自治前提下簽訂的合同。然而市場經濟下,商事活動必然伴隨著不可預見的風險。因此,假使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了訂立合同時不可預見的風險,該項風險顯然不屬于合同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合意的一部分,同時也是基于公平原則,法院會在自由裁量權的基礎上,對受損失方作出一定的傾斜。也就是說,即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為固定總價合同且未約定增加價款的例外情形,在特殊情況下,法院也有可能支持承包人主張增加工程價款的請求。
在朱國進、郭凈妮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2022)粵01民終3965號】中,
一審法院認為
承包人朱國進主張的增項工程未經發包人郭凈妮確認,且雙方簽訂的合同為固定總價合同,未約定允許價款增加的例外情形,駁回了朱國進的訴訟請求,支持了郭凈妮要求朱國進返還合同款項額反訴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
增項工程為裝修客觀存在的基礎性裝修工程,沒有證據表明作為該項裝修工程聯絡人的案外人張某未告知郭凈妮增項工程的相關事宜,且郭凈妮一方未反對、制止增項工程的施工,在增項工程完成后也未對其拆除,
因此
法院判決郭凈妮應當為增項工程支付對應的工程價款。但朱國進主張案涉固定總價工程存在增項,負有舉證義務,一二審法院均判決應由其自行承擔工程造價評估費用。
可見,當實際施工中出現合同訂立時未能包含在內的增項工程,即便增項工程為實現工程目的的基礎項目且未有直接證據表明發包人與承包人就增項工程達成增加工程價款的合意,法院仍有可能支持承包人主張增加工程價款的請求。那么,更進一步來說,假使不存在增項工程,但因市場原材料價格大幅波動導致成本增加,承包人主張增加工程價款,又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在江蘇辰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江蘇鑫源煙草薄片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2020)蘇民再8號】中,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包含價格風險條款,約定工程價款不因材料價格變動發生變化。對于該條款的效力,承包人江蘇辰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辰宇公司”)認為,該條款違反了《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為無效;再審法院認為,該約定為建設工程固定價格的約定,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辰宇公司該項主張不予支持。但法院也認為,辰宇公司在建材價格上漲幅度超出市場正常價格波動水平的情況下,主動向發包人發函溝通調整合同價款的行為是合理的,雙方應當共同分擔非正常市場風險,使合同得以妥善履行,由此相應減輕了辰宇公司應負的違約責任。
實踐中,發包人為更好地筑牢價格“防火墻”、規避工程價款增加的風險,便會在合同總價中約定一部分款項作為“風險包干費”,該項費用為風險管理費用,材料價格變動等風險引起的工程價款變動已包含在該項費用中,發包人不再另行增加工程價款。相較于單純的價格風險條款,該條款在合同總價中單列了一部分價款作為風險管理費用,以規避實際施工中因不可預見的風險導致工程價款的不可控增加。
總 結
04
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簽訂固定總價合同盡管并不意味著萬無一失,但涉及到承包人主張增加合同價款,法院往往會依據合同約定與現實情況慎重考量,在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利益天平明顯失衡的情況下,才會考慮支持承包人增加合同價款的請求。因此,對發包人與承包人雙方而言,如何設計合同條款、在合同磋商時期充分評估合同風險,才是“治未病”的良方。
編輯:mo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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