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曾經被總包方視為風險轉移“護身符”的“背靠背”條款,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紙批復下,其法律根基已發生根本性動搖。
2024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約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項為付款前提條款效力問題的批復》,這一文件正在悄然重塑建設工程與供應鏈交易中的風險分配格局。
長期以來,“發包方付款,我再付給你”的條款成為總包方轉嫁風險的慣用工具,如今其法律效力與適用邊界被重新定義。
一、條款本質與風險結構
“背靠背”條款是一種特殊的合同安排,指合同中約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款項的義務,以其自身從第三方處收到相應款項為前提。
其英文原形“Pay-If-Paid”或“Pay-When-Paid”精準地揭示了其本質:收款是付款的前提條件。
該條款源于國際工程合同實踐,后逐漸滲透到國內建設工程、貨物買賣和服務采購等各類交易中,成為強勢方轉移支付風險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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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個典型的三方交易鏈條中,存在三個核心主體:業主/發包方作為最終付款來源方,總包方/大型企業作為風險轉移的樞紐,以及分包商/供應商/中小企業作為實際履行方與最終債權人。
總包方利用其市場優勢地位,將來自上游的支付風險完全“轉嫁”給下游,而分包方在提供工程、貨物或服務后,其債權實現卻被動地取決于一個其無法控制、甚至無法知悉的第三方合同履行情況。
這種信息不對稱與風險不對等,構成了“背靠背”條款的本質不公,也成為了司法干預的正當性基礎。
二、司法分歧:四種效力認定觀點
“背靠背”條款的效力問題,長期是司法實踐中的爭議焦點,形成了四種主要觀點。
1、第一種觀點認為該條款因違反公平原則、合同相對性原則及《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第六條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特別是當涉及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時,該條款被視為“不合理的付款方式、條件”,應自始無效。
2、第二種觀點承認條款有效,但將其視為附條件付款約定。按照這種理解,付款條件成就時付款義務才產生。但若付款方怠于行使權利或阻撓條件成就,應視為條件已成就,此時“背靠背”不能成為拒絕付款的理由。
3、第三種觀點將該條款解釋為履行期限約定不明的情形。依據《民法典》第511條,對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權人可給予對方必要準備時間后隨時主張權利,此時“背靠背”條款無法發揮付款抗辯功能。
4、第四種觀點則完全認可條款效力,強調意思自治和風險自擔原則,認為商業主體簽約時應明知風險,故應自行承擔后果。這種觀點在早期的司法實踐中占有一定比例,尤其在雙方均為大型企業的交易中更為常見。
三、司法轉向:最高法批復的明確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發布的《批復》,為解決這一長期爭議提供了明確、統一的司法指引。其核心內容與影響如下:
1、效力定性:大型企業在建設工程施工、采購貨物或者服務過程中,與中小企業約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項為付款前提的,因其內容違反《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六條、第八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該約定條款無效。這為涉及中小企業的糾紛提供了最直接、最有力的否定性評價依據。
2、無效后處理:《批復》第二條規定,條款無效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結合行業規范、雙方交易習慣等,合理確定大型企業的付款期限及相應的違約責任。雙方對欠付款項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約定違法或者沒有約定的,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息。大型企業以合同價款已包含對逾期付款補償為由要求減輕違約責任,經審查抗辯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四、案例解析:新規下的司法實踐趨向
最高法《批復》發布后,相關入庫示范案例的裁判思路進一步明確了司法實踐的方向與標準。
1、在(2021)最高法民再***號案中,法院對條款解釋持審慎態度。法院認為,即使合同中含有類似“背靠背”的表述,如果其并未被明確約定為付款條件之一,且難以從字面文義上得出其構成付款條件,則不應認定其構成有效的支付前提。
這一判決體現了司法實踐對“背靠背”條款認定的嚴格解釋立場,防止付款方通過模糊表述規避付款義務。
2、在(2019)魯***民終***號案中,法院明確提出了風險不公轉嫁原則。法院指出,當建設工程已通過驗收并交付使用,且第三方業主進入破產程序導致付款出現極大不確定性時,總包方不應將此風險轉嫁給已完成施工的分包方。
這一判決確立了風險分配的公平原則,即付款方不應將其無法控制的上游風險完全轉嫁給已履約的下游方。
3、在(2017)晉**民終***號案中,法院明確了舉證責任分配規則。法院指出,當工程已竣工驗收并交付使用,且已過質保期時,如果總包方主張以“背靠背”條款拒付,應舉證證明第三方存在延期付款的情形,否則該條款不能成為無限期延遲付款的合理理由。
五、新規適用:明確的范圍與限制
《批復》發布后,對于大型企業和中小企業間的背靠背條款,可直接援引《支付條例》以及《民法典》相關條款認定無效,此時該類條款自然不構成拒絕付款的理由。
但對于同級企業間的背靠背條款,司法實踐仍會綜合考量合同約定、交易習慣、付款方對第三方的權利主張情況以及第三方支付能力等因素,作出區分處理。
這意味著,背靠背條款并未被全面禁止,而是在特定主體之間受到限制。企業仍需根據自身定位和交易對手情況,評估相關條款的法律風險。
六、律師實務建議
在最高法《批復》確立的新司法環境下,交易各方必須調整合同策略與風險管理模式,以應對規則變化帶來的挑戰與機遇。
對分包商/供應商的積極行動建議:
在合同談判階段,應將刪除“背靠背”條款或將其修改為固定付款期限作為首要目標。若無法完全刪除,則應增設制約性條款,如明確最晚付款期限、約定付款方需“合理勤勉”地向其上游主張付款的義務,或設置“視為條件成就”的觸發情形。
在履約過程中,應系統性地保存合同、履約憑證、結算文件、溝通記錄等全套證據,特別注意固定能夠證明己方完全履約、對方怠于向上游主張權利或上游具備支付能力的證據材料。
在爭議發生時,應果斷采取法律行動。訴訟策略應將主張“背靠背”條款無效作為核心請求之一,并依據《批復》提供雙方企業規模證明。同時,可并行主張付款方怠于行權視為條件成就,或依據合同相對性原則要求其獨立承擔付款責任。
對總包方/大型企業的風險管控警示:
必須清醒認識到,在與中小企業的交易中,依賴“背靠背”條款作為“風險防火墻”的時代已經結束。繼續使用此類條款不僅難以達到拖延付款的目的,反而可能面臨敗訴并承擔違約責任的風險。
企業應將風險管理的重心從“轉嫁支付風險”轉向審慎評估業主/發包方/上游付款方的資信、加強自身履約管理以避免對上游違約,以及建立更科學的現金流預算與融資安排。
在合同設計中,可探索替代性風險分配機制,如通過設置履約擔保、調整付款節奏、建立供應鏈金融安排等方式,在滿足現金流需求的同時,避免使用可能被認定為無效的“背靠背”條款。
結語
最高法《批復》的出臺,是對失衡市場交易關系的一次強力司法矯正。它宣告了“背靠背”條款在大型企業對中小企業這一特定場景下的“免責護身符”功能已然終結。
未來的商業實踐將更加強調合同的相對性、風險的合理分配與當事人的誠實信用。對于中小企業而言,這是一個鼓舞人心的權利保障信號,增強了其參與市場交易的信心與安全感。
對于大型企業而言,這既是警示也是機遇。警示其必須回歸契約精神,自身風險自身承擔;機遇在于通過構建更公平、更可持續的供應鏈關系,增強合作伙伴的穩定性與忠誠度,最終提升整個供應鏈的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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