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89年12月中旬,劉興芳女士經人介紹與丈夫唐田國相識,并于1990年1月20日登記結婚。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她的戶口在未經本人同意的情況下,被遷至陽和鎮三岔河村3組,且戶口本上錯誤記載遷入時間為1989年12月8日,這一時間不僅早于兩人實際登記結婚日期,當時唐田國也尚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唐田國年齡也只有21歲未達到領取結婚證的法定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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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戶口遷移本需當事人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但劉興芳從未提出過遷戶申請,相關部門也未能提供任何其要求遷出的證據,如此不合規的戶口遷移操作,令人對其合法性存疑。而在劉興芳準備外出務工時辦理的通行證的戶籍地址還是:高興鎮譚家橋村5組,期限為1989年8月1日至1999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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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此次戶口遷移錯誤的記載,導致后期一系列權益受損問題接踵而至。劉興芳在娘家的住房因戶口遷出,被拆遷辦誤認為屬于他人,致使她失去了宅基地住房的相關權利和利益。華鎣市公安局在為劉興芳更換婆家戶口本時,擅自將其戶口遷入配偶戶口本,遷入時間錯誤記錄為1989年12月8日從高興鎮譚家橋村5組遷至陽和鎮三岔河村3組。遷入新戶籍后,劉興芳在婆家未分得土地和宅基地。2024年,政府進行土地征收,劉興芳因不識字,直到2024年6月27日參加社保會議,被告知無法購買社保養老保障,才知曉戶口被遷移的情況。第二天,她向高興派出所戶籍管理人員查證,在工作人員檔案中查找才得知,沒有任何劉興芳遷移戶口的相關材料證明,雖經多次催促,相關部門至今仍未給出合理解釋和遷戶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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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戶口遷移的問題,劉興芳在房屋繼承方面也遭遇不公。劉興芳父母(父:劉年凱)去世后,其留下的房屋由劉興瓊劉興芳劉興俊三兄妹協商,由劉興俊暫時看管打理,對此各方并無異議。在房屋拆遷補償過程中,征收實施單位認定劉興俊為被拆遷戶戶主,因劉興俊是家中唯一長子,劉興俊也以戶主身份在相關確認單上簽字,并將房屋移交拆除。然而,劉興芳、劉興俊和劉興瓊均認可被拆遷房屋是父母所建,且劉興芳和劉興瓊在婚后雖未居住在此,但同樣履行了贍養父母的義務,劉興俊在結婚后就與父母分家分戶各自生活,也長期住在本村自己的房屋,三人盡贍養義務情況一致。但在拆遷補償中,房屋繼承權卻被認定僅屬于劉興俊一人,這顯然侵害了劉興芳和劉興瓊的合法權益。
戶口的遷出,在住房的認定方面,拆遷辦誤認為劉興俊才是房子的唯一房主。
因為這一錯誤的認定,才導致了后面劉興芳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后面一一審二審再審都被駁回,沒有經過庭審,沒有經過質證,以1989年遷出戶口為時效。但1989年的戶口遷移是真實的嗎。劉興芳向法院當庭提供了三個房產證本的原件。還有婆家和娘家的土地使用權證地原件,從這三個房產證中可以充分的證明劉興芳在婆家沒有享有住房、宅基地。在娘家已經享有了住房、宅基地和土地使用權證的權利。娘家父母去世后,劉興芳本人也不需要去申請繼承權。自己不需要去申請繼承人的繼承權,她就是這房子的共同繼承人。可是法院判定劉興俊是房子的唯一繼承人。導致劉興芳的戶口、住房和繼承權均受到了損害。
從戶口的“被遷移”到房屋繼承權益的受損,劉興芳遭遇的種種不公亟待解決。她希望相關監督部門能重視此事,給出合理的解釋和處理,還她一個公道,讓合法權益得到應有的保障 ,也讓此類冤假錯案不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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