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廣西欽州市欽南區法院再次開庭審理李鋒等涉嫌詐騙一案。
曾任廣西省欽州市第一人民醫院副院長的李鋒,被指實際控制欽州一家民營醫院“海灣護理院”,指使醫生偽造病歷騙取醫保,涉案金額799.8萬,2023年9月一審判決獲刑十四年。
上訴后,二審法院以原審法院“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為由,撤銷原判,裁定發回重審。自2024年12月26日開始,案件進入重審,幾次開庭過后,至今尚無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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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州市欽南區人民法院 圖據網絡
二審法院的發回重審裁定,并沒有指出原一審法院到底違反了什么“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發回重審后,原先一審時被詬病的諸多程序違法之處依然沒有得到糾正,起訴金額卻由原先的涉案799.8萬增至997.5萬。
一個無論如何都難回避的程序硬傷是管轄權混亂。由于在案件偵查階段為方便濫用“監視居住”,導致管轄權混亂,使得案件在進入起訴階段后,無論是原先的一審還是現在的發回重審后,負責起訴的欽南區檢察院竟然都還沒能取到欽州市檢察院的指定管轄權。
為了逼其“認罪”,李鋒的妻子、小舅子、堂弟、表弟等也都遭遇滿門抄斬式抓捕。
李鋒則不斷控告,自己之所以被莫名奇妙卷入這樣一宗醫院騙保案,是因為自己作為一名業務型醫生,及分管采購業務的副院長,拒絕在醫療器械采購上聽從領導的安排,擋了領導財路。其案件上訴后被發回重審,系與組織構陷自己的原欽州市第一人民醫院院長符春暉和欽州市紀委一領導張肖昌落馬有關。而案件之所以還未能得到所應有的公正,則是因為還有一關鍵及實權人物依然在發揮作用。
李鋒等控告的是否屬實,尚待有關部門給出調查結果。然而已經可以確定的是,縱觀該案,權力介入及施加影響,強行構陷的影子比比皆是。
一、從業務明星,到階下之囚
在廣西欽州市最好的公立醫院欽州市第一人民醫院,李鋒是當地知名外科手術專家,憑一把手術刀聲名鵲起,人稱“李一刀”,擔任該院副院長一職數年,獲廣西科技進步獎等多項表彰。
作為當地難得的寶貴人才,李鋒還被中組部、教育部、科技部、中科院四個權威部門評選為“西部之光”訪問學者入選人;2010年中國科學技術協會評選的全國優秀科技工作者(全國977名)。2008年,北京奧運會火炬傳遞到廣西時,李鋒被選為欽州市的火炬手參與接力。
然而,和很多業務型、技術性干部一樣,李鋒對仕途并無太大興趣,而把更多精力放在業務鉆研和臨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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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州市第一人民醫院
“實在人,缺點是容易得罪領導”,這是其昔日同事對他的評價,也是很多此類業務型干部的共同特點。 2021年3月3日,李鋒突然接到欽州市監察委電話通知,讓他到監察委接受談話。一監委領導明確表示,要和他“新賬與舊賬一起算”。這是因為,在此之前,已經有人在“掘地六尺”,要查他的貪腐問題。
監察委后來隨案給出的理由是,曾任靈山縣副縣長、政協主席的宋光毅在3月2日寫了份《自我交代材料》,指控李鋒實際控制海灣護理院并參與騙保,這成為對李鋒正式啟動調查的突破口。
李鋒被指涉案的海灣護理院是家民營醫院,于2013年11月在欽州市欽南區注冊成立,是集醫療、護理、康復于一體的綜合性醫療機構,2016年獲得欽州市醫療保險定點機構資格。
李鋒等所被指的騙保案,此前其實也已經被處理過:2018年8月,海灣護理院原總經理潘應平因詐騙罪獲刑三年八個月。相關司法文書顯示稱,2016年5月至12月期間,潘應平利用職務,指使該院工作人員利用體檢優惠或發動醫護收集參加醫保人員信息,編造參保人員虛假住院資料111份并進行報銷,騙取國家醫保資金29.9萬余元。
為“查”李鋒,這件已經結案的陳年往事又被翻了出來。2021年3月4日,李鋒被欽州市公安局欽南分局刑事拘留。與李鋒同被刑事追訴的還有,從獄中假釋不久的潘應平及海灣護理院會計阮某賢、出納潘某文(系潘應平弟弟)。
2021年3月3日,欽州市監察委員會以“在工作中發現”為由,向欽州市公安局移送線索,稱李鋒是欽州海灣護理院的“實際控制人”,涉嫌參與共同詐騙。3月4日,李鋒被欽南區公安分局經偵大隊刑事拘留。 辯護人指出,僅憑宋光毅的單方面“交代材料”,非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無被害人指認、無犯罪證據發現等,李鋒并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82條刑事拘留的法定條件,證據不足,程序違法,線索的移送過程也違法。
在2024年12月27日的庭審中,公訴人也承認:“‘3·3案’針對李鋒,所以言詞證據都指證李鋒。” 為了“針對李鋒”,就連偵查管轄、變更管轄等也全部違法,以達到不但對李鋒,而且對其妻子陳立堅、小舅子陳立強、堂弟李聰、表弟陳劍等的“監視居住”或者逮捕、刑事拘留。
遺憾的是,此案無論從原先的被二審裁定認為“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一審,還是在被發回重審之后,辯方提出的管轄異議、回避、非法證據排除等申請,依然都被駁回。對程序正義的要求,司法實踐中依然基本上都還停留在紙面,尤其是,當有些案件涉及到有些特殊的部門時。雖然,按照法律規定,詐騙罪這種犯罪并不屬于紀委監委管轄的范圍。
李鋒稱,在偵查階段,辦案人員多次向李鋒表示,“有監委的人要搞你。”
李鋒辯護人還當庭揭露,2021年9月18日前后,欽州市紀檢監委干部陳某某到李鋒母親住處,“現場指揮偵查人員搜查和扣押”,并違法扣押李鋒親屬的個人物品至今未歸還。
紀委監委張肖昌等人甚至直接參與審訊,威脅李鋒:“紀委要搞你,零口供也要判刑。”
二、當書證與口供打架:如果有一萬個人指控他是女人,那他就是女人了嗎?
本案的第一個焦點,李鋒究竟是否如被指控所說,就是海灣護理院的實際控制人。
公訴機關指控,李鋒利用時任欽州市第一人民醫院副院長的身份,發動從事醫務工作的盧蔚活(已故)、李楷富等人投資參股,并通過海灣護理院的法人代表盧蔚活、海灣護理院總經理潘應平等人"實際控制"欽州海灣護理院。
然而,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的登記資料均顯示,海灣護理院歷史上的合伙人僅是李楷富、潘應平和盧蔚活三人,李楷富退出后,盧蔚活置換了李楷富的合伙人地位,從來都沒有公訴機關所用來指控李鋒所用的“證人”鄒榕力、符兆鵬等人的投資參股。
2017年,盧蔚活、潘應平二人將實繳出資2000萬元投資的海灣護理院以300萬元價格轉讓給方奕康、余麗萍,海灣護理院投資參股人變更為余麗萍占20%,方奕康80%,最終受益人是方奕康,都沒有李鋒的股份或者投資。
不但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的登記資料,也沒有任何投資參股人參股的協議、比例、分紅等基本的證據能夠證實,李鋒有在海灣護理院投資或占有股份。
據李鋒所述,他之與海灣護理院能夠發生關系,系因該院創辦人盧蔚活是其學生,應其請求,他多次參與海灣護理院的培訓、授課、開會、做手術等活動。盧蔚活在創辦海灣護理院以前,還曾開辦過其它多家醫療機構,據說資產達8000萬以上,根本不需要李鋒發動他去開辦什么海灣護理院。
此外,李鋒的妻子陳立堅曾向護理院借款數百萬元,因此與護理院發生的經濟來往,不但有民事訴訟,還有對陳立堅的所謂“高利轉貸罪”證實。
從在案證據看,所謂李鋒實際控制海灣護理院及指使騙保的行為,全由彼此互相矛盾的言詞堆砌而成。作為“實際控制人”的李鋒,竟然連護理院的會計阮某賢都不認識,財務單據僅需盧蔚活或潘應平簽字即可入賬,李鋒無簽字權,設備采購(如200萬元CT)等重大事項由盧蔚活決定,這個過程李鋒連知道都不知道。
庭審過程中,同案被告人潘應平、潘某文兄弟接受公訴人訊問時,均指認李鋒為海灣護理院幕后老板,但到李鋒辯護人向其發問李鋒指使騙保的細節時,潘氏兄弟均不約而同答復稱:“記不清楚了。”
隨著庭審的推進,潘應平、潘某文又當庭改口,指認海灣護理院的實際控制人是已經去世的盧蔚活;而另一位被告人、財務阮某賢則多次表示,不清楚李鋒是否為實控人,她回憶稱,與李鋒在醫院并沒什么交集,“我就知道(海灣護理院)是盧蔚活和潘應平在管理。”
既非醫院法人,也非醫院股東,更沒有股權協議、資金控制、利益分紅走向等任何客觀證據,僅憑一些自相矛盾、漏洞百出的“口供”,李鋒就被硬指是該涉案醫院的實際控制人,和騙保的指使者,李鋒的辯護律師因此憤而質問:如果有一萬個人指控他是女人,那他就是女人了嗎?
不但如此,海灣護理院現在還處于存續狀態,如果按照公訴機關的指控,李鋒作為所謂的“實際控制人”,如果以檢方提供的這些證據作為依據,提出向方奕康、余麗萍要回海灣護理院的所有權和控制權,進入到民事權的主張和訴訟中,審理案件的法院又該陷入怎樣的尷尬?
正常的情況下,這些基本上都會被法院駁為無稽之談,而不會予以支持。而按照基本上任何國家的法律邏輯,刑事案件中,對證據的要求應當遠高于民事訴訟。但是,這個基本的法律邏輯和原則,在本案中卻被打破。
三、“消失的錄像”與“配合演出的證人”
為了堆砌出李鋒是該護理院實際控制人及騙保指使人的證據鏈條,實際從事了騙保,自己也承認實施了“騙保”的多名醫生,李楷富、鄒榕力、符兆鵬、鄧有為、胡舜武都被檢方作為“證人”使用。
辯方質問,既然偵查機關也都認可這些人不但參與了騙保犯罪行為,而且都是“主犯”,為什么從此案案發到現在已經至少四年了,卻一個都不被起訴?公安機關搪塞稱,是因為“尚未偵查核實清楚他們各自涉嫌詐騙的犯罪數額”。
李鋒的辯護律師指出,因海灣護理院涉嫌大面積作假騙保,案涉醫護人員擔心追責,故配合警方虛假指證李鋒,大量的主觀臆斷且自身證言前后矛盾,不能排除他們受到刑訊逼供,威脅,指供、誘供和騙供等,申請排除相關證人虛假證言,并申請多名證人(含控方證人)出庭作證。對于排非申請,合議庭予以駁回,但同意了部分辯方證人出庭申請。
有三位海灣護理院時任醫護人員作為辯方證人出庭,稱李鋒曾在海灣護理院叮囑大家:“不要作假騙保,不要觸碰醫保的紅線、底線。”
這就有些尷尬了,而更可能尷尬的則是,李楷富、鄒榕力、符兆鵬、鄧有為、胡舜武等被檢方作為“證人”使用的“主犯”們如果都被逮捕和起訴,再改了口供怎么辦?對于這種沒有任何客觀證據,幾乎全部都靠“口供”等言詞證據堆砌的案子,這才是真正比對那些程序違法“視而不見”還更要命的。
還有一個會令司法機關都應該感到尷尬的是,此前已經生效的(2018)桂0712刑初188號判決書已經認定,2016年騙保行為由潘應平指使,未提及李鋒參與。在那個案件中,潘應平、李鍇富、鄒榕力等一致供述騙保由潘應平指使,同樣的一批人,現在改口稱李鋒是實際控制人并指使他們騙保,但卻不推翻以前的那個判決,在不同判決中認定的事實和證據打架怎么辦?雖然,在潘應平方還沒有對此提出異議的時候,這個尷尬還沒足夠和充分體現出來。
為了把案件“做死”“做實”,如果能讓李鋒認罪,自然就是最好和唯一的選擇。2021年3月6日,李鋒妻子陳立堅緊隨其后被欽州市公安局欽南分局刑事拘留。隨后陸續被抓的還有,李鋒的小舅子、李鋒的堂弟李某和李鋒的表弟陳某,這些親屬陸續被抓的照片,均被展示給李鋒、陳立堅,用來逼迫他們妥協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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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南分局
陳立堅原是第一人民醫院放射科副主任,先是以涉嫌“詐騙”罪名被抓,在發現她根本沒有參與過海灣護理院的事務后,辦案人員轉向要求她做出口供,指證李鋒是這家醫院的“實際控制人”。為了給她施加壓力,2021年4月被執行逮捕后,2021年7月被指定至靈山縣公安局異地管轄,進行“指居”長達5個月。事實上,辦案人仍是欽南區公安分局警員。
而這個所謂的“指居點”,經過陳立堅的律師調查發現,法律文書上載明她被指定監視居住地點在靈山縣博鴻頤養院,但實際上指居點是在靈山縣殘疾人托養中心,是當地的一處監委“辦案中心”。在長達5個月不見天日的多輪訊問中,陳立堅被剝奪會見律師的權利,被迫在不是其本人陳述且不許修改的筆錄上簽字,配合辦案機關指控自己的丈夫“是海灣護理院的實際控制人”。
為排除非法證據,辯護律師多次申請公訴機關出具審訊的同步錄音錄像,公訴機關除了原審一審階段提供的明顯違法的三張審訊光盤之外,公訴機關再沒提供訊問(詢問)的同步錄音錄像。特別是對陳立堅訊問同步錄音錄像,明明是存在的,而欽州市公安局欽南區分局卻公然出具虛假《辦案說明》,謊稱沒有陳立堅的訊問同步錄音錄像。
關鍵矛盾點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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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矛盾點
四、數字背后的真相:鑒定意見能否一錘定音?
本案中,為什么會出現偵查機關對于幾名實施騙保的主犯,卻“尚未偵查核實清楚他們各自涉嫌詐騙的犯罪數額”如此滑稽的現象,除因為需要他們作為“證人”來指控李鋒,而將他們包庇和保護起來,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因,那就是此案其實更符合“單位犯罪”的構成要件和法律特征,屬于單位犯罪的適格主體。
發回重審后一審中,被告人阮某賢的辯護律師舉證的兩份表格,進一步印證,本案是單位犯罪行為,且詐騙所得資金而是直接進入單位財務,用于單位開支。
而如此明顯的單位犯罪行為,卻非要按照個人組織實施的“詐騙”進行起訴的邏輯則在于,李鋒并不屬于單位犯罪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而辦理此案的目的卻是為了“針對李鋒”。
這種不以查明事實真相和依法追責為目的的辦案結果就是,同樣一個事情,2018年判決中所體現的“查明的事實”,是騙取國家醫保資金29.9萬余元,到2021年再調查的時候,涉及到2016年這部分的金額就變成了300多萬元,但這一金額是否全部或部分涵蓋了那個已經被“查明”過的29.9萬余元,各種語焉不詳。
起訴書和量刑建議變更來變更去,變更了有七次之多后的起訴書中,涉案金額那些的得出方法是,公安機關“隨機抽取”住院報銷患者進行調查,委托廣西桂公明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進行會計鑒定,把沒有個人繳費記錄的人都視為虛假住院,計入騙保金額,卻故意不計入支付寶付款金額,和患者本人以外的人代付金額(比如沒有顯示戶名的親屬,或者親屬代付,及醫院減免的金額,因為有大量醫院職工代刷卡的記錄),被指存在指控詐騙金額虛高的問題。對于這些問題,辯方都舉出大量反證。令人不禁疑惑,如此“鑒定結果”,能否就成為一錘定音的依據?
即使如此,當原一審判決的結果被二審法院以“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為由,撤銷原判,裁定發回重審后,公訴機關除將此鑒定過程從原先的“司法會計鑒定”改為“會計鑒定”,指控的金額從原來的799.8萬余元增至997.5萬余元。
整個案件的辦案邏輯其實就是:1,海灣護理院存在“騙保”,但是整個的涉案金額其實并不是很準確,可以變來變去;2,本應是單位犯罪案件,但如果按那樣辦的話就無法針對李鋒,所以必須起訴個人,但是具體實施了“騙保”的醫生們分別“詐騙”了多少錢,查不清楚;3,醫生們實施的“騙保”行為,是李鋒通過一個已經死去的盧蔚活,和一個已經因為“騙保”被判過刑的潘應平指使的,所以,李鋒就是第一被告;4,雖然已經死去的盧蔚活不會說話,不會指證李鋒,也不會為他辯解,還活著的潘應平因為有案在身,為了減輕對自己的刑罰只好配合。
五、權力陰影下的司法博弈
對于廣西欽州那樣一個地方,李鋒這樣無論如何都屬于不可多得的寶貴人才,既不是涉案單位的法人,也不是股東,更不負責那個醫院的日常運營,也無能夠證明他參與騙保的策劃和操作的證據,當地為什么非要“自毀長城”,不惜各種程序違法,要把他強行認定為這個騙保案的幕后實控人,以正常的邏輯,實在是難以理解和解釋。
李鋒的遭遇,在當地,尤其是醫療界引起極大關注。尤其是發回重審之后,幾乎每次開庭,旁聽席上都是座無虛席。人們關注的,不但是李鋒的個人遭遇,還更在于,醫療反腐到底是要反什么,是要真正去除腐肉,還是要劣幣驅逐良幣,把李鋒這樣不貪不腐的業務骨干給去掉。
李鋒稱,其擔任欽州市第一人民醫院副院長多年,分管醫療器械的采購工作。2018年,李鋒接到提醒,稱他擋人財路,有人想借助其背后“保護傘”整李鋒。由于查不出李鋒經濟問題的確實證據,只好以和李鋒并無什么實際關系的海灣護理院騙保案將其治罪。
當地政商界傳聞,李鋒擔任欽州市第一人民醫院副院長數年后,與擔任欽州市第一人民醫院院長的符春暉因為醫藥器械采購的存在問題而不睦,“擋了院長的路子”。
直接出手的,正是原欽州市紀檢委常委、欽州市監察委委員,2022年調任廣西浦北縣委常委、縣紀委書記、縣監委主任的張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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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庭審披露信息,“3·3詐騙案”從案件線索移送到立案偵查,從審訊嫌犯到搜查扣押等等,均能瞥見監委有關人員的身影。
李鋒辯護人稱,詐騙案本不由紀檢監委管轄,但是案卷顯示,該案線索移送程序較為奇怪。庭審中,公訴人提供的欽州市監委的《關于移交問題線索的函》,其中記載:“我委在工作中發現,欽州市第一人民醫院原副院長李鋒是欽州海灣護理院的實際控制人,涉嫌參與共同詐騙”。
辯護人當庭表示,公訴人所謂稱本案“3·3專案”啟動重新偵查是審計局移送監委,與該《函》記載明顯是矛盾的。事實上,騙保罪線索系審計局在2017年移送欽州市政府,市政府轉交給欽州市公安局。而公訴人在庭審中稱重啟偵查即2021年3月的這次偵查,是市審計局移送欽州市監委,違背客觀事實——事實上,這次偵查背后正是欽州市監委個別人員。
據此,律師認為,事實上, “本案案發和線索移送是個人公器私用,專門為了打擊李鋒,對李鋒定點清除。”
據李鋒回憶,2021年他被欽州警方刑拘前,曾被監委叫去問話。李鋒稱,張肖昌曾明確對他表示,要和李鋒“新賬與舊賬一起算”;李鋒稱,在偵查階段,辦案人員多次向李鋒表示,“有監委的人要搞你。“
李鋒還透露,2023年原二審休庭后,坐警車回看守所時,潘應平告訴李鋒,他受到欽州市監委干部的壓力而被迫虛假指證李鋒。 當地消息稱,李鋒此次得以發回重審,與推動此案的符春暉和張肖昌雙雙落馬有關。據稱,張肖昌此人2023年10月落馬,據說因為有病,目前尚未見公開處理;而符某暉此前已經被免去第一人民醫院院長職務。
公開信息顯示,2022年2月,欽州市政府決定免去符春暉的欽州市第一人民醫院院長職務,保留副處長級;次月,中共欽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黨組免去符某暉的中共欽州市第一人民醫院委員會副書記職務。當地傳言稱,此人落馬后,家中查出價值上千萬的巨額財物。
這兩人的存在與發揮作用,相繼落馬,雖然可以解釋在此前的一審中,雖然那么明顯的程序違法和證據不足,以及強行構陷的作用下被判14年有期徒刑,再以不說明到底怎樣程序違法的方式裁定發回重審,然而還不足說明,為什么那兩個人雖然落馬已經很久,但還遲遲未得到官宣,以及,案件雖然進入重審以后,原先的諸多問題還依然得不到糾正。
最新的說法是,張肖昌的背后還有某原監委主任沙某,現在還在擔任某市人大主任,才是藥商的后臺,由張肖昌出面打招呼向各大醫院供應藥品和器械,李鋒不配合,并退還了藥商的200萬元賄賂,因此結怨,李鋒案之所以至今依然膠著,和此人還在幕后發揮作用有關。 此次庭審中,李鋒多次在法庭上宣稱,將堅持對本案幕后“黑手”進行舉報和控告。
對此,我們也將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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