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案發數年的工商銀行“2.5億元存款失蹤案”,因為有了新進展,又重回公眾視野——案件雙方當事人在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進行了證據交換。
據原告儲戶方代理律師透露,原告方這次向法庭提供了36組證據,以證明銀行在此案件中存在重大過錯。而被告方工商銀行的代理律師也向法庭提交了9組證據,證明銀行流程沒問題,也盡到了告知義務,儲戶損失完全是犯罪導致,與銀行無關。
這起轟動一時的案件發生在7年之前。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工商銀行南寧分行工作人員梁建紅,以“為貸款企業做存款貢獻”為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通過3名中間人招攬有閑置資金的客戶到該行辦理大額存款業務。在為儲戶辦理存儲業務時,梁建紅還指使下屬偽造存單,趁儲戶不備替換掉真實的存單,以備后來竊取儲戶存單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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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這種偷梁換柱的手法,梁建紅竊取了28名儲戶約2.53億元存款,除已返還的部分款項,案發后仍有約1.2億元未歸還。
2021年11月,南寧市中院作出一審判決:梁建紅因犯盜竊罪、詐騙罪、偽造金融票證罪等,被判處無期徒刑;時某及另兩名案犯分別獲7至15年不等有期徒刑;責令各被告人退賠各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犯罪分子落網了,而儲戶的1.2億資金卻還沒有著落:在銀行上的當、受的騙,騙子是銀行職工,詐騙行為就發生在銀行,銀行居然說銀行沒有責任?
當年南寧市中院做出的判決,只追究了騙子梁建紅等人的法律責任,對于梁建紅所在的工作單位也就是工商銀行卻避而不談,判決書聲稱:“梁建紅原所屬單位是否是退賠責任主體并不在本案審理范圍之內,本院不予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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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判決就很奇怪了:工商銀行本來就是案件中不可逃避的一方,它是不是退賠責任的主體,憑什么就排除在審理范圍之外了呢?
銀行自我開脫說,損失是由犯罪所造成的,與銀行無關。可是,如果梁建紅不是銀行員工,他有可能行騙成功嗎?如果梁建紅的詐騙行為不是在銀行的業務場所實施,儲戶會信他嗎?梁建紅等人明明就是利用了銀行職員的身份,利用了銀行的工作場所,其實施詐騙并取得了成功,銀行豈能置身事外?
南寧市中院在2021年的判決中對工商銀行有無賠償責任不予置評,僅僅判了幾個作案的員工,分明就是對財雄勢大的工行敬而遠之、退避三舍。如此一來,南寧市中院所做出的判決只能是一個欺軟怕硬的判決,是一個拈輕怕重的判決。對銀行有無退賠責任不予置評,完全是在逃避審判責任。法官這樣審判案件,還敢說自己是在維護公平正義嗎?
對于工商銀行的說法,不僅儲戶無法接受,我們旁觀者也難以理解。2024年7月,涉事儲戶蔚某對工商銀行南寧分行和另外兩家支行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存款本息5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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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2.5億元存款失蹤案,涉及的受害者有28人,案情大同小異,審理起來未必有多么復雜。此番雙方交換證據,依然是選擇了其中的個別受害者,似乎是在用螞蟻搬家的方式來啃掉這個案子,又像是在大動作之前來個小試點。當然,不管法官最后怎么判,如果把銀行排除在賠償責任之外,法律的正義就少了一點成色。
工商銀行是我國最大的國有商業銀行,其下屬機構發生了這樣的案件,對工行的聲譽就是一個打擊,如果儲戶在它的經營場地里被它的員工騙了,卻得不到及時的賠償,儲戶憑什么對你有信心呢?
案件發生在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前后長達8個月之久,騙取數額高達2.5億元,參與其中的難道僅僅是判刑的幾個罪犯嗎?有沒有銀行其他環節的同事配合?會不會是一個監守自盜的團伙作案?儲戶需要一個真相,萬千網民也需要一個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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