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對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大力扶持,新能源汽車以其節能、優惠的優勢走進千家萬戶,充電樁安裝需求也隨之攀升,與之相關的各類問題也日漸凸顯。
本期案例的主人公鄭某,在辦理安裝充電樁手續時,物業公司以有安全風險為由拒不配合,該行為是否合法?接下來,通過一個案例帶你了解相關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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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某系恩施某小區業主,在該小區地下車庫購有固定產權車位一個。2023年11月,鄭某購買新能源電動汽車后,按照相關職能部門安裝充電樁流程要求,持“車位及允許施工證明”請求所在小區物業公司加蓋公章,被該公司以現有車庫停車位不符合《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要求,在車位上安裝充電樁存在極大風險為由拒絕。鄭某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鄭某所在小區物業公司協助辦理充電樁安裝相關手續。
小區物業公司辯稱,第一,該小區地下車庫沒有按有新能源車輛標準設計,不符合新能源車輛防火分區面積要求,安裝充電樁風險過大。第二,物業公司與原告只是物業服務合同關系,是否能安裝充電樁,需要政府部門牽頭并出臺相關明確文件,或者由業主代表大會表決后,由業委會授權物業公司安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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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首先,鄭某所在小區物業公司未提供證據證實原告鄭某加裝充電樁存在安全隱患,且是否會對用電安全、消防安全、道路交通人防效能等產生影響,應由電力等部門勘驗評估而最終作出決定,不屬于物業服務企業的主觀評估范疇。
其次,原告鄭某作為小區業主,依法取得案涉車位的不動產權證,具有專有部分使用的權力,加裝充電樁符合停車位正常使用性能,屬于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為提升專有部分使用價值而對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且未影響小區其他業主利益,無需征得小區業主或業委會同意。
最后,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快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第六條規定“發揮物業服務企業積極作用。在居民區充電基礎設施安裝過程中,物業服務企業應積極配合業主或其委托的建設單位,及時提供相關圖紙資料,積極配合并協助現場勘查、施工。”
充電樁的安裝所涉及的用電條件、消防安全等問題應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據現場勘察情況進行后續判斷,物業服務企業履行協助義務僅是安裝充電樁的必要步驟,物業公司不得以充電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或其他事由為由,消極對待甚至阻撓業主安裝充電樁的正當要求,而應依法依規積極配合履行相應的協助義務。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鄭某所在小區物業公司協助原告鄭某辦理地下車位安裝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的相關手續(含出具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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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車產業的蓬勃發展有利于保護環境,促進產業升級。充電樁作為新能源汽車的配套基礎設施,是推動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重要保障,在現有充電站尚在逐漸完備階段時,在自有車位安裝充電樁不僅能夠便利車主本人充電,也能極大緩解充電高峰時段的充電站壓力。
本案中,原告鄭某作為小區業主,依法取得了所在小區車位的使用權,具有專有部分使用的權利,有權根據生產生活需要,合理合法地對停車位進行使用。
因此,該小區物業公司應當積極配合鄭某辦理安裝充電樁相關手續。在獲得有關部門許可安裝好充電樁后,業主鄭某作為實際使用人應當定期對充電樁進行維護保養,確保使用安全;被告鄭某所在小區物業公司也應加強日常巡查監管,在發現充電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時,應及時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隱患。
來源丨民一庭
作者丨朱 暉 張 森
美編丨喻靖堯
審核丨黃新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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