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為什么有些是罰款,有些是追繳稅款?
何觀舒: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律師、稅務犯罪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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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青島瑞某鋼鐵有限公司
1.案件性質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主要違法事實
經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檢查,發現其在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間,主要存在以下問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8份,金額171.07萬元,稅額29.08萬元;具有虛開發票行為,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走逃(失聯)。
3.相關法律依據及稅務處理處罰情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對其處以追繳稅款31.12萬元的行政處理,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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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青島玉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1.案件性質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主要違法事實
經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檢查,發現其在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間,主要存在以下問題: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5份,金額249.69萬元,稅額32.46萬元;具有虛開發票行為,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走逃(失聯)。
3.相關法律依據及稅務處理處罰情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對其處以罰款14萬元的行政處罰,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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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與罰評析:
上述兩個案例,同樣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為什么第一個案例是追繳稅款,而第二個案例是處以罰款,卻沒有追繳稅款呢?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指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四種形式。
上述兩個案例中,案例一是讓他人為自己虛開,案例二是為他人虛開,虛開的方式不同,則稅務處理處罰的情況則不相同。
1.為他人虛開的,就是虛開銷項增值稅專用發票。
正常情況下,納稅人銷售貨物,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稅額來繳納增值稅。但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也就沒有增值。既然沒有增值,則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因此,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不需要追繳稅款。雖然不需要繳納稅款,但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稅收違法行為,則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2.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就是虛開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征補稅款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3號)的規定:“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合法有效的扣稅憑證抵扣其進項稅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34號)第一條規定:“受票方利用他人虛開的專用發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進行偷稅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追繳稅款,處以偷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款;進項稅金大于銷項稅金的,還應當調減其留抵的進項稅額。”
因此,虛開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不得作為增值稅合法有效的扣稅憑證抵扣其進項稅額,已經抵扣的,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并補繳相應的稅款。所以,對于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沒有補繳相應稅款的,都需要追繳相應的稅款。
那么,為什么沒有處以罰款呢?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意見》第一條第三項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同時將案件移送書及有關材料目錄抄送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機關在移送案件時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一并抄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未作出處罰決定的,原則上應當在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或者免于刑事處罰后,再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
案例一的行為已經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因此,應在司法機關作出相應的決定、判決之后,再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
3.上述兩個案例的當事人會面臨怎樣的刑事處罰呢?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稅額在10萬元以上的,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兩家公司虛開的稅額都超過了10萬元,其責任人員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罰。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案例一中,青島瑞某鋼鐵有限公司虛開的行為發生在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間,距今已經快9年時間了。
根據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則不再追訴。因此,青島瑞某鋼鐵有限公司虛開的行為已經過了刑事追訴的期限,不應再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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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觀舒律師,專注辦理虛開發票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騙取出口退稅罪、逃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等重大疑難涉稅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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