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浮選槽格柵板因焊縫陳舊性裂紋斷裂,致6名學生墜亡。企業未檢測隱患、學校安全協議疏漏,均需承擔法律責任。重大責任事故罪最高可判7年,民事賠償亦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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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3日,東北大學6名學生在中金黃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國黃金集團內蒙古礦業有限公司某選礦廠參觀學習浮選工藝過程中,因格柵板脫落而不幸墜入浮選槽中,6人均遇難身亡,另有1名老師受傷。根據最新的事故情況調查通報顯示,初步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浮選槽上方鋼格柵板一側固定角鋼焊縫存在陳舊性裂紋,當日受集中載荷后瞬間斷裂,導致整塊格柵板翻轉脫落。
作為專攻行政訴訟和刑事案件的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分析此次事故中企業與學校的法律責任。
李肖峰律師稱,在保障實習學生安全方面,企業應當承擔首要責任。浮選槽內為礦漿混合物,密度遠高于水且部分具有腐蝕性,人一旦墜入,很難浮起,生存幾率微乎其微。而格柵板作為安裝在浮選槽上方或通道處的金屬網格板,起著承載、防護隔離的關鍵作用,能防止人員或物體直接墜入下方危險區域。如此重要的安全防護設備,卻在日常維護中暴露出諸多問題。企業未對格柵板進行全面檢測,未能及時發現陳舊性裂紋;沒有在一旁設置承載標識,人員不清楚格柵板的承載能力,導致事發時可能因人員過多、載荷過大引發事故。
但凡企業注意到其中的一個問題,此次事故就有可能不會發生,正是企業的這些疏忽導致了六名學生遇難的慘劇。此次事故中,企業的三名相關責任人員已經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其疏忽行為可能被認定為重大責任事故罪。根據《刑法》第134條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次實習也是學校的一項校外教學活動,學校應當保障學生的安全。此次事故初步調查顯示,學校與企業簽署的《教學實習安全協議》未明確現場監護、限員和應急流程,學生僅接受2小時理論培訓,間接導致此次事故發生,所以學校也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此次事故造成六名學生去世,讓至少六個家庭支離破碎,讓無數親人陷入巨大痛苦之中。在悲劇已經發生的情況下,企業與學校應當積極主動,最大限度地對學生家屬進行民事賠償,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以慰藉家屬的傷痛。
同時,這次事故也為企業安全生產和學校實習管理敲響了警鐘,企業和學校都應深刻反思,切實履行自身職責,避免類似悲劇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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