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初中時,記得大致1994年,我就對身邊一家社辦廠的計件工資帶有懷疑態度。但很多叔叔阿姨在里面上班卻感覺不錯,覺得這是“勞動多得”,比固定工資制要來得好。包括我的母親在一家五金廠上班,她做紙盒包裝工,也是多勞多得,確實有個別月份拿到了全廠普通職工的幾乎最高工資。
再后來,到了2008年,我已經在上海工作五六年了,某次回老家聽說自己的表弟在一家鄉辦企業上班,也是多勞多得的工資制。這種以計件工資為基礎的勞動計算結果是,表弟從2000年技校畢業后就來這家工廠做數控機床的工人,但周六周日基本都去上班,每個月才休息了1天,平時也晚上很晚回來,在2008年月工資才1100塊。
這么低的工資,顯然不能養家糊口。2009年我介紹表弟來上海小外企入職了,還是做類似的工作,這次是固定工資,月薪我記得是3300元。此后他就摸索著走職業經理人道路,如今工資也水漲船高,雖然也經歷改行和跳槽,但好歹提升了在職大專和本科學歷,月薪到手有2萬5了,固定月薪的工資制度,還是在家外企500強。
表弟的親身經歷,可謂是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但其中變化較大的之一則是工資制的突破。上海鮮有老家的這種計件工資制,還號稱“多勞多得”,太剝削了。
簡單的比方,公司給你定了一個月完成10000個零件的加工量,完成后則可以給你月薪10000元,你需要上下班、在家睡覺、平時休息、擦洗自己,還有家庭生活。即使一有空就在公司上班、周六周日都不休息,你一個月滿打滿算也只能完成3000件,所以你的理論值是3000元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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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3000月薪看起來高,實際上很低,因為公司繼續將10000個零件的加工量對應的計件工資下降到了5000元,那表弟們沒日沒夜干,也到不了月薪1500元。正常工作占滿全部勞動時間還在額外周六日都“自愿加班”的情況下,最高工資實際上就是1100塊的樣子。一旦自己休1天病假,或給孩子開次家長會或陪家人去一兩次醫院,那就月收入難以超過1000塊了。
用到當下的工資制當中來,企業主仍然會算計員工,只不過變了戲法,現在開始用所謂KPI或者OKR績效評估,來管控員工的積極性,壓榨他們的工資,將他們當做牛馬,還設置一個5%甚至20%的末位淘汰制,這就更加“慘無人道”了。
所以我一直鼓勵大家不要去做那種“底薪+績效”或者“底薪+提成”工資結構的工作,因為他們可以無限提高你要完成的工作量和目標,最終給你定1小時內飛到月球背面在飛回來的目標,達不到的話你好歹能先飛到月球正面去,否則就將你淘汰,說你能力不達標,讓你心服口服。
因此,大家記住,所謂的“末位淘汰制”是不合法的,無論是《勞動法》還是《勞動合同法》,都沒有這個末位淘汰的描述,法律不支持,且沒有達到績效考核要求的人被辭退也是有經濟補償金的,甚至你可以索要2N的違法辭退補償金。
法律并不承認末位淘汰制。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法定情形,如員工:【1】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2】不能勝任工作、【3】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后仍不能勝任。而末位淘汰制僅僅依據排名來淘汰員工,并未考慮員工是否能勝任工作,因此不符合法律規定。
在以上三類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中,績效不“達標”,只是公司當方面設置的一個關于勞動目標的數字,卻不是法律承認的,員工未達標不代表就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
這類似學生某一門考試不及格,不代表他不是本校的合格學生一樣,何況你這學校還將及格分數線提高到了80分甚至90分,并繼續增加了題目的難度。
因此,企業的末位淘汰制就是非法的壓榨手段。
末位淘汰制不但不合法,也不能作為不能勝任工作的直接依據,如果因此辭退員工,仲裁庭通常會視為違法行為,企業是要給2N補償金的。
即使在以上【2】不能勝任工作、【3】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后仍不能勝任,這兩種情況下辭退員工,也是要給正常的N+1經濟補償金的,而不是企業默認而員工不懂的“能力不行被辭退所以沒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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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一種情況,企業可以說你能力不行,讓你走人不給錢,那就是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這屬于剛入職前后的事情,類似給招聘單位一個“后悔”的口子,但企業也是很難提供這種證明的,大家不用太擔心。
因此,你記住:如果你們單位以末位淘汰制為理由,要辭退甚至開除你、淘汰你,那他們是要給你經濟補償金的,他們是違法的,你甚至可以要求雙倍的經濟補償金作為賠償。
來看個具體案例。
“15年杭州本科畢業,半年前入職了這家公司漲薪50%,現在是1w5,”
9年半前你本科畢業了,現在大致是33歲的樣子。半年前你入職目前公司,月薪也才1萬5,之前你的工資大致是萬把塊,都不高。
“公司都是項目制,我是產品經理新崗位,年終績效不好是末尾5%左右,公司有末尾淘汰的制度,”
不管公司啥項目不項目制,因為沒有跟你簽短期的勞務合同,而是跟你簽的3年的勞動合同,你簽字之后的每一天都是有工資的,無論是有否工作可做。剛剛講過了,即使業績不合格,也不能因為你是末位就被辭退。如果公司給與N+1或2N的補償,也就算了,可以走,好離好散。
具體你是半年前入職,至今大致是7個月未滿,算0.55年,N就是1,所以你的N+1=2或者2N=2,你此時兩個賠償金都是2個月工資。
“今天被直屬領導談話勸退,說我沒啥業績保不了我,我績效差沒年終獎,年前我自己提離職的話,下個月可以睜一只眼閉一只眼讓我出去面試找工作,年終獎也可以給我一個多月,說公司年終獎是按入職月數/12的比例來。”
領導給出的方案是,1月中旬你主動提出離職,然后2月中旬你辦理離職手續,臨走還有1個月的獎金給到你。這個方案是工資發到2月15號+1個月獎金。
你看下年終獎有沒有寫到勞動合同里。如果沒寫的話,1月15號被違法辭退拿走2個月工資,跟領導的方案差不多,只是在職時間多了1個月,倒是可以接受領導的這個安排。
如果年終獎寫進了合同,那是少不了的,你可以跟公司協商現在2月15號離職+2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1個月獎金,這樣利益最大化。無論N+1合法辭退,還是2N違法辭退,結果都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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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屬領導說起來是他盡力幫了,不過平時布置工作他只說做一下什么,平時工作開展也不好。那我接下來該怎么做比較好?是自己提離職找工作嗎?問問能不能像文章里說的那樣離職證明時間開晚一點?”
先去看下獎金在不在勞動合同里,然后根據剛剛的建議來,左右不過這樣的結果:最小值為1月15日離職+1個月獎金,極大值是2月15日離職+3個月工資的補償金和獎金。現在領導給于你的是2月15日離職+1個月獎金,處于兩個極值之間,還是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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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像文章里說的那樣離職證明時間開晚一點,比如開到3月15或者4月10號或者5月20日,當然都可以,如果三份離職證明都給你則更好。
加緊找新工作吧!你這里雖然按照領導的建議來不算虧,但一旦某個條件發生了變化,選擇就會不同,比如你不是入職了半年而是3年以上,比如勞動合同里規定了一年15薪,比如公司不但不給你獎金還讓你今天就走人......
那都是不應該答應的,仲裁你肯定能贏,因為企業用末位淘汰制辭退你是不合法的。這句尤其要記住,因為你的領導可能真的不知道這個知識點,且很可能人事知道而不說,人事忽悠了你的領導。
最后,祝福各位星友、群友和讀者,都不會碰到“末位淘汰制”,即使碰到了也不要被唬住,它是紙老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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