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響應2025年12月18日海南封關啟動,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于2025年7月18日發布了《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貨物進出“一線”、“二線”及在島內流通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5〕12號)(以下簡稱財關稅〔2025〕12號),詳細規定了封關后海南自由貿易港貨物進出口稅收政策,本文對此結合《海關法》《海南自由貿易港法》《關稅法》等進行深入解析。
一、海南自由貿易港視“一線”、“二線”、“島內流通”三種情形,實施差異化的進出口稅收政策
財關稅〔2025〕12號規定,海南自由貿易港貨物進出“一線”、“二線”以及“島內流通”管理模式不同,實行的進出口稅收政策也不同。海南自由貿易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外其他國家和地區之間設立“一線”;海南自由貿易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的其他地區(以下簡稱內地)之間設立“二線”;“島內流通”即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流通。
根據《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全島封關運作、簡并稅制后,海南自由貿易港對進口征稅商品實行目錄管理,目錄之外的貨物進入海南自由貿易港,免征進口關稅。進口征稅商品目錄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海南省制定。貨物由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入內地,原則上按照進口征稅;但是,對鼓勵類產業企業生產的不含進口料件或者含進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加工增值達到一定比例的貨物,免征關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海南省制定。對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符合條件的企業,實行企業所得稅優惠;對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符合條件的個人,實行個人所得稅優惠。海南自由貿易港建立優化高效統一的稅收征管服務體系,提高稅收征管服務科學化、信息化、國際化、便民化水平,積極參與國際稅收征管合作,提高稅收征管服務質量和效率,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二、在“一線”對進口貨物進口稅收實施目錄管理,實施目錄內、目錄外不同的稅收政策
目錄內。列入《進口征稅商品目錄》內的進口貨物,照章征收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于2025年7月18日發布了《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口征稅商品目錄的通知》(財關稅〔2025〕13號。
目錄外,享惠主體免征進口稅即“零關稅”。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登記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的事業單位,以及由科技部、教育部會同民政部核定或省級科技、教育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民政部門核定的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登記的科技類、教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享惠主體)進口征稅商品目錄以外的貨物,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簡稱“零關稅”)。享惠主體名單由海南省人民政府確定,根據需要動態調整,并報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備案。享惠主體的確定程序,包括認定標準、認定部門和管理要求等具體管理措施,“零關稅”貨物的具體管理措施,以及違反規定的處理標準、處理辦法、聯合懲戒措施等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商有關部門明確。
享惠主體可放棄“零關稅”。享惠主體可以放棄“零關稅”優惠,其自愿繳納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或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可向海關提出申請。主動放棄貨物“零關稅”進口資格后,12個月內不得再次申請同類貨物“零關稅”進口。
應征稅范圍。屬于《進口征稅商品目錄》內的進口貨物,非享惠主體進口貨物,以及不在現行保稅、減免稅政策范圍內的進口貨物,均照章征收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三、經“二線”進入內地的“零關稅”貨物及其加工制成品,有進口征稅,也有進口免稅
根據財關稅〔2025〕12號,經“二線”進入內地的“零關稅”貨物及其加工制成品,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享惠主體向海關辦理相關手續,按進口料件補繳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二)在“一線”進口或島內流通環節已繳納或補繳進口稅收的,本環節不再補繳相應進口稅收。
(三)在島內流通環節已繳納國內環節增值稅的,本環節不再補繳進口環節增值稅。
(四)完成繳納或補繳全部進口稅收的貨物按國內流通規定管理,照章征收國內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四、海南自由貿易港內鼓勵類產業企業生產的含進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加工增值超過30%(含)的貨物經“二線”進入內地免征進口關稅,照章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根據財關稅〔2025〕12號,對海南自由貿易港內鼓勵類產業企業生產的含進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加工增值超過30%(含)的貨物,經“二線”進入內地免征進口關稅,照章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海南自由貿易港內鼓勵類產業”,是指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的《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現行有效的見《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2024年本)》(發改區域規〔2024〕227號)。
“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從事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生產加工業務的企業。鼓勵類產業企業應當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在海南省建立的相關公共信息服務平臺完成備案。
“加工增值達到或超過30%”,是指備案企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對含有進口料件的貨物進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達到或超過進口料件和境內采購料件價值合計的30%。
“進口料件”,是指從境外進入海南自由貿易港的未完成進口稅收繳納手續的貨物,包括保稅貨物和“零關稅”貨物。對申報出口進入海南自由貿易港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貨物實施保稅監管措施。
海南自由貿易港內鼓勵類產業企業生產的含進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加工增值超過30%(含)的貨物,經“二線”進入內地免征進口關稅,照章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具體請參閱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158號(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海南自由貿易港加工增值免關稅貨物稅收征管暫行辦法》的公告)。
五、“零關稅”貨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流通和進口稅收政策
(一)“零關稅”貨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符合條件的享惠主體間流通,免于補繳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照章征收國內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享惠主體根據需要,可自愿選擇補繳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或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二)享惠主體將“零關稅”貨物及其加工制成品流通至海南自由貿易港內非享惠主體和個人,參照財關稅〔2025〕12號第二條規定,按進口料件補繳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照章征收國內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三)完成繳納或補繳全部進口稅收的貨物按國內流通規定管理,照章征收國內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四)對“零關稅”貨物設立海關電子賬冊,運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實施管理,不按特定減免稅貨物辦理相關海關手續,并根據需要開展稽查、核查。
六、涉及四類關稅措施“一線”進口的“零關稅”貨物的進口稅收特別規定
四類關稅措施指經“一線”進口涉及實施關稅配額管理,貿易救濟措施,中止關稅減讓義務、加征關稅措施,為征收報復性關稅而實施加征關稅措施(加征關稅均獲得排除的除外)。四類措施“一線”進口的“零關稅”貨物,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零關稅”貨物屬于四類措施貨物的,經“一線”進口時,按財關稅〔2025〕12號第一條規定執行,并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四類措施。“零關稅”貨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經“二線”進入內地時按財關稅〔2025〕12號第二條規定執行,并執行四類措施;在島內流通時,參照財關稅〔2025〕12號第二條規定,補繳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并執行四類措施。已執行四類措施的,不重復執行。
(二)“零關稅”貨物不屬于四類措施貨物,但其加工制成品屬于四類措施貨物的,其加工制成品經“二線”進入內地、在島內流通環節,按實際報驗狀態參照財關稅〔2025〕12號第二、四條規定執行,并執行四類措施。“零關稅”貨物繳納或補繳全部進口稅收后,其加工制成品按國內流通規定管理,不再執行四類措施。
七、內地經“二線”進入海南自由貿易港的貨物、從海南自由貿易港經“一線”離境貨物的出口稅收
內地經“二線”進入海南自由貿易港的貨物,按國內流通規定管理,沒有出口稅收。從海南自由貿易港經“一線”離境的貨物,按出口管理,屬于稅則中應征出口稅范圍的,征收出口稅,應當辦理出口退稅的,可以申報辦理出口退稅。
八、“零關稅”貨物的其他管理規定
(一)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登記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交通運輸、旅游業的企業可“零關稅”進口用于交通運輸、旅游業的車輛、船舶、航空器等營運用交通工具及游艇。除航空器國籍登記、權利登記等國家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已有規定外,“零關稅”交通工具及游艇應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登記或入籍,按照交通運輸、民航、海事等主管部門相關規定開展營運,并接受監管。航空企業須以海南自由貿易港為主營運基地;航空器、船舶應經營自海南自由貿易港始發或經停海南自由貿易港的國內外航線;游艇航行范圍為海南省;車輛可從事往來內地的客、貨運輸作業,始發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須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在內地停留時間每年累計不超過120天,其中,從海南自由貿易港到內地“點對點”、“即往即返”的客、貨車不受天數限制。違反上述規定的,按有關規定補繳相關進口稅收。
(二)用于航空器、船舶、游艇、生產設備維修(含相關零部件維修)的“零關稅”貨物,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在海南省內維修免于補繳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后續不得挪作他用。
1.用于維修從境外進入境內并復運出境的航空器、船舶(含相關零部件);
2.用于維修以海南省為主營運基地的航空企業所運營的航空器(含相關零部件);
3.用于維修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登記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船運公司所運營的以海南省內港口為船籍港的船舶(含相關零部件);
4.用于維修“零關稅”進口的游艇及生產設備(含相關零部件)。
九、其他事項
財關稅〔2025〕12號未列明的其他情形,已有現行規定的(包括保稅政策、減免稅政策、跨境電子商務、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等),按現行規定執行。
本文作者:上海蘭迪(深圳)律師事務所 海關財稅團隊 孫國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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