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我從高品建設開發代理商程某明處購置了位于武漢市武昌區徐東城市廣場 21 樓的一套房產,實際面積近 500 平方米(含公攤),購置后含裝修、家電等共花費近 500 萬元。程某明明確說明該房產為住宅性質,合同中也標注為住宅,銷售及宣傳時均按住宅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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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 月,我父親稱其公司項目急需資金周轉,提出用我的房產抵押,通過本樓的高品建設開發商程某明周轉 500 萬元。經程某明介紹,我代父親向其外甥夏某借款,合同金額為 500 萬元(含 15 萬元砍頭息,實際借款金額為 485 萬元,月利息 15 萬元,年利率高達 36% 以上)。夏某堅持要以我的名義借款,同時約定若到期不能還款,則以我名下徐東城市廣場的房屋(無證房)抵債。因該房產價值足以覆蓋借款金額,我便同意了這一約定。起初我極力反對以我的名義借款,但拗不過父親的苦苦哀求,出于孝道,我想著最壞的結果無非是房子沒了。
截至 2021 年 1 月,我已累計償還 360 萬元,但夏某稱這 360 萬元為利息,我仍欠其本金 500 萬元。2021 年 6 月,在未告知我的情況下,夏某與其舅舅程某明、開發商高品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及徐東村委會四方,私自將我的房屋 “變更登記” 至其表妹吳某名下,以 “以房抵債” 的名義處理。此后,夏某再未向我索要過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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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5 月,我發現房屋被變更登記后,追認了該以房抵債行為,認為已履行借款協議中 “以房抵債” 的約定,債務應自動消除。為繼續使用該房屋,我按夏某的指示,于 2023 年 6 月 1 日與吳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以租客身份陸續繳納租金 102034 元。
2024 年 4 月,夏某突然不認可之前的以房抵債和租賃行為,要求我繼續償還借款并支付高額利息。我拒絕后,夏某等人多次對該房屋采取騷擾、威脅、斷電等不法手段,妨礙我的正常生活與經營,包括在炎熱天氣中斷電阻止我經營,之后甚至破壞房屋的全部電力系統,阻止他人維修,并要求物業停止為我提供服務等。在持續的騷擾恐嚇下,我被迫搬離,公司暫停經營,瀕臨倒閉。在多方壓力下,我患上了焦慮癥和抑郁癥,長期依賴藥物才能勉強維持正常生活。因自身合法權益多次受損,我針對夏某等人的不法行為多次報警求助,但警方稱,該房屋已抵債給夏某,且我與吳某簽署了《房屋租賃合同》,夏某作為房東有權對房屋采取斷水斷電等措施。
2024 年 6 月,我實名向國家稅務總局武漢市稅務局舉報夏某以個人名義非法放貸,從中牟取暴利超過 360 萬元且未申報繳稅。經武漢市新洲區稅務局調查,口頭回復稱:“被舉報人夏某及其舅舅程某明表示,360 萬元是欠款,還欠其 140 萬元本金,不認可 360 萬元為利息。”
2024 年 11 月,我成為被告,夏某向法院起訴,主張我需繼續償還連本帶息近 700 萬元。庭審筆錄中記載,夏某認可利息為 300 多萬元,并稱 “每年利息 180 萬,兩年剛好 360 萬”。然而在稅務的調查中,為了規避稅務問題謊稱收取的為本金。我認為這很不公平:我已償還 360 萬元,且 2021 年 6 月就履行了借款協議中 “以房抵債” 的約定,債務理應自動消除;而且是在夏某認可該房屋所有權歸其所有的情況下,我才簽署《房屋租賃合同》并陸續繳納租金的。因房價暴跌,夏某單方面反悔,訴至法院并抗辯稱 “借款協議中雙方的以房抵債條款屬于流押流質條款,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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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在法官調解下,我們就還款金額及方式達成了和解協議:
- 《民事調解書》明確記載:借款金額為 500 萬元,月利息 15 萬元,實際本金為 485 萬元,被告羅芹應償還原告夏某債權金額為 417 萬元。
- 《調解筆錄》《以房抵債》文件中均記載:“雙方明確確認,現原被告雙方應結、未結的債權金額為 417 萬元;另雙方就房屋處置的履行方式磋商約定,對該房屋按現狀評估,如房價高于 480 萬元,扣減 417 萬元后,由原告夏某及程某明向被告羅芹補付 63 萬元差價,雙方債務即結清。”
但夏某及程某明遲遲不愿按《購房合同》對房屋進行價值評估,借機拒絕履行 63 萬元差價的補付義務,還想索要屋內價值 15 萬元的中央空調(動產)。而以房抵債抵的是不動產,動產應屬我的個人財產。針對這些貪得無厭的行徑,我已收集更多新證據,再次提交國家稅務總局武漢市稅務局查處,主張超出借款本金的部分均為夏某的個人收益,其涉嫌偷稅漏稅高達 300 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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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4 月,我向武昌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夏某及程某明繼續履行《以房抵債》的約定內容。持法院出具的調查令到武漢市洪山區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局查詢,未查到該 “抵債房屋” 相關的任何建設審批手續。經相關政府部門調查核實:徐東城市廣場系洪山區和平街道徐東村 “城中村” 綜合改造 C2 產業用地上的建設項目,目前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未辦理供地手續,不具備辦理不動產證條件。開發商程某明在未取得相關審批手續的情況下,擅自違規建設并銷售該房產。2017 年我購房時,他聲稱五年內必能辦證同時明知房屋產權存在問題卻刻意隱瞞,未如實告知房屋產權有瑕疵這一關鍵事實,既侵犯了購房者的財產權和知情權,也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其隱瞞行為構成欺詐。
因夏某不認可 2021 年至 2024 年的以房抵債和租賃行為,而房屋所有權也未發生變更,租賃行為實際不成立(相當于自己的房子給自己交租),且其一系列不法侵權行為給我造成精神與心靈創傷及嚴重的經濟損失。2025 年 6 月,我向武昌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民二庭張法官作出的判決自相矛盾,且遺漏重大事實、對事實認定不清。在未進行任何舉證、缺乏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僅憑夏某、程某明、吳某的單方陳述,就輕易采信并認定 “租金即利息”,這明顯違反了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庭審中,我的訴訟權利被剝奪,辯論權受到限制和剝奪,審理缺乏公平公正,違反法定程序。法官還要求我當庭撤訴,而該撤訴案件未進入實體審理階段,庭后我申請退還訴訟費也被拒絕,這嚴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權益。
發生糾紛或爭議時,法律本應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裁判,確保爭議得到合理、公平的解決。可公平為何如此難得?整個事件中,我從頭到尾只是想單純幫父親一把,如今卻遭遇這一切不幸。作為受害者,我只想通過合法途徑和平解決此事。可一個守法公民,卻屢屢被不法勢力侵害,每天過得提心吊膽、萬念俱灰!而夏某籌集大量資金私下放貸牟取暴利,實施騷擾、威脅、斷電、妨礙正常生活與經營等一系列不法及侵權行為,卻能逍遙法外、志得意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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