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墨子》原典明確支持對私有財產的保護,且構建了包含倫理批判、法律懲治、制度保障和價值認同的完整體系。“墨家主張公有制”乃是片面解讀,其混淆了關鍵概念的界限;學界主流觀點也可佐證墨家承認私有財產權的合法性。先秦墨家財產思想基于特定社會背景,旨在維護平民正當的財產權益,對當代產權制度建設有啟示價值。
(版權提示:本文作者南方在野,授權墨者辯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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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秦諸子百家中,墨家的財產觀念引人關注。受近代左翼思潮的影響,部分人認為墨家主張公有制,否定私有財產保護。但通過對《墨子》原典的系統梳理和思想辨析可發現,墨子文本中,多處直接或間接體現了對私有財產的保護主張。墨家不僅明確支持對私有財產的保護,更構建了以倫理批判、行為規范、制度設計和價值認同為核心的財產權保護體系。
一、墨子文本中對私有財產保護的體現。
(一)非攻篇對侵犯私有財產行為的倫理譴責與法律否定。
墨子在《非攻上》中以遞進式論證,明確反對各類侵犯私有財產的行為。“今有一人,入人園圃,竊其桃李,眾聞則非之,上為政者得則罰之。此何也?以虧人自利也。至攘人犬豕雞豚者,其不義又甚入人園圃竊桃李……茍虧人愈多,其不仁茲甚,罪益厚。” 這段文字清晰地將“竊桃李”“攘犬豕雞豚”等行為定義為“虧人自利”的“不義”之舉,強調社會輿論的譴責(“眾聞則非之”)和政治權力的懲罰(“上為政者得則罰之”),從倫理與法律雙重層面否定了侵犯私有財產的行為。墨子進一步指出,侵犯財產的嚴重程度與“不仁”“罪厚”程度成正比,確立了“保護私有財產”作為道德與法律底線的原則。入人園圃謀財害人,與侵略他國奪得土地,只是在于程度的淺與深的差別,其本質都是侵害了他人正當的財產權與生命健康權。墨家“非攻”篇的底層邏輯,是“不可虧人害人”的底線規范,以及私有產權和生命健康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則。正是基于此,劉清平教授就稱贊墨家非攻篇乃是中國本土最早的《人權宣言》。
(二)兼愛篇為私有財產提供價值基礎。
墨子的“兼愛”思想并非否定私有財產,而是為財產保護提供了倫理支撐。《兼愛上》明確提出:“盜愛其室,不愛異室,故竊異室以利其室。若視人室若己室,誰竊?” 這里的邏輯清晰可見:盜賊之所以侵犯他人財產(“竊異室”),根源在于“不愛異室”;若能心存“視人室若己室”的兼愛底線倫理,財產侵犯行為便會消除。這一論述不僅承認“其室”(私有財產)的合理性,更將“不侵犯他人之室”作為“兼愛”的實踐要求,如黃蕉風所言,“墨子的兼愛思想里蘊涵了保護私有財產權的倫理觀”。
(三)節用篇非樂篇反對統治者對私有財產的過度剝奪。
墨子對統治者“厚作斂于百姓”“虧奪民衣食之財”的行為提出尖銳批判,認為這是對私有財產的體制性侵犯。《節用上》明確主張:“以其常正,收其租稅,則民費而不病。” 強調賦稅征收應保持適度(“常正”),避免百姓因過重負擔而喪失財產(“民費而不病”)。吳布言在《墨子的法精神》中指出,墨子將“虧奪民衣食之財”視為“不義之舉”,其核心訴求正是通過限制公權力對私產的掠奪,保護小生產者的勞動成果。這種對“橫征暴斂”的反對,實質是對私有財產權免受公共權力侵犯的捍衛。墨家的節用與非樂等主張,都指向對公權力財政支出的一種限制,帶有一種小政府主義的傾向。墨家小政府主張的其背后,是對民眾私有財產和經濟自由的一種保守考量。
(四)天志篇與法儀篇強化財產權的神圣性
墨子將私有財產保護上升到“天志”的高度,賦予其超越性的價值保障。《天志上》提出“順天意者,兼相愛、交相利,必得賞。反天意者,別相惡、交相賊,必得罰。”。又指出“順天意者,義政也。”所謂義政,題中之義就是“處大國不攻小國,處大家不篡小家,強者不劫弱,貴者不傲賤,多詐者不欺愚”。(《天志下》篇概括為“大不攻小也,強不侮弱也,眾不賊寡也,詐不欺愚也,貴不傲賤也,富不驕貧也,壯不奪老也。”)顯然,居大國而侵略小國,居大家族而侵奪小家族,強者搶劫弱者,人多勢眾者殘害勢單力孤的人,等占有他人私有財產和侵犯他人正當權利的行為,都被定義為違背天意的“不義”之舉,必須受到懲罰。在《天志下》篇,墨家再一次重申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道理,并譴責虧人害人之舉。文章說“今有人於此,入人之場園,取人之桃李瓜姜者,上得且罰之,眾聞則非之。是何也?曰:不與其勞,獲其實已,非其有所取之故。而況有踰於人之墻垣,抯格人之子女者乎?與角人之府庫,竊人之金玉蚤絫者乎?與踰人之欄牢,竊人之牛馬者乎?……”值得注意的是,墨家明明白白地說哪些偷盜搶劫的行為乃是“不與其勞,獲其實已,非其有所取”,換句話來說,君子愛財必須取之有道,不侵害他人正當私有產權,乃為具有剛性的法則。正是有鑒于此,文章指出“故子墨子置立天之,以為儀法。若輪人之有規,匠人之有矩也。今輪人以規,匠人以矩,以此方圓之別矣。是故子墨子置立天之,以為儀法,吾以此知天下之士君子之去義之遠也。”從《天志下》篇可以看出:墨家認為,保護正當私有財產不受侵犯,此乃天志。而墨子的學說乃遵《天志》而立《法儀》。至此,我們可以明顯看到,《非攻》《兼愛》《節用》《非樂》《天志》《法儀》六篇雖有篇章的不同,卻不約而同地從不同角度論證了“保護正當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的墨家學理。非攻篇對侵犯私有產權的行為進行了倫理批判和法律否定,而兼愛篇則為相互尊重私產提供了價值基礎。《非樂》與《節用》篇試圖規范公權力對平民私有財產的橫征暴斂和無度揮霍。對公權力的規范需要有更高的權威依據,于是《天志》篇則為保護私有財產提供了超越性的神圣價值。接下來的《法儀》篇不僅強調“以天志為法儀”的權威性,也批評了當時治國而無法可依的現實。法儀篇提出“今天下無小大國,皆天之邑也。人無幼長貴賤,皆天之臣也。”這意味著墨家主張的治國之法是具有普遍性的,既對所有人進行保護,也對所有人進行規范。這就暗含了對私有產權進行一視同仁保護的要求。
(五)尙同篇與“墨者之法”對盜賊的決絕態度。
墨家尚同的基本義乃是“一同天下之義”,其中最主要的是在社會底線規則上的維護。《尚同中》主張“發憲布令于天下之眾”,通過“五刑”懲治“寇亂盜賊”,這就進一步明確了保護私有財產的法律和制度設計。墨家對私有財產的保護,還可以從后期墨家“殺盜非殺人”的“墨者之法”中得到印證。此一命題雖然引起反對者爭議,卻從一個側面反映當時的歷史情況。墨家作為工商階層,身居亂世,脆弱的私有產權經常受到侵犯。墨者強烈要求保護正當私有產權不受侵犯。一方面以止楚攻宋為例,他們愿意結成軍團拿起武器抵制侵略者保衛家園,這實質就是希望通過互助,保護自己的私有財產和生命。另一方面,墨者也希望嚴格執行私產保護的習慣法,故此進一步在法理上明確了懲治盜劫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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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墨家主張公有制”觀點的批評。
認為“墨家不主張保護私有財產而是主張公有制”的觀點,本質上是對墨家思想的片面解讀,混淆了“反對不義占有”與“否定私有產權”、“提倡共享”與“取消私有”的界限。
(一)對“兼愛”“交利”思想的誤讀
持公有制論者常以墨家“兼相愛,交相利”“有財者勉以分人”等主張為依據,認為其否定私有財產的排他性。但事實上,墨子提倡的“有財相分”(《尚賢下》)是以“尊重私有產權”為前提的。陳曉熊在《墨家共同富裕思想探微》中明確指出:“墨家主張‘有財相分’,但前提是尊重私有產權。‘不與其勞獲其實’的侵占行為必須受罰,這是‘交相利’的底線。” 墨家的“共享”是基于自愿的互利行為,而非對私有財產的強制剝奪,這與公有制強調的“財產公有、統一分配”有著本質區別。
(二)對“尚同”思想的片面解讀
部分觀點將“尚同”思想曲解為“以公權力取消私有財產支配權”,但墨子的“尚同”核心是“一同天下之義”(《尚同上》),即通過建立作為底線的法律規范維護社會秩序,其中便包括對“寇亂盜賊”的懲治和對“虧人自利”行為的禁止。《尚同中》明確將“盜賊”列為法律打擊對象,正是為了保護私有財產。所謂“凡足以奉給民用則止”(《節用上》),并非限制私有財產的支配權,而是限制公共財政奢侈浪費,或者是一種促進資本積累的消費觀,與私有財產保護并不矛盾。
(三)混淆“批判貴族特權”與“否定私有產權”
墨子確實強烈批判貴族世襲的財產壟斷,主張“官無常貴,民無終賤”(《尚賢下》),但這一思想的本質是反對統治者“不勞而獲”的不義產權,而非否定所有私有財產。劉永在《歸正墨學》中指出:“墨家認為產權明確是基本人權,‘你家的是你家的,我家的是我家的’。侵犯財產即‘虧人自利’,違背天志。” 墨家保護的是“賴其力者生(主)”(《非樂上》)的勞動所得,這里的“力”既包括體力,也包括腦力。墨家反對的是通過公權力等級世襲、掠奪等非正當方式獲得的財產,這恰恰是對正當私有財產權的捍衛。
(四)對“非攻”與“正義戰爭”的邏輯誤解。
墨子主張“非攻”,反對以戰爭形式掠奪他國財產(《非攻下》),同時支持“誅暴”的正義戰爭,有觀點認為這為“剝奪不義者財產”提供了依據,從而否定其私有財產保護立場。但墨子的“正義戰爭論”針對的是“攻伐無罪之國”的掠奪行為和“賊虐萬民”的暴君統治,其核心是維護“義者”的正當權益,包括財產權。正如《公輸》篇中墨子止楚攻宋的實踐,本質上是用武力捍衛宋人的財產權,與保護私有財產的原則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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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界的主流觀點也認為墨家支持私有產權。
學界主流觀點傾向于認為:墨家并非主張廢除私有制、實行公有制。而是承認私有財產權的合法性。墨家要求統治者與精英階層限制私欲,節約公共開支,反對權貴“虧奪民財”,也體現了墨家對平民私有財產的保護。下面列舉學界的幾個代表性觀點為例,并進行解讀:
(一)侯外廬(中國思想史研究奠基人之一,《中國思想通史》第一卷) 。侯外廬認為墨家代表了戰國時期“國民階級”(主要是小生產者、手工業者、自由農民)的利益。他們反對世襲貴族的特權和不勞而獲,主張“賴其力者生”的勞動價值論。這實際上肯定了勞動者通過自身勞動獲取和擁有私有財產的正當性。
解讀:墨家未必主張勞動價值論,因為墨家不但承認腦力勞動和知識以及其他生產要素的意義,也認為交換產生價值(交相利)。但墨家的確批判權貴依靠壟斷公權力掠奪他人勞動成果(私有財產)。墨家并非反對私有財產本身,他們要求的是更公平的私有財產獲取和保有制度,以及國家(統治者)在稅收國庫開支上向平民傾斜,以維護平民的基本社會保障。墨家的節用、非樂、非攻都是為了保護平民的財產和生命權。
(二)蕭公權(著名政治思想史家,《中國政治思想史》)。蕭公權指出,墨家政治經濟思想的核心是“利”字,但這個“利”是“公利”,是“天下之大利”。為了實現公利,墨家主張:統治者“節用”:減少自身消費,將資源用于民生。“非攻”:避免戰爭消耗和破壞社會財富(包括私有財產)。“尚賢”: 讓有才能的人管理公共事務,提高效率。
解讀: 蕭公權雖然認為墨家提倡“公利”,但也強調墨家的重心在于:通過限制統治者的消費和權力濫用(而非廢除私有制)來保障和發展社會整體利益(其中包含平民的私有財產)。墨家并未提出將一切生產資料收歸公有、實行計劃經濟的構想。
(三)李澤厚(著名哲學家,《中國古代思想史論》)。李澤厚認為墨家思想具有強烈的功利主義和平民主義色彩。墨家關注的是“小生產勞動者”的生存和發展權利。他們要求統治者“節用”、“非樂”、“非攻”,核心目的是保護小生產者脆弱的私有財產(如糧食、工具、房屋)不被過度的賦稅、徭役、戰爭所剝奪或毀滅。
解讀:墨家對“私有財產”的態度是保護性的而非否定性的,尤其保護的是平民的私有財產。他們反對的是上層對下層私有財產的侵奪(“虧奪民衣食之財”)和不必要的消耗。
(四)馮友蘭(著名哲學家,《中國哲學史》)。馮友蘭指出墨家經濟思想的核心是“節用”。他分析《節用》篇,認為墨家主張一切器用以滿足基本實用需求為標準,反對任何形式的裝飾和鋪張。其目的是為了增加社會財富總量(“國家富,財用足”)和保障民生。
解讀:雖然馮友蘭的解讀可能容易讓人覺得墨家節用經濟思想是否簡而難遵(清教徒和企業家精神同樣簡而難遵),但即使他也認為墨家關注的是消費的合理性和社會財富的積累與公共支出的公平性,而非生產資料所有制的公有化。墨家“節流”思想是為了更好地“開源”和“利民”,這建立在承認私有財產積累(人給家足)合理性的基礎上,這一點沒有異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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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幾點結論
(一)通過對墨子原典的系統梳理和思想辨析可以明確,墨家不僅支持對私有財產的保護,更構建了一套包含倫理譴責、法律懲治、制度保障和價值認同的完整體系。墨家反對的是“虧人自利”的財產侵犯行為、權貴世襲的不義產權和統治者的橫征暴斂,而非正當的私有財產本身。所謂“墨家主張公有制”的觀點,是對“兼愛”“尚同”等思想的片面解讀,混淆了“反對不義占有”與“否定私有產權”的界限。墨子及墨家學派的財產思想,本質上是對平民正當權益的維護,其強調的“取之有道”“產權界限”“互利自愿”等原則,不僅在先秦思想中獨具特色,更對當代產權制度建設具有重要的啟示價值。
(二)墨家思想深刻反映了戰國時期工商階層對生存權、財產權和發展權的訴求。他們強烈維護正當的私有財產權,尤其致力于保護平民的私有財產不被統治階層的奢靡、戰爭和不公制度所侵害。對于國家通過稅收得來的公共財富,墨家要求的是更公平地支配和更有效利用(節用),而非廢除私有制、實行全面的公有制。將墨家思想等同于“主張公有制、否定私有財產”是一種過于簡單化且偏離其文本核心和時代背景的誤解。
(三)墨家明確提出“賴其力者生(主)”,肯定了人們通過自身努力獲取和擁有私有財產的天然權利。認識到了有恒產者才能自主,也就是認識到了財產對于人們生存與發展的基礎性意義。這是墨家保護私有財產思想的重要基石。墨家猛烈抨擊的對象,是統治階層和貴族利用特權過度占有、奢侈消耗社會財富(這些財富本質上是民眾所創造的),以及戰爭暴力、厚葬制度、等級禮樂制度下靡靡之音等行為,對平民私有財產的破壞和剝奪(“虧奪民衣食之財”)。基于此,“非攻”、“非樂”、“節葬”等主張,其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保護平民的私有財產不被無謂的戰爭消耗、貴族奢侈享樂和繁復的喪葬儀式所侵奪或破壞。墨家甚至主張積極防御戰爭以保護家園(私有財產)。
(四)“尚同”不等于公有制,而是主張建立社會底線規則,嚴格依據法儀來治理國家。底線規則的建立和執行,有利于普遍的社會協作。“兼愛”也不等同于公有制下的大公無私,墨家兼愛強調的是每一個人的正當的基本經濟權利和基本政治權利都應該獲得尊重,墨家并不主張財產公有。墨家的經濟主張核心“節用”,即使理解為消費節制主義,也與生產資料公有制無關。實際上墨家在節用之外還提倡“興利”,也即將資源用于積累資本、發展生產、保障民生(“興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墨家的確希望實現“饑者得食,寒者得衣,勞者得息”的理想狀態。但即使理解為一種強烈的稅收公平和社會福利,也不等同于主張公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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