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俗稱民告官,在很多老百姓的看法里,民告官就是以卵擊石:平頭老百姓怎么可能告得贏有權有勢的行政單位呢?作為專注于行政訴訟的專業律師團隊,京坤律師完全理解老百姓的這種心態,所以我們今天要和大家介紹一條“四兩撥千斤”的訴訟技巧——舉證責任倒置。
在行政訴訟中,普通公民或企業作為原告,往往面臨與行政機關信息不對稱、資源不對等的困境。但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一項重要原則——舉證責任倒置,這成為原告維權的關鍵利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被告(行政機關)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若被告不提供或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將直接承擔敗訴風險。
例如,在征地拆遷案件中,政府若實施強拆,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其強拆行為從實體到程序的合法性,否則,法院將認定其行為違法,后續當事人就可以繼續申請國家賠償。
需要特別提醒的是,雖然主要舉證責任在被告,但是作為原告也負有初步的舉證責任,比如證明起訴符合條件(如主體資格、起訴期限),其余的我們可以見招拆招,后發先至。
在實踐中的操作是很靈活的,比如原告應要求被告出示行政行為的全流程證據,包括現場勘查記錄、審批文件、法律依據等。若行政機關無法提供或超期提交,可主張其行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再比如還可以從程序違法的角度入手去審查其執法程序的合法性,并主張程序違法直接影響行為效力。
總而言之,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的核心價值在于平衡原被告地位,倒逼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只要作為原告的我們,牢牢把握這一條原則,就一定可以讓被告感受到巨大的舉證壓力,從而讓我們在依法維權的道路上化被動為主動,最終獲得滿意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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