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產如何執行?
近日,始興法院審結了
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
通過依法強制執行登記在
夫妻一方名下的財產
來保障債權人的勝訴利益。
據悉,譚某與何某是朋友關系,在2016年至2019年期間,何某以家庭生活需要為由向譚某借款,譚某借款給何某共計140余萬元。何某還款99.2萬元后,卻以各種困難為由拖延償還剩余款項,直至還款期限屆滿,譚某也沒有再收到利息和本金,無奈之下訴至始興法院,并申請了財產保全。法院經審理,最終依法判決何某返還譚某本息40余萬元。
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發現何某無財產可供執行,并查明其與陳某于1999年登記結婚,于2018年以140萬元購買了某商鋪,面積為85.77平方米,但是該商鋪僅登記于陳某名下。后因何某涉多起民間借貸糾紛,何某與陳某于2024年11月登記離婚。經查明,何某與陳某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商鋪,雖然僅登記在陳某一人名下,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依法保障陳某財產份額的前提下,法院依法裁定拍賣該商鋪。在拍賣公告期間,陳某主動向法院申請協商解決,最終陳某與譚某達成還款協議,譚某放棄對該商鋪的執行。
法官說法: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動產和不動產,即使登記于夫妻一方名下,亦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基于此,對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應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在執行過程中,法院可查封、凍結、扣押被執行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并通知其配偶,如無異議,法院可直接執行相關財產。被執行人的配偶如對執行的財產有異議,可向法院申請保留屬于自己的份額,或通過執行異議、析產訴訟等方式進行救濟。但以夫妻共同財產為由,請求排除執行的,法院不予支持。
文字:張惠林 彭東枝
編輯:劉青
審核:陳東陽 劉昊
責編:羅清華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