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欠的錢,憑什么要我還?”這是許多家庭在面對親人去世后突然冒出的債務時,第一反應發出的疑問。事實上,民間常說的“人死債銷”在多數情況下并非如此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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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債務不會因債務人死亡而自然消滅,其留下的財產和債務將一并進入繼承程序。《民法典》實施后,超過92%的遺產債務糾紛案件遵循了“限定繼承”原則處理。
一、遺產繼承人的在遺產范圍內承擔責任
當親人離世,留下的不僅是思念,可能還有未清償的債務。根據現行法律,若繼承人選擇接受遺產,則必須在遺產實際價值范圍內承擔債務清償責任。
比如,湖南湘陰縣的一個案例中,女兒領取了父親養老保險、公積金等遺產后,法院判決她在繼承的15萬元范圍內償還父親生前10萬元銀行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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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繼承人聲稱對債務“不知情”,也不能成為其拒絕在遺產范圍內履行清償責任的合法理由。所以,遺產與債務如同一枚硬幣的兩面,繼承其一則必須面對另一。
二、夫妻共同債務,配偶或承擔責任
如果是負債人在婚姻關系中的形成債務,需特別注意區分個人債務與夫妻共同債務。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生存的配偶一方負有連帶清償責任,這種責任不以其是否繼承遺產為轉移。
比如,正安縣法院曾審理一起案件,丈夫張某向銀行的借款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雖然配偶并未在借款協議中簽字,但因為借款用于家庭開支(裝修),所以法院判決其配偶柯某承擔直接償還責任,而張某的父母和子女僅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責任。
這意味著,即使配偶放棄繼承權,仍可能需要對婚姻期間的共同債務負責,這是“人死債銷”觀念中最常見的誤區之一。
三、遺產不足清償時的缺口如何處理?
當被繼承人的總債務超過其全部遺產的實際價值時,法律規定了明確的清償順序。清償完畢后,資不抵債的部分,除非繼承人自愿償還,否則不再清償。
原則上,債權人的未清償部分債權可能在法律上歸于消滅。但這并不意味著債務人可以故意通過死亡來逃避債務,因為法律會嚴格審查其生前的財產轉移行為,如果存在生前以明顯不合理的理由進行財產轉移行為(如將房產以1元價格轉讓給讓人,或將大量養老金取出后無償轉給子女),財產轉移行為可能被撤銷,受讓人有退回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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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這一“人死債消”的規定體現了法律對繼承人權益的保護,防止無辜的繼承人因上一代的債務陷入生活困境。
四、放棄繼承的權利與后果
法律賦予繼承人放棄繼承的選擇權。若所有法定繼承人均明確放棄繼承,則被繼承人的財產將變為無人繼承的遺產。
放棄繼承是繼承人避免陷入“父債”糾紛的合法選擇。但必須注意的是,放棄繼承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確作出,且需在合理期限內完成。若負債人無繼承人,相關財產將由所在地民政部門進行管理,并有民政部門在財產范圍內承擔配合處置的責任。
一些繼承人因不了解這一權利,或擔心社會輿論壓力,而被迫承擔了本不應承擔的債務責任,這是十分令人惋惜的。
五、特殊債務的追償可能
除了普通債務外,還有一些特殊類型的債務需要特別注意。例如,基于侵權產生的債務、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債務等,其追償規則可能有特殊規定。
此外,如果債務人生前為逃避債務而惡意轉移財產,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法院撤銷該行為,即使債務人已經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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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情況下的債務處理更為復雜,往往需要專業法律人士的介入,不能簡單地適用普通債務的處理規則。
結語
法律的天平最終傾向于那些了解自身權利并作出明智選擇的人。 對于債權人,應當及時主張權利;對于繼承人,則需在全面了解遺產與債務情況后謹慎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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