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莊志明律師
近期招聘退休人員的話題比較火,為此昨天我在微博發了一個帖子,此帖博大精深,建議網友細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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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勞動解釋一》)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因此,歷史上有退休金的退休人員繼續上班的,是按照勞務關系處理的。勞務關系和勞動關系相比較,其區別明白人都懂的。不明白的人,說了也不懂。
在我們長期的思維定勢中,退休人員和單位的關系就是勞務關系,但如今這種認識要顛覆,要調整,要更新了。
9月1日將要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簡稱《勞動解釋二》),《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本解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6號)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同時廢止。……”該條款意味著原先退休人員和用人單位勞務關系的規定自9月1日起不存在了,從此不是勞務關系。
問題來了,退休人員和用人單位不是勞務關系,可最高法在《勞動解釋二》又沒有重新界定其他關系,這就很麻煩了。難不成最高法顧頭不顧尾?
百度法學家“風的節奏吹”對此進行了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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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的廢止了,新的沒出臺。再一查,超齡勞動者基本權益保障暫行規定正在征求意見,截止日是8月31日。
這樣,新社保解釋9月1日生效,新的暫定規定也會通過,這樣就無縫銜接了。
以后,招聘退休年齡的老人,不是勞務關系,而是新型的不完全性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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吹老師的解讀很正確。7月31日,人社部就《超齡勞動者基本權益保障暫行規定(公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超齡勞動者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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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拎出《超齡勞動者意見稿》幾條給網友(尤其是用人單位)看看:《超齡勞動者意見稿》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為超齡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并繳納工傷保險費。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超齡勞動者意見稿》第十七條規定:“超齡勞動者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工作的,不改變其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超齡勞動者累計繳費不足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選擇繼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以個人身份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經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用人單位也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費,個人應當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超齡勞動者意見稿》第十八條規定:“超齡勞動者已享受職工醫療保險退休人員待遇繼續工作的,不改變其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超齡勞動者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選擇繼續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可以個人身份繼續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經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用人單位也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為其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應當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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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以上幾個條款可見,今后用人單位聘用有退休金的退休人員不能再按照從前勞務關系的簡單粗暴思維了,你要按照“勞動關系”的理念去考慮去執行。只不過,這部分人員的“勞動關系”是“不完全勞動關系”。
我們看看《超齡勞動者意見稿》是如何區別退休人員單位的關系的,《超齡勞動者意見稿》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超齡勞動者訂立書面用工協議,明確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協議期限、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等事項。”
請認真看,“訂立書面用工協議”,這就和勞動關系的“勞動合同”區分開來了。在《勞動合同法》中單位和勞動者訂立的是“勞動合同”,文字表述上的不同也體現了退休人員和一般的常規的勞動者還是有區別的。
“不完全勞動關系”是2021年疫情的特殊時期提出來的,其具有劃時代的歷史意義,對廣泛就業是大有裨益的。2021年,人社部發布的《關于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首次提出“不完全勞動關系”概念,試圖在傳統勞動關系與民事雇傭關系之間,建立一種兼具靈活性與保障性的“中間型”用工模式。
退休人員和用人單位的關系問題,最高法規定于9月1日取消“勞務關系”的規定,同時人社部將于8月31日后的某一天將施行關于超齡勞動者的新規,相信很快就有退休人員繼續勞動的明確的新身份了。
退休人員和用人單位的關系不再是勞務關系,但也不是經典的勞動關系,而是“不完全勞動關系”,這是筆者個人所理解。鑒于《超齡勞動者意見稿》征求意見截止于8月31日,正式稿會在8月31日后某一天施行,其后關于退休人員和用人單位關系的相關權威解讀和實務操作認定會出來,網友少安毋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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