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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有一位因rush被處罰的客戶向我透露:在一次例行查身份證時,執勤人員突然冷不丁地問了一句——
“你還買賣毒品呢?”
這句話猶如當頭一棒,不僅讓他瞬間驚醒,也讓他下定決心——無論復議還是訴訟,都要撤銷那份行政處罰。
起初,我以為這只是個例,未予太多關注。
但就在近期的一起委托案件中,復議機關卻非常隱晦地表達了一個觀點:rush案件的管轄,參照毒品案件的規定。
這無疑是嚴重的法律錯誤,更是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侵害。
而更令人擔憂的是,這是否意味著——近期因rush 被處罰過的人,是否都已在某種程度上被“標簽化”為與毒品相關?這種不透明更加深了所有人的焦慮和擔憂。
接下來,我將從律師視角,分析本案中復議機關以“毒品案件”規定確定rush案件管轄的合法性。
同時,也歡迎各位讀者通過投票或在評論區留言,分享自己的觀點。
曾因rush被處罰的讀者,可以參照本文內容,核查自己案件的管轄是否合法。如發現類似情況,并有意爭取撤銷處罰,可掃文末二維碼添加我的微信,獲取一對一專業法律支持。
事情經過
小福系某市居民,居住于夕陽區地鐵A線1號站附近。
小福通過微信好友購買了一瓶rush。賣家在收到轉賬當晚,從夕陽區地鐵A線2號站出發,駕駛電瓶車,將該瓶rush送至小福住所附近,即1號站區域。
需特別說明的是,1號站與2號站僅為相鄰站點,地理位置極為接近。
四個月后,某執法單位通天分局辦案人員因此事找到小福,但涉案物品早已被丟棄,辦案人員并未在其住所查獲任何rush。
盡管如此,辦案機關仍以“小福使用危險物質”為由,作出對其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決定。
拘留期滿后,小福依法向通天區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經九十日審理,通天區政府作出復議決定:維持原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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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福案的《行政復議決定書》
參與投票
在親歷了復議失敗后,小福意識到,僅憑個人力量難以抗衡,于是決定尋求專業法律支持。
在律師分享自己的觀點之前,不妨請各位先根據以上案情及自身樸素的價值判斷,做一個選擇:
結合以上有限信息,本律師認為本案至少存在兩處較為明顯的違法:
1.證據不足:辦案人員并未查獲實物,自然無法鑒定涉案物品是否含有亞硝酸異丁酯,從而無法確認小福是否存在“非法使用危險物質”的行為(下次再分享)。
2.管轄不當:本案由通天分局立案、處罰,但依法其對本案并不具備管轄權。
當然,本案或許還潛藏著其他程序性違法,例如前文曾提到的入戶檢查問題,以及沒有實物如何認定屬于危險物質。
但為了不喧賓奪主,今天的文章,我們將重點聚焦于——rush案件中的管轄權問題。
Rush案件的管轄依據
我們先看復議機關依據什么認定通天分局具有管轄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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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福案的《行政復議決定書》
這一條明確了兩個問題:
1. 縣級公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案件。就本案,通天分局只能負責通天區的治安案件。
2. 行政案件依照違法行為發生地、違法行為人居住地的原則確認管轄機關,四類案件可以不受此限制。
我們逐一分析:
1.違法行為發生地
通天分局處罰的案由是“非法使用危險物質”,注意這里的行為方式是“使用”。
小福的使用行為僅限于其住所所在地,即夕陽區,因此通天分局并不能依據“違法行為地”取得管轄權。
2.違法行為人居住地
小福的住所地同樣在夕陽區,而非通天區。由此,通天分局亦無法通過“居住地”取得管轄權。
3.賣淫、嫖娼、賭博、毒品案件除外
上述條款的例外僅限于賣淫、嫖娼、賭博、毒品四類案件。顯然,本案與前三者無關。
那么,rush是否屬于毒品?
經查閱,我國目前已列管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共509種(其中麻醉藥品123種、精神藥品166種、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220種,并整類列管芬太尼類、合成大麻素類物質),均未包含rush及其主要成分亞硝酸鹽(如亞硝酸異戊酯、亞硝酸丁酯、亞硝酸異丁酯等)。
因此,rush并不屬于毒品,通天分局也不能援引“毒品案件”的例外規定,對發生在夕陽區的案件行使管轄權。
那么,復議機關為何認定通天分局對本案具有管轄權呢?通天分局對本案到底有無管轄權呢?
這一懸念,或許要留待法院在審理中揭曉。
律師觀察
你認為律師的觀點有道理嗎?不妨回到前文的投票,留下你的看法。
相比于賣淫、嫖娼等傳統治安案件,rush案件存在更多程序和法律上的空白。目前相關法律規定尚不全面,而現行執法依據亦難以站得住腳。對當事人來說,現在正是爭取撤銷處罰的良機。待未來有專項法律出臺、明確辦案標準,一切爭議自會塵埃落定,那會便要終身背負這份處罰記錄了。
更令人擔憂的是,目前尚不清楚這類處罰在執法機關內部是如何登記的,是否被標記為涉毒。
一旦當事人被“涉毒”標簽化,未來的生活、就業乃至社會交往都可能受到多方面影響。而這種信息的不透明,又進一步限制當事人尋求合法救濟的渠道。
今年上半年因rush被處罰的案件,目前仍處于六個月的訴訟期內。個人的聲音或許微小,但如果大家共同站出來,維護自身合法權利,這類違法執法行為將不復存在。
至此,我已經圍繞rush 違法案件撰寫了多篇文章,梳理了常見的程序性問題。
如果您曾因類似案件受到處罰,不妨對照文章內容,回想并自查,是否也存在類似的違法之處。
若您發現自己的案件中可能存在上述問題,歡迎掃碼添加我的微信,獲取專業的一對一法律支持。
你認為通天分局對本案是否具有管轄權?理由是什么?歡迎在評論區留下觀點,或加入讀者交流群,與更多群友一同探討(如遇滿員,請添加律師微信邀請進群)。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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