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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解釋》共計21條,針對近年來勞動爭議案件中的熱點難點問題,如競業限制、社會保險糾紛、混同用工等,作出了明確規定,為勞動爭議的解決提供了更為清晰的法律指引。本期我們總結《解釋》中關于勞動法規問題的法律要點,幫助大家及時掌握。
*具體案例 具體分析 法律科普 僅供參考
一、法律規定
1、規范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責任:
《解釋》明確,因不可抗力、勞動者故意或重大過失等非用人單位原因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需支付二倍工資 。
此外,勞動合同到期自動續延的,同樣無需支付。這避免了用人單位因非自身原因未訂立合同而承擔過重責任,體現公平原則。例如,勞動者以各種理由拖延簽訂勞動合同,且公司能證明用人單位有積極要求簽訂的行為,此時用人單位(公司)就可以不支付二倍工資。
2、嚴控社會保險約定無效后果: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不繳納社保的條款無效,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補交后,有權要求勞動者返還已支付的社保補償款,強調了社會保險的法定強制性,保障勞動者長遠權益。
舉個例子,公司以補貼形式讓小趙放棄社保繳納,那小趙后續仍可主張權益,公司則需承擔經濟補償責任。
3、強化用工主體責任認定:
承包人、被掛靠人將其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個人或者允許其掛靠的,應承擔支付勞動報酬、認定工傷后的工傷保險待遇等用工主體責任。針對混同用工,法院主要根據用工管理行為,綜合考慮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勞動報酬支付、社會保險費繳納等因素確認勞動關系。像建筑工程領域層層轉包中,若工人發生工傷,包工頭又沒有資質,承包人、被掛靠人也要擔責。
4、細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認定標準:
明確“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協商延長合同期限累計滿一年、合同期滿自動續延、非勞動者原因變更主體等,防止用人單位規避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義務。像老張一直和同一家公司簽訂短期合同,但這次簽A公司的名,下次簽B公司的名。如果滿足條件,按照《解釋》的新規定,就可能被認定為已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時候老張有權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5、完善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規則:
規定了違法解除后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的認定情形,如合同期滿勞動者退休等,并明確了違法解除期間的工資支付標準。這為勞動合同解除糾紛提供了清晰裁判依據,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需按規定標準支付勞動者相應工資及賠償。
6、明確競業限制條款效力規則:
《解釋》規定,在勞動者未知悉、接觸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情況下,即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該條款也不生效,對勞動者無拘束力。
若勞動者屬于競業限制人員范圍,競業限制條款約定的競業限制范圍、地域、期限等內容應與勞動者知悉、接觸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相適應,超過部分無效。這一規定平衡了用人單位商業秘密保護與勞動者自由擇業權,促進人才合理流動。比如,小李是A公司普通行政崗位員工,未接觸公司核心商業秘密,那公司和他簽訂的競業限制條款,將不具法律效力。
此外新《解釋》 還新增了特殊保險待遇賠償條款等,如果用人單位提供住房等特殊待遇后,勞動者未按約定提供一定期限勞動而提前解約,需按未履行部分折價補償或賠償損失。比如用人單位為吸引人才提供住房,約定服務期,勞動者提前離職,就需按約定和實際情況賠償。
二、企業經營法律要點
1、完善合同與制度
全面審查現有勞動合同,確保合同中的競業限制條款符合《解釋》規定,明確競業限制人員范圍、期限、經濟補償等內容,避免競業限制條款過于寬泛或嚴苛。
社保繳納方面,嚴格依法依規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確定繳費基數,確保繳費記錄完整準確,不得通過不正當手段逃避社保繳納義務。合同期限條款也需仔細核對,避免因期限約定不當引發勞動糾紛。
同時,企業需建立健全用工管理制度。從招聘環節開始,明確招聘條件、流程,確保招聘工作公平公正透明。在合同簽訂環節,及時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避免因沒有書面合同引發雙倍工資等賠償風險。崗位調整方面,制定合理規范的調崗制度,明確調崗的條件、程序,確保調崗具有合理性且不損害勞動者權益。在離職環節,企業應當規范離職手續辦理,明確離職交接程序,及時出具離職證明,避免因離職手續不規范引發爭議。
2、加強合規培訓
有條件的部門應當組織人力資源部門、法務部門及管理層參加勞動法律培訓。培訓內容不僅涵蓋《解釋》的重點條款解讀,還應結合實際案例分析,深入理解其在實際用工管理中的應用。通過這種有針對性的培訓,可以有效提升相關人員的法律意識和專業素養,使其在日常工作中能夠自覺遵守勞動法律法規,依法依規處理各類勞動關系問題。從而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降低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促進企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3、規范用工行為
企業應杜絕將業務轉包、分包給無資質主體,避免因用工混同承擔連帶責任。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依法依規繳納社會保險,不得與勞動者簽訂放棄社保協議,保障勞動者基本權益。
4、妥善處理糾紛
在企業運營過程中,勞動爭議在所難免,但關鍵在于如何妥善應對。一旦發生勞動爭議,一旦發生勞動爭議,企業應秉持積極態度,通過溝通、協商化解矛盾。若協商未能達成一致,企業則需嚴格按照法律程序行事,切不可擅自處理或采取不正當手段。此時,及時收集、保存相關證據尤為關鍵。勞動合同是確立雙方勞動關系的核心依據,要確保合同原件妥善保管,其上條款約定清晰明確了雙方權利義務;考勤記錄則能直觀反映勞動者出勤情況,涉及加班工資、曠工等爭議時可作為重要參考;工資支付憑證不僅涵蓋工資數額,還包括發放時間、構成明細等,于工資糾紛、經濟補償計算等方面具有關鍵證明力。收集證據也能及時避免因程序問題或證據不足導致不利后果。
暢森律師提醒您:
總之,本次新規是結合既往法律法規,對于司法裁量標準的統一,消除全國不同地區司法實踐中的分歧。因此,企業更應當依明確規則規范用工,才能做到減少風險,及時止損。倘若有相關疑慮,不妨咨詢專業律師,讓合法合規經營更有底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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