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中心的農貿攤位,花17萬元就能買到,年租金高達3萬元?
今年5月,溫州海之惠生鮮市集的攤位銷售推廣信息在網絡熱傳。在吸引大批投資者搶購攤位的同時,該市集的運營模式也引發諸多質疑。
后續鹿城區市場監管局發現關于生鮮超市攤位交易相關投訴舉報激增。據介紹,近期市區生鮮超市分割攤位交易相關投訴舉報明顯上升,主要涉及購買攤位后要求退款、廣告內容涉嫌違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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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近日,官方通報也終于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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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違法事實:2025年3月28日,溫州鑫之隆農產品生鮮供應鏈有限公司與他人簽訂商鋪銷售委托授權書,約定代為轉讓他人名下坐落于溫州市小南路雙蓮大樓1號樓119號的不動產產權(產權證:溫房權證鹿城區字第602520號,建筑面積676.72平方米)。
經溫州鑫之隆農產品生鮮供應鏈有限公司規劃,擬將上述地址房屋打造為農產品交易的生鮮市場,溫州鑫之隆農產品生鮮供應鏈有限公司為經營主體,對外以海之惠生鮮市集名義銷售市集內攤位,規劃的實際經營攤位數量約50個。
溫州鑫之隆農產品生鮮供應鏈有限公司為該市集項目制作了微信筆記、項目講解詞、答客問、攤位底價表以及現場布局圖等材料,微信筆記、項目講解詞、答客問的內容包含“回報率高.收益穩,回本周期短”、“問:買了商鋪幾年能夠回本?答:預計6-7年左右就能回本”、“問:第一年租金能拿多少?以后會漲嗎?答:預估550-600每平方每月……第一年租金不會太高,第二年之后你的收益就會大大增加了”、“收益率初期7%后期15%”、“預計年租金可達2.5萬-3萬元”、“海之惠市集可經營面積約1200平方米”等內容;攤位底價表記錄了該項目236個在售攤位的面積、總價等信息,其在售攤位面積合計786.46平米。
攤位平面布局圖按不同功能對場地區域進行劃分,共236個攤位。以上材料作為該市集項目基礎資料用于招商過程中的宣傳介紹。2025年4月10日,溫州鑫之隆農產品生鮮供應鏈有限公司和當事人安徽誠道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簽訂全案合作協議,約定由溫州鑫之隆農產品生鮮供應鏈有限公司向當事人提供本項目的的詳細資料,當事人負責推廣該市集項目,包括但不限于線上線下宣傳、組織客戶看房等活動。當事人在抖音等互聯網平臺發布線上廣告(線上廣告系與其合作的分銷團隊根據鑫之隆公司項目資料發布),在線下通過發放宣傳單、電話營銷以及現場接待講解等方式進行宣傳。
其中,線上視頻廣告包含“年租金3萬”、“新開個2000平智慧生鮮市集”等內容;線下發放的傳單中包含“包租包管理,每年租金3-5萬”等內容,其員工在電話營銷及現場接待講解中根據上述宣傳資料對項目內攤位年收益、攤位面積和數量、市集面積等內容進行介紹。截至2025年4月28日本局對鑫之隆公司立案調查之日,當事人收取銷售傭金600余萬元。當事人相關廣告宣傳費用已包含在渠道傭金等支出費用中,廣告費用現已無法查清。
行政處罰種類、依據、內容:當事人其發布含有“年租金3萬”等保本收益內容的廣告,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構成違法。當事人對外發布含“2000平智慧生鮮市集”等虛假內容的廣告,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違法。鑒于當事人案發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參照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可以從輕處罰。當事人發布含有保本收益、虛假內容的廣告的行為屬于同一個違法行為觸犯了多個法律規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按照當事人發布含有虛假內容的廣告的行為進行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作如下處理: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二、處以罰款320000元。
來源:浙江政務服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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