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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在好幾年前就受傷了,他在燒鍋爐時,被火爐里濺出的火星給傷著了眼睛,要把眼球給摘除,傷的非常嚴重的。但是因為他的老板說話也比較客氣,所以在一年多的時間里這名受傷的員工并沒有聘請律師走工傷途徑。直到一年多以后,他的女兒來找到我說老板一直拖著不給,他們實在是等的沒辦法了,就只能來找我們幫忙。
我們向法院起訴,但是向法院起訴有一個不利之處,就是因為超過了一年時效之后走的并不是工傷賠償的途徑,而是另外一個案由,叫做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這種案件是要區分勞動者本人是否存在過錯而定相應的責任比例的,會根據勞動者本人的過錯來按比例承擔責任,在賠償上會降低賠償比例,但工傷賠償程序中是沒有勞動者的責任比例這種說法的。
在昨天的開庭過程中,被告的律師也提出現場有安全操作的規程,是應該佩戴護目鏡的。提出是因為我們沒有按照規定佩戴護目鏡才導致受傷,所以過錯比較嚴重,應該減輕他們的賠償責任。另外他還提出說因我們本身患有糖尿病,所以受傷以后,傷口不易愈合病情加重,本來可以好好治療,但最終不得不手術摘除,所以也要減輕他們的責任。
這個案件中用人單位實際上是投保一份雇主責任險的。但是保險公司在這接近三年的時間里一直沒有履行賠償義務,是因為保險合同約定的傷殘鑒定標準并不是按照本案中法院委托鑒定的傷殘標準來的,而是按照保險公司獨有的一套鑒定標準來鑒定,所以也就導致保險公司一直不認可這個傷殘鑒定結論,保險理賠也就一直沒有任何進展。當然后續如何處理這個案件,我們還是有路可循的,在沒有律師介入的情況下,就憑當事人和老板之間個人的這種持續不斷的溝通是沒有辦法的。后續我們如何解決這些問題,我們將繼續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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