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司法觀點50,群發虛假信息并引導被害人轉移資金到指定賬戶的構成詐騙罪。
1、張凱閔等詐騙案,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一十八批指導性案例
2、被告人張凱閔,男,34歲,臺灣省居民,無業,北京市。
3、張凱閔等52人2015年至2016年先后在印度尼西亞和肯尼亞參加對中國大陸居民進行的電信網絡詐騙的犯罪集團,在實施電信網絡詐騙過程中,各被告人分工合作,對中國大陸居民的手機和座機電話進行語音群呼“有快遞未簽收,經查詢還有護照簽證即將過期,將被限制出境管理,身份信息可能遭泄露”等,當被害人按照語音內容操作后,將電話轉接至冒充公安局辦案人員的二線話務員謊稱“因泄漏的個人信息被用于犯罪活動,需對被害人資金流向進行調查”,欺騙被害人轉賬、匯款至指定安全賬戶,如果有被害人對公安冒充的二線話務員仍有懷疑,二線話務員再將電話轉給冒充檢察官的三線話務員繼續實施詐騙。至案發,張凱閔等被告人騙取75名被害人共2300萬。
4、北京市二中院一審判決張凱閔詐騙罪15年,罰金15000元,剝奪政治權利3年。
5、司法觀點,張凱閔等人先后出境參加電信詐騙犯罪集團,在境外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通過虛構被害人個人信息泄露、涉嫌違法犯罪、需配合清查資金等事實,誘使被害人按照被告人的要求進行轉賬或匯款,詐騙被害人錢財數額特別巨大,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依法均應予懲處。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