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了“兩高”《關于辦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自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這一新規旨在進一步明確裁判規則,統一法律適用,影響著與電信網絡詐騙、網絡賭博等犯罪密切關聯的下游犯罪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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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實踐中數量最多的洗錢類犯罪。隨著時代發展,其犯罪手段不斷翻新,愈發隱蔽,還呈現出團伙化、鏈條化、產業化特點。同時,上游犯罪類型結構發生重大轉變,從以盜竊罪為主變為以詐騙罪,特別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為主。并且,在懲治涉銀行卡幫助行為犯罪時,對于如何區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存在分歧。因此,有了最新的司法解釋。
與2015年發布的舊司法解釋相比,新解釋有諸多變化。在入罪標準上,舊規設定了“三千元到一萬元以上”這樣明確的數額標準,而新解釋采用綜合性認定標準,需從上下游關系、主觀惡性、行為手段、涉案金額、犯罪后果等多方面綜合判斷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也就是說,即使數額較小,但如果與上游犯罪關聯緊密、情節惡劣、實際危害大,依然可以定罪處罰;反之,數額較大但與上游犯罪關聯松散、情節輕微、實際危害小的,也可能不起訴或免予刑事處罰。
對于“情節嚴重”的認定,舊解釋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情節嚴重”的數額標準確定為十萬元。新解釋則根據上游犯罪類型,區分非法采礦罪等定罪量刑標準相對較高的犯罪和其他犯罪,分別設置了五百萬元和五十萬元的數額標準,還規定要同時滿足數額標準并具備一定情節,如多次實施掩飾、隱瞞行為,或造成贓款贓物無法追回等實害后果,才適用加重處罰幅度量刑。
另外,新解釋在“明知”的審查判斷規則上進行了修改完善,強調嚴格依法認定,慎用推定,防止不當擴大刑事打擊面。同時,增加了從寬處罰情形,若行為人積極配合司法機關追查上游犯罪起較大作用,即便尚不構成立功,也鼓勵其積極配合追贓挽損,爭取從輕處罰。對未成年人、在校學生群體實施掩飾、隱瞞犯罪的,應當給予更大幅度的從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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