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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隨著國家經濟社會的變革經歷了多個重要的發展階段。從最初的國家-單位統包統攬,到逐步引入社會統籌、個人賬戶,再到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障體系,從地方統籌到全國統籌,從 “雙軌制” 到制度統一,發展歷程可以劃分為以下三個階段:
一、計劃經濟時期:國家 - 單位養老(新中國成立至改革開放前)
核心特點是 “城鄉分割、單位負責”。城鎮方面,1951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草案)》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養老金,國家作最后兜底,形成覆蓋企業職工的保障體系。機關和事業單位也有相應的退休金制度,退休待遇與工資和工齡相關。農村方面,主要依靠家庭養老,無子女的老人由農村合作社通過 “五保” 制度來保障,土地養老與 “五保” 供養相結合。此階段存在覆蓋窄、單位壓力大、城鄉差距大的問題。
二、市場轉軌時期:制度改革探索(改革開放至 2007 年)
(一)社會統籌階段(1984-1991 年)
1984 年起,全國開始試點并全面推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推廣養老保險社會統籌,集中多單位基金區域內調劑,解決 “單位效益影響待遇” 問題;1986 年,在勞動合同制工人中實行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1991 年,國務院頒布《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確立 “國家、企業、個人三方繳費” 原則,標志養老保險從 “單位福利” 轉向 “社會責任”。
(二)統賬結合階段(1991-2000 年)
1993年《中共中央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明確 “社會統籌 + 個人賬戶” 模式(統籌部分互助共濟,個人賬戶個人積累);1997 年,國務院頒布《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明確了 “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 是中國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統一模式。
三、創新發展時期:制度完善與公平升級(2008 年以來)
(一)城鄉居民養老統一(2008-2014 年)
2009 年,國務院發布《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新農保” 時代開始,(個人繳費 + 集體補助 + 政府補貼)。2011 年,發布《關于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對非企業城鎮居民的養老保險進行了制度設計。2014 年兩者合并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現城鄉無業人群制度公平。
(二)“雙軌制” 改革(2015-2024 年)
此前企業職工繳費參保、機關事業單位免繳費(待遇與工資掛鉤),差距明顯。2015 年《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落地,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統一 “統賬結合” 模式(單位繳 20%、個人繳 8%),待遇與繳費掛鉤;2024 年起,兩類退休人員養老金統一按 “定額 + 掛鉤 + 傾斜” 調整,徹底解決 “雙軌制” 問題。
(三)制度深化與多層保障(2015 年以來)
完善職工養老保險(如企業繳費比例降至 16%),2017 年劃轉國有資產充實社保基金;2022 年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全國統籌上線,跨區域調劑基金,解決 “地區失衡”;2024 年提出發展 “基本 + 補充 + 個人” 多層次體系,滿足差異化需求。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關鍵節點時間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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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的來說,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經過七十多年的發展,從 “只保障一部分人” 到 “所有人都能參保”,從 “制度分割” 到 “全國統一”,從 “單一保障” 到 “多層支撐”,慢慢建成了一套符合我國國情的養老保障體系。未來,隨著多層保障體系的完善和全國統籌的深化,養老保險制度在 “保障老百姓養老、促進公平、應對老齡化” 方面,會發揮更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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