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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家事律師的既往案例中,我們發現最令人揪心的往往是圍繞孩子的糾紛。當夫妻感情破裂、家庭理念沖突時,子女教育分歧可能升級為撫養權爭奪,探視權行使可能演變成“拉鋸戰”,而孩子往往在這場成人的博弈中成為最無辜的受害者。因此,結合相關法律法規,我們從法律實操角度,拆解撫養權、教育權糾紛的核心規則,尋求更多盡量既能維護權益又能減少對孩子傷害的方式方法,維護家庭的和諧與穩定。
一、撫養權歸屬
法律不看“誰更強勢”,只看“誰更適合孩子”
《民法典》第1084條規定: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1. 2周歲以下:母親優先,特殊情況除外
原則上歸母親撫養,除非母親存在嚴重疾病、虐待子女等不宜撫養的情形(如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有撫養條件卻不盡撫養義務)。
實務中,若母親有穩定工作且能提供基本生活條件,即便父親經濟條件更優,2周歲以下孩子仍有很大概率判給母親。
2. 8周歲以上:孩子“話語權”是關鍵
法院必須聽取孩子的真實意愿,且需制作書面記錄(通常由法官單獨與孩子溝通,父母回避)。
注意:孩子的意愿不是“唯一標準”,但若孩子明確表示愿意跟隨一方生活,且該方具備基本撫養能力,法院通常會尊重。
3. 2-8周歲:“綜合實力”的較量
法院會從以下維度綜合判斷“最有利于子女”:
- 撫養能力:收入水平(需提供銀行流水、勞動合同)、居住條件(房產證、租房合同)、教育資源(學區、距離學校遠近);
- 生活穩定性:是否有固定住所、能否保證孩子連續的學習生活(如頻繁搬家可能減分);
- 親子關系:誰平時陪伴孩子更多(可提供接送記錄、學校簽字的家長聯系表);
- 有無不良嗜好:如賭博、酗酒、家庭暴力等(需報警記錄、判決書等證據);
- 祖輩協助能力:若一方父母身體健康且長期幫忙照顧,可作為加分項。
二、撫養費糾紛
不是“給多少”,而是“怎么給合適”。
撫養費糾紛常表現為“給少了不夠用”“給了又反悔”“想加錢被拒絕”。法律對撫養費的規定既明確又靈活:
1. 撫養費的“法定標準”
- 數額:《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49條規定,對于有固定收入的當事人來說,一般按月總收入的20%-30%支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一般不超過50%(“月總收入”包括工資、獎金、股權分紅等)。無固定收入的,則一般按照上一年度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為計量標準,參照20%-30%進行計算。
- 范圍: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大病醫療需另行協商或憑票據分攤)。
- 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歲為止;18周歲后仍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或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父母仍有撫養義務。
2. 可以“加錢”或“減錢”的3種情況
增加撫養費:孩子升學、生病(重大疾病醫療費用)、當地生活水平顯著提高等,可起訴要求調整(需提供費用票據、收入證明等)。
減少撫養費:支付方失業、患重病、喪失勞動能力等導致經濟困難,可申請降低比例(需提供失業證明、醫療診斷書)。
特殊約定優先:若離婚協議中約定的撫養費高于法定標準(如雙方約定每月1萬元),法律尊重約定;若約定過低且顯失公平,子女可單獨起訴要求補足。
三、探視權規定
不是賭氣的“出口”,而是孩子的“權利”。
“離婚后不讓見孩子”是最常見的探視權糾紛起因。很多人誤以為“我撫養孩子,就能決定對方能不能見”,實際上這是對法律的誤解。
1. 探視權的法律性質
《民法典》第1086條規定: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可見,探視權是法定權利,不因未支付撫養費而被剝奪,也不能被撫養方隨意限制。
2. 探視方式可以怎么定?
- 協商優先:
- 可約定每周六上午由父親接走,下午送回;寒暑假輪流陪伴等(建議寫入離婚協議,明確時間、地點、方式)。
- 協商不成怎么辦:
- 可起訴至法院,由法官根據孩子年齡、生活習慣判決(如幼兒可短時間探望,青春期孩子可協商延長探望時間)
- 對方阻撓探視怎么辦:
- 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可對阻撓方進行訓誡、罰款,情節嚴重的可拘留);若長期阻撓導致孩子情感缺失,可起訴要求變更撫養權。
四、給父母的5條建議
離婚并不意味著孩子就應當成為父母一方的專屬,要讓孩子感受到盡管父母盡管作為夫妻的關系已經結束了,卻不會放下對孩子的愛。減少這個過程中對孩子的傷害,讓ta在愛中健康成長,才是最重要的課題。
1. 爭奪撫養權前先問自己3個問題:
我有足夠的時間陪伴孩子嗎?
我的經濟能力能否覆蓋孩子的基本需求?
我能保證不把對對方的怨恨轉嫁到孩子身上嗎?
——若答案是否定的,強行爭奪可能傷害孩子。
2. 探視權約定要“細”:
最好能夠在離婚協議中明確,比如說規定:“每周六9:00由男方至女方住處接孩子,17:00送回;春節輪流陪伴”等。
3. 教育決策“多協商,少獨斷”:
處理轉學、留學或孩子重大醫療等與子女權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時,應優先與另一方進行充分溝通,盡可能達成共識,同時務必留存好雙方的溝通記錄(如微信、短信聊天截圖等),或通過簽訂書面協議的方式固定協商過程與結果,避免后續產生爭議。
4. 別讓孩子當“傳聲筒”:
避免問孩子“爸爸/媽媽說我什么了”,更不要在這個過程中頻繁逼迫孩子表態“跟誰過”,這會加劇孩子的心理負擔,不利于孩子的成長與心理健康。
5. 及時止損,必要時求助專業律師:
若對方出現長期阻撓探視、惡意減少撫養費,或教育方式明顯損害孩子利益(如縱容惡習、灌輸仇恨)等行為,盡快委托律師起訴,用法律手段固定證據、糾正行為。
暢森律師提醒您
孩子從來不是婚姻的“戰利品”,也不是父母對抗的“籌碼”。無論是撫養權、撫養費還是教育問題,法律的終極目標都是“讓孩子在穩定、健康的環境中成長”。作為父母,放下恩怨、理性協商,才是對孩子最好的保護。若您正面臨子女糾紛的困惑,歡迎留言咨詢,我們將從“孩子利益最大化”的角度,為您提供專業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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