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業主對房屋不滿意時,能否在社交平臺自由表達?網絡言論的邊界又在哪里?近日,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的一起案例為此提供了法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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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購買某房地產公司的商業用房后,因對房屋設計、小區布局等方面存在不滿,在抖音平臺發布了涉及該樓盤設計不合理、存在安全隱患、風水不好等負面言論,對樓盤的社會評價造成一定影響。經社區、派出所調解未果,該公司以社會聲譽受損為由,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刪除視頻并賠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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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指出,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作出評價是其合法權利,但該權利的行使應基于事實、保持在合理限度內。李某所發設計不合理、存在安全隱患、風水不好等內容,屬于缺乏客觀依據的主觀負面評價,公開傳播此類言論已對原告公司的社會聲譽造成損害,超越了正當批評的范圍。
同時,承辦法官意識到,本案不僅涉及個體糾紛,更關涉消費者評價權與企業名譽權的法律界定,對營商環境具有示范意義。經法院調解,雙方最終達成協議,李某同意刪除相關不實言論,并以適當方式消除影響,同時承諾不再發布針對該企業的貶損性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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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譽權是指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對其名譽所享有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企業商譽是其長期經營積累的核心資產,受法律嚴格保護;消費者行使監督權時,陳述的問題應基本真實,評論內容不應包含惡意侮辱、誹謗或毫無依據的定性指責。本案中,李某關于“風水不好”等言論已脫離客觀評價范疇,構成對房企名譽的侵害。
網絡空間非法外之地。公民在行使言論自由權利時,必須遵守法律法規,恪守社會公德。遇到糾紛時,應首先通過協商、投訴、調解等正當渠道尋求解決。動輒訴諸網絡發布情緒化、片面化的言論,甚至編造不實信息,不僅不利于問題化解,也可能面臨法律風險,損害社會信任與網絡生態。
來源丨駐七里坪街道訴訟服務團隊
作者丨唐 苗
美編丨喻靖堯
初審丨張 森
復審丨黃新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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