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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正式施行,其中第十九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或者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承諾無需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約定或者承諾無效。”這意味著,任何不繳社保的約定或承諾,將被法院直接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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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與本質解讀
這一司法解釋并非創設新法,而是對《社會保險法》《勞動合同法》等既有法律規定的重申。《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從法律本質看,社保繳納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而非雙方可以自由約定的事項。所謂"放棄社保"的承諾,實質是用人單位試圖免除自身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依法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利,完全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無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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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的統一與規范
此前,各地法院對“勞動者自愿放棄社保”的處理存在較大分歧。部分法院認為,既然勞動者承諾放棄,用人單位不應承擔責任;另一些法院則認為,勞動者放棄社保的承諾無效,用人單位仍需承擔補繳責任。
這種裁判尺度不一,導致跨區域經營的企業面臨不同判決,也使小型企業在不同城市設廠時面臨用工成本波動。
▌企業合規應對之道
新規實施后,企業應立即停止任何形式的“不繳社保”承諾。我們建議企業:
全面梳理勞動合同:檢查現有勞動合同中是否存在放棄社保條款,及時修訂;
建立規范社保管理制度:確保從用工之日起30日內完成社保登記;
合理調整薪酬結構:將原本以“社保補貼”形式支付的費用,納入正式工資體系;
利用政策紅利:關注各地出臺的社保補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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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繳社保”約定無效新規的實施,絕非簡單地將成本轉移給企業,而是對社會公平與制度可持續性的根本保障。它意味著,企業不能再通過壓縮員工生活保障來節約成本,這既是對勞動者的保護,也是對健康勞動生態的維護。
從長遠看,這一規定將推動我國勞動體系向更加規范、健康的方向發展。當企業真正將員工權益視為核心競爭力,而非成本負擔,中國的勞動力市場才能實現真正的高質量發展。
作為法律從業者,我們欣慰地看到,法律正在從約束走向引導,從懲罰走向激勵,最終實現社會公平與經濟發展的雙贏。這,正是法治精神的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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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領域
行政復議、訴訟、征地拆遷、刑事辯護以及民商事訴訟、仲裁
▌執業領域
常樂律師曾執業于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法學功底深厚,能將理論知識和實踐完美結合,為當事人提供最完善的法律服務方案。
常樂律師的的主要執業領域為行政復議、訴訟、征地拆遷、刑事辯護以及民商事訴訟的爭議解決,熟悉法院及仲裁機構的工作流程及裁判思路,積累了豐富的實務經驗,得到了當事人的一致認可。
▌工作經歷
2016年通過國家司法考試
2019年取得律師執業證
2020年任職于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
2022年任職于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
自執業以來,參與的案件幾百余件,對行政訴訟、民商事案件具有豐富的實務經驗。
▌代表性案例
代理黑龍江雞西5戶村民強拆違法案
代理江西嚴某宅基地強拆案
代理唐山市樊某信息公開案
代理北京周某行政復議案
代理楊某與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
辯護劉某故意殺人案
本文旨在法規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構成對具體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斷的任何成果,亦不作為對讀者提供的任何建議或提供建議的任何基礎。作者在此明確聲明不對任何依據本文采取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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