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社會經濟體系中的重要群體,新市民是擴內需戰略的關鍵角色,更是消費金融服務的主要對象。“新市民”是中國快速城鎮化催生的特殊群體,通常指因創業就業、子女上學、投靠子女等常住城鎮、未獲得當地戶籍或獲得戶籍不滿3年的群體,包括進城務工人員、新就業高校畢業生等。這一群體在城市建設、民生服務等領域作出了不可替代的貢獻,做好新市民金融服務,是消費金融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落實“金融為民”的具體體現。
新市民的消費金融服務現狀
新市民群體規模龐大、就業脆弱、社會融入難,對金融需求以應急周轉為主,具有小額、分散、高頻等特點,與消費金融服務相適配。
具體來看,一是規模龐大且結構復雜。新市民群體在人口規模上十分龐大,總量已超3億人,占全國總人口超20%,相當于全球第五人口大國的體量,其在國家人口結構中的地位舉足輕重。二是就業困難且保障缺失。新市民在就業方面面臨著較大的脆弱性。他們大多集中于制造業、建筑業、服務業等臨時崗位,這些崗位往往職業流動性強,收入波動大,使得新市民的就業穩定性較差。三是社交壁壘且融入失衡。在社會融入方面,新市民面臨著諸多壁壘。社交邊緣化是突出問題,他們的社交圈層大多局限于同鄉群體,與本地居民交流較少,社會網絡支持薄弱,使得他們難以真正融入城市社會。公共服務排斥也嚴重阻礙了新市民的融入。
2024年,基于自研“逸驪Job”平臺,馬上消費研究院面向超43萬新市民開展了專項調研,結果顯示,在年齡方面,消費金融所服務的新市民年齡高度年輕化,30歲以下用戶占比達75%,這在一定程度上凸顯了新市民群體以職場新人、青年勞動者為主的特點。在職業方面,消費金融所服務的新市民職業以靈活就業為主導,占比超55%,大多從事勞動密集型、低門檻、流動性高的職業。在消費金融應用程序(App)使用頻次方面,57%的新市民選擇“經常使用”,僅4.2%未使用過,反映出消費金融已覆蓋超95%的目標人群,甚至下沉至非核心用戶,這可能得益于移動互聯網的普及、消費金融平臺的場景化布局以及金融科技降低了服務門檻。同時,消費金融逐步變為新市民的主流金融工具,并形成較高的滲透率和使用黏性。此外,從使用用途來看,70.26%的新市民會將消費貸款用于應急周轉,消費購物和日常生活分別占比34.83%和28.87%。應急周轉需求占絕對主導實則反映了新市民流動性壓力與社會保障的結構性矛盾。與信用卡相比,新市民認為消費金融具備放款便捷性(64.75%)、申請門檻更低(39.33%)、還款更加方便(37.27%)等核心優勢,對普惠金融發展形成助力,并能夠在便捷性與風險控制之間尋找平衡。總體來講,消費金融憑借技術創新和模式創新,精準捕捉了傳統信用卡未覆蓋的用戶需求,成為消費市場的重要驅動力。
消費金融對新市民的積極影響
在傳統金融體系下,金融機構基于決策二八樹方法,將服務重點聚焦于優質資產,而新市民由于不符合資質要求,常常游離在信貸缺口邊緣。但是隨著消費金融的迅猛發展,這一局面正在發生根本性轉變。
(一)創新產品設計,緩解流動性約束
消費金融發展為新市民帶來了金融包容性的顯著提升。通過創新性的信貸產品設計,消費金融有效緩解了該群體長期面臨的流動性約束問題。根據Deaton(1991)提出的流動性約束理論,當消費者面臨信貸獲取障礙時,其實際消費水平往往會低于理想狀態。中國人民大學普惠金融研究院CAFI《讀懂金融健康》的調查數據顯示,在假設失去收入來源的情況下,靈活就業者中能夠通過借款維持3個月及以上日常開銷的占比僅為50%左右。
為有效解決這一結構性難題,金融機構在多個維度進行了創新實踐。在產品設計方面,嚴格遵循“小額分散”原則,將平均授信額度科學控制在1萬元-5萬元區間,還款期限以9個月-12個月為主,確保與借款人的實際償付能力相匹配。在定價機制方面,基于先進的風險定價模型,針對不同信用等級、收入水平和借款用途的客戶實施差異化利率策略,利率區間從優質客戶的3%年利率延伸至高風險客戶的24%上限。在功能創新方面,引入“隨借隨還”的靈活還款功能,采用按日計息模式,相比傳統按月計息可為用戶節省更多的利息支出。這種精細化的產品設計既保障了金融機構的商業可持續性,又確保新市民都能獲得與其風險特征相適應的金融服務,顯著提升短期資金周轉能力和風險抵御水平。
(二)促進消費擴容,逐步提升信貸額度
消費金融不僅致力于緩解新市民的流動性約束,更在促進消費擴容方面發揮關鍵作用,通過逐步提升信貸額度,激發該群體的消費潛力。凱恩斯消費理論指出,消費需求與可支配收入密切相關,而適當的信貸支持能夠突破收入限制,刺激消費增長。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新市民群體消費支出占比中,教育、醫療、住房裝修等改善型消費需求旺盛,但受限于資金不足,大量需求尚未釋放。
為有效釋放新市民的消費潛力,消費金融機構采取了一系列科學且審慎的措施逐步提升信貸額度。在動態評估機制方面,運用大數據和人工智能技術,構建多維信用評估模型,綜合考量借款人的收入穩定性、信用歷史、消費習慣等要素,定期更新客戶信用評級,為合理提升信貸額度提供數據支撐。對于信用表現良好、收入穩步增長的客戶,額度提升幅度可較初始額度大幅提高。在風險管控協同方面,建立額度提升與風險預警聯動機制,當客戶消費行為出現異常波動或信用評分下降時,及時調整額度提升節奏,確保風險可控。同時,消費金融機構還針對新市民的特定消費場景,如家電購置、職業技能培訓等,推出專項提額計劃,將信貸額度與實際消費需求精準匹配。這種漸進式、場景化的信貸額度提升策略,在有效刺激消費市場活力的同時,也幫助新市民實現生活品質的提升,推動消費市場的持續擴容與健康發展。
(三)完善信用體系,增強金融可及性
消費金融在新市民群體中推廣普惠金融服務的過程,也是完善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實踐。根據信用評分理論,持續且良好的信貸履約記錄能夠顯著提升個人信用評分,進而改善其金融可獲得性。然而,新市民群體普遍存在收入不穩定、缺乏社保記錄等問題,傳統金融機構難以對其進行有效信用評估,導致該群體在信用體系中處于“信用空白”或“信用弱勢”地位。
為填補這一空白,消費金融機構依托金融科技手段,構建了多元化信用數據采集體系。除傳統的銀行流水、信用卡記錄外,還納入社交數據、電商消費行為、公用事業繳費記錄等非傳統數據,通過機器學習算法對海量數據進行深度挖掘和分析,形成更全面、更精準的信用畫像。
(四)支持創業就業,增強收入創造能力
消費金融通過定制化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成為新市民創業就業的有力支撐。舒爾茨的人力資本理論表明,合理的資金投入能夠促進人力資本提升,進而創造更多經濟價值。對于新市民中的創業群體,他們往往面臨資金不足、融資渠道有限的困境;而對于就業群體,技能培訓和職業發展也需要資金支持。
針對這些需求,消費金融機構推出了多樣化的創業就業金融產品。在創業貸款方面,降低企業主的貸款門檻,簡化審批流程,并給予利率優惠和貼息政策。在職業培訓貸款領域,與專業培訓機構合作,支持新市民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學歷教育等,貸款期限最長可達3年,有效緩解了培訓費用壓力。此外,消費金融機構還通過與創業園區、企業合作,為新市民提供就業推薦、創業指導等增值服務,形成“金融支持+服務賦能”的綜合模式。通常情況下,接受創業就業金融支持的新市民群體,其平均收入增長幅度較未受支持群體會更高,體現了消費金融在增強新市民收入創造能力方面的顯性作用。
(五)提振生活信心,促進社會公平發展
消費金融服務在提振新市民生活信心方面具有重要價值。通過提供可獲得的金融服務,消費金融顯著改善了新市民的民生預期,增強了其對未來的掌控感和安全感。獲得消費金融服務的群體在衣食住行等剛性需求領域的消費支出明顯增加,消費意愿普遍提升。這種積極效應主要源于金融服務打破了傳統信貸約束,使因資金短缺而擱置的消費計劃得以實現。同時,合理的分期付款機制幫助新市民優化收支管理,有效避免因大額一次性支出導致的財務壓力。值得注意的是,消費金融帶來的不僅是即時的消費滿足,更重要的是促進了長期生活信心的重建。這種積極的心理預期可進一步轉化為經濟活力,形成良性循環的發展態勢。
消費金融還在促進社會公平發展方面展現出深遠影響,通過金融普惠有效縮小不同群體之間的消費能力差距,推動社會包容性的持續提升。具體而言,消費金融服務的普及打破了傳統金融服務的地域和階層壁壘,使農村地區、低收入群體等傳統金融弱勢群體也能享受到與城市居民相近的消費體驗。這種金融包容不僅體現在物質層面,更在心理層面促進了社會融合。同時,消費金融還通過支持小微企業主和個體經營者的發展,創造了更多就業機會,進一步推動了社會各階層的良性互動和共同發展。這種全方位的包容性提升,不僅改善了新市民的生活質量,也有助于構建更加公平、和諧的社會結構。
(六)釋放消費潛力,帶動經濟結構優化
新市民在住房、教育、醫療、文化娛樂等領域存在大量未滿足的消費需求,這些需求的釋放能夠促進相關產業發展,推動經濟結構轉型升級。
為釋放新市民的消費潛力,消費金融機構深度挖掘消費場景,創新消費金融產品。在住房消費領域,降低新市民改善居住條件的資金壓力;在教育消費方面,針對新市民子女的課外輔導、興趣培養等需求,提供教育分期貸款;在醫療健康領域,與醫療機構合作推出分期服務,緩解看病就醫的資金緊張問題。同時,消費金融機構還積極布局新興消費領域,如旅游消費、智能家居、新能源汽車等,推出特色消費金融產品,引導新市民消費升級。消費金融對新市民消費潛力的釋放,不僅直接拉動了消費增長,還帶動了相關產業的發展,促進了服務業比重提升、制造業高端化發展,推動經濟結構從投資驅動型向消費驅動型轉變,為經濟高質量發展注入新動力。
優化新市民消費金融服務的建議
(一)構建多維征信生態,破解金融服務壁壘
1.融合信用數據、商業數據與公共服務數據。一是政務數據開放與標準化。推動公安、人社、稅務等部門依法開放新市民基礎信息,建立統一數據接口標準。各省市可參考浙江省“信用浙江”平臺,在政務、商務、社會和司法領域全面推進信用信息的應用。二是商業數據合規利用。引導電商平臺、共享經濟企業建立數據脫敏共享機制,通過隱私計算技術輸出“信用特征變量”而非原始數據。建議在重慶、深圳、杭州等地開展試點,允許金融機構使用經用戶授權的交易流水、履約記錄等數據,適當豁免部分數據合規性限制。三是數據安全與權益保護。制定《征信數據安全管理辦法》,明確數據采集、存儲、使用的全流程規范。建立“數據沙箱”機制,金融機構需在封閉環境內使用數據,禁止轉售或用于其他用途。試點“數據權益賬戶”,新市民可查詢數據使用記錄并獲得收益分成。
2.加強金融知識科普教育服務新市民。一是構建線上線下融合教育體系。開展“新市民信用講堂”等課程進行全國巡演,聯合社區、用工單位舉辦線下培訓,設定覆蓋人數指標并督促達成。制作系列動畫短片,通過自媒體平臺傳播,對單條視頻播放量等提出要求并優化培訓內容。在政務服務大廳、銀行網點設置智能查詢終端,提供語音交互版信用報告解讀服務。二是實行區域性征信服務中心試點。建議在成渝地區、長三角、珠三角等新市民集中區域,設立區域性征信服務中心,提供一站式數據查詢、信用評估、融資對接服務。中心運營成本由地方政府、金融機構、數據企業按比例分擔,重點服務新市民。三是建立信用修復綠色通道。通過名單制管理,建立“非惡意逾期”情形下的快速修復機制,因失業、疾病等特殊原因導致逾期的新市民,可憑相關證明申請信用記錄調整。簡化修復流程,確保修復期間不影響其新增信貸申請。
(二)打造全面防控體系,筑牢金融安全防線
1.以科技賦能風險管理與監測網絡。一是跨機構數據協同防御。推廣基于聯邦學習的“黑灰產特征庫”共享機制,金融機構可在不泄露用戶隱私的前提下,聯合訓練風險識別模型。以打擊金融領域黑產聯盟(AIF)為例,其構建的詐騙號碼庫已覆蓋2000萬個黑產號碼,攔截成功率提升至92%。建議由監管部門牽頭建設國家級監測平臺,整合銀行、運營商、互聯網企業數據,實現風險線索實時預警。二是構建多模態生物識別技術應用。在貸款申請、支付結算等關鍵環節,強制要求使用“人臉+聲紋+指紋”三重認證,降低通過冒用身份申請貸款的案件數量。推廣“行為軌跡分析”技術,通過手機陀螺儀、全球定位系統(GPS)數據監測操作環境異常,識別自動化腳本攻擊。三是對新市民賬戶與虛擬貨幣交易所的資金往來實施穿透式監管。與區塊鏈瀏覽器廠商合作,追蹤鏈上資金流向,對可疑交易及時凍結。
2.完善跨部門與行業聯動機制。一是推動行業聯防聯控機制創新。擴大AIF聯盟成員范圍,吸納政務平臺、大數據公司等參與,建立“風險信息實時共享”機制。設立跨區域聯合執法辦公室,在長三角、成渝等地區試點“異地用警”“聯合取證”等制度,將案件平均偵破周期壓縮。二是加強市場準入與源頭治理。提高代理維權、金融咨詢等行業準入門檻,要求從業者具備法律或金融從業資格。加強金融廣告監管,自動識別“征信修復”“停息掛賬”等違規內容,實現全網絡監督管理。建立企業注冊“異常名錄”,對短期內批量注冊、經營范圍含“維權”“咨詢”的企業實施重點核查。
3.構建全周期金融教育體系。一是搭建嵌入式金融教育機制。金融機構在手機銀行、網上營業廳等渠道設置風險提示專區,新市民辦理貸款、信用卡等業務時,需強制觀看安全教育視頻。在合同文本中采用圖文并茂方式解釋關鍵權利義務。二是分層分類實施科普教育。針對外來務工群體,重點普及非法集資、現金管理等知識,制作方言版宣傳材料;針對年輕新市民,通過電競比賽、網紅直播等形式傳播防詐騙技巧;針對老年新市民,開展一對一上門宣傳,發放防騙手冊。三是風險預警與主動干預。建立新市民金融風險預警模型,對高頻投訴用戶、異常交易賬戶實施分級預警。金融機構對預警客戶主動聯系,提供免費的財務診斷和法律咨詢服務。
(三)完善糾紛化解機制,強化權益保障效能
1.構建均衡化調解服務網絡。一是實現縣域調解服務全覆蓋。在全國所有縣域設立金融糾紛調解中心,每個中心適當配備專職調解員。推行調解直通車模式,通過巡回法庭、移動調解設備,深入農村、工業園區提供服務,對駐點時間形成約束。二是優化調解員專業化培養體系。建立調解員職業等級制度,同時實施導師帶徒計劃,每個資深調解員結對指導新人,年度考核不合格者退出調解隊伍。二是夯實多元化調解隊伍建設。吸納退休法官、律師、金融機構合規人員等加入兼職調解員隊伍,建立人才庫并動態更新,對兼職調解員實施“以案定補”。
2.提升制度透明度與執行效力。一是調解流程標準化與可視化。制定《金融糾紛調解操作規范》,明確受理、調查、調解、簽約等環節的時限要求。開發在線調解平臺,新市民可實時查看案件進度、下載證據材料、參與遠程調解,平臺自動生成調解記錄區塊鏈存證。二是強化調解協議強制力保障。推動《人民調解法》修訂,賦予經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與法院判決同等效力。建立“調解即執行”機制,減輕司法資源壓力。二是完善調解監督機制。建立調解結果公示制度,除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外,調解協議主要內容在調解組織官網公開。引入第三方評估機構,每年對調解機構的公正性、效率性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并與政策支持掛鉤。
3.打造智慧化糾紛解決生態。一是搭建智能調解輔助系統。通過自然語言處理技術等前沿技術分析新市民訴求內容,自動匹配相似案例并生成調解方案建議。集成語音轉寫功能,實時將調解過程轉化為文字記錄,解決方言障礙和記錄不全問題。二是構建區塊鏈技術應用場景。利用區塊鏈存證技術,對調解過程中的證據材料、溝通記錄等進行固化,防止篡改。試點“區塊鏈+執行”模式,調解協議自動上鏈并對接法院執行系統,金融機構違約時觸發智能合約自動劃扣資金。三是優化在線司法確認機制。建立調解平臺與法院系統的數據接口,調解成功后可在線申請司法確認,法院完成審查并出具裁定書。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案件,適用簡易程序,裁定書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作者孫磊為馬上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王夢汐為馬上消費研究院首席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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