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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賓:胡善福
撫順市東洲區人民法院立案庭 庭長
近日,撫順交通廣播《交廣朋友圈》節目于每周四增設《共話調解》節目板塊,欄目由中共撫順市委政法委員會、撫順交通廣播聯合播出,本期嘉賓為撫順市東洲區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長胡善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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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什么是先行調解?
胡善福:先行調解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正式進入訴訟程序之前,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對適合調解的案件,通過委派調解組織、指定專職調解員或由法官主持等方式,引導當事人平等協商、互諒互讓,達成糾紛實質性化解的程序機制。該制度旨在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司法政策,最終實現糾紛的源頭治理與高效解決。
主持人:今年以來,最高法院推廣67類要素式起訴狀、答辯狀,能不能介紹下要素式“兩狀”的相關情況?要素式“兩狀”對調解工作有什么作用?
胡善福:要素式示范文本是最高人民法院為進一步便利群眾訴訟,提高糾紛解決效率,保證公正高效審判,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落實落細在司法領域的具體體現。
要素式示范文本采用表格式、要素式設計,引導當事人填寫關鍵信息,避免復雜敘述,準確、全面表達訴求,要素式"兩狀"的應用在保障當事人權益、增強法院訴訟服務水平、提升案件審判質效等方面都有顯著的促進作用。在先行調解方面,內容的“要素式”呈現,能夠幫助法官和調解員快速定位爭議焦點,為調解提供精準方向,提高案件調解成功率。
主持人:先行調解與以往的訴前調解相比,有什么不同?
胡善福:先行調解工作是全國法院從今年1月1日起,按照最高法院關于立案與調解的相關文件要求嚴格開展并推進的,與訴前調解相比,先行調解通過對工作規范的高標準、嚴要求,鞏固深化立案登記制改革成果,從制度上、源頭上切實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訴權。
與訴前調解相比,先行調解有兩大突出特點:
一是立案時間不同。訴前調解是“先調解、調解不成再立案”,而先行調解是“先立案、再調解”。法院對于符合立案要求的民事案件,一律先進行立案登記。對于已立案的案件,如果當事人同意在案件進入審理程序前先調解,法院再對案件進行委派調解。所以先行調解案件也可以理解為“立案后審理前”的調解案件。
二是調解期限不同。訴前調解一般調解期限為30天,先行調解有更嚴格的期限規定。簡易程序, 7日內完成調解;普通程序, 15日完成調解。
主持人:這些不同,給調解工作帶來哪些變化?
胡善福:最大的變化是調解工作的開展更加有序,推動糾紛化解更高質、更高效。先行調解案件與其他民事案件沒有不同,先立案、再調解,案號都是“民初案號”。在法院過去開展訴前調解工作時,有些同意調解的申請人,即使坐在法院調解室的椅子上和案件指導法官溝通案件情況,他們心里也有一份戰戰兢兢。因為訴前調解案件的案號是“民訴前調”,沒有“民初”案號,申請人覺得不安心、不放心,對調解工作的信任比較小。
而有了“民初”案號,申請人放心了,隔著電話和調解員溝通事實經過,不用再擔心自己的案件到底算不算正式進入法院。同時,被申請人也開始積極應訴,調解程序與審判程序不同,沒有正式進入審理程序的調解案件,法官或調解員通知當事人來院參與調解時是不發送傳票的。在以往開展訴前調解工作時,案件沒經過立案、法院通知也沒有傳票,一些被申請人對于進入法院的訴前調解案件并不重視,甚至還會以為是電信詐騙,在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后,這些消極應訴的被申請人才開始有成為被告的煩惱,還有錯失前期調解、增加訴訟時間成本的后悔。
現在開展先行調解工作,法院能夠明顯體會到無論是申請人還是被申請人,對于調解工作的態度都變得積極了,雙方正視調解工作的端正態度和積極配合,推動案件溝通更順暢,促進矛盾高效化解,糾紛實質解決。
主持人:提到糾紛實質解決,東洲法院在開展先行調解過程中,做了哪些保障?
胡善福:為了實現實質解紛,東洲區人民法院在開展先行調解工作上,不斷對機制創新、流程改進、多元解紛開展和調解理念進行優化和完善。
在工作機制與流程優化上,立案庭根據先行調解“立案后、審理前”的特點,創新發展首尾閉環的全流程提示制度,完成“訴前調”向“審前調”的平穩過渡,讓立案、調解、審理三個階段緊密銜接,先行調解工作全流程無阻礙推進。無論是達成調解協議并申請出具法律文書的,還是調解失敗需要進入審理流程的,通過流程的快速推進,案件都能快速進入下一階段,滿足當事人的訴訟需求,當事人不需要擔心案件進入“空白狀態期”。
在多元解紛上,我們注重調解力量的保障。不僅有駐院的特邀調解員和專業審判的法官,我們也在積極聯合其他基層治理單位,比如專業性、行業性的調解組織,或是經常與人民群眾打交道、與人民生活密切聯系的村委、社區,我們在開展先行調解工作有需要時,會盡力協同能聯動的一切力量,以社會共治推動糾紛協作化解。
最重要的是提高站位,正確的調解理念是開展先行調解工作的根基。我們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切實將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重視調解實質效果,以“執源”治理踐行“如我在訴”,在調解階段充分考慮協議達成后的履行可能性,保證調解成功案件有質量。
比如業主欠繳物業費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我們將給付定為糾紛成功化解的標準,還有漏水的鄰里糾紛,調解員在幫助雙方達成協議時,被申請人在義務履行上,除了金錢給付的賠償,往往還涉及到受損房屋的修繕,對于漏水糾紛,賠償不是解紛目的,漏水問題解決,申請人無后顧之憂才是矛盾源頭治理。
我們在開展先行調解工作時,先行的不僅僅是溝通和調解,還有對義務履行的思考和督促。所以,調解協議雖達成,但調解員還會跟進協議達成后的履行情況。并且,在義務履行方面,我們開展調解工作時的思路和方法,是將“最優履行可能性”融入進調解中。
比如,前段時間我們成功調解的勞務費糾紛系列案。某藥業公司將某工程分包給某建設公司,某建設公司承包后,又將工程分包給某科技公司。某科技公司作為直接雇傭方,雇傭26名農民工進行施工。因為某科技公司長期拖欠勞務費,26名農民工將某科技公司訴至法院,并要求發包方某藥業公司、承包方某科技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我們征得當事人同意后對案件進行先行調解,在調解過程中,作為直接雇傭方的某科技公司承認拖欠42萬余元勞務費,但無一次性給付能力,即使通過調解幫助某科技公司與26名農民工達成一次性履行或分期履行協議,某科技公司無一次性給付能力,調解協議變成一紙空文,若42萬余元若分多期履行,26名農民工長期的先后等待易因勞務費分配的早與晚引發二次矛盾,所以單純地幫助某科技公司與26名農民工達成調解協議,無法實現實質解紛的最終目的。
我們轉變調解思路,希望在這起案件同一法律關系中的發包方、承包方承擔義務,幫助某科技公司分擔部分壓力,但是在進一步的溝通中發現,發包方、承包方、分包方彼此之間有尚未完成的工程款結算。現有資金的緊張、合同的履行沒有徹底完成,某建設公司與某藥業公司各有合理的理由不愿承擔連帶責任。
最后我們選擇能夠兼顧農民工群體與市場主體雙方利益的調解方式。以實質解紛為目的,選擇通過推進被申請人三方之間未完成的結算,完成有限資金的流轉,某科技公司承擔22萬余元,剩余20萬元由某藥業公司支付,藥業公司支付完成后,某建設公司向某藥業公司開具20萬元工程款發票,某科技公司向某建設公司開具20萬工程款發票,推動被申請人三方之間的未完成的工程款結算。通過調解, 26名農民工能夠及時收到勞務費,作為被申請人的三家公司也不會因為承擔責任而影響生產經營,甚至通過此次的解紛推進了他們三家公司的關于建設工程的完成進度。
主持人:糾紛類型多,調解期限短,在“糾紛化解高質高效”上剛剛介紹了實質解紛,在效率上如何保障?
胡善福:東洲區人民法院先行調解工作的開展在效率保障上,是從立案前開始的。立案人員對當事人填寫要素式起訴狀進行訴訟指導,在講解各個要素時,當事人能夠理清自己案件的關鍵點,等案件進入調解階段,當事人描述事情經過不會一頭霧水或表述不清;流程的優化推進案件快速進入下一階段,系統平臺的高效應用幫助調解員根據期限提示調整工作節奏;同時,調解員的專業調解能力也讓案件實現快速解紛,比如我院建立的“老法官說法”調解室,退休老法官發揮“銀發力量”,讓糾紛調解高質又高效。
來源:撫順交通廣播《交廣朋友圈》節目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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