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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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絡消費糾紛中,消費者因商品質量、虛假宣傳、售后缺位等問題,常選擇一并起訴賣家和網絡平臺。管轄法院的確定直接影響維權效率。
那么,消費者一并起訴賣家和網絡平臺的,應當如何確定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時某飛訴大連金普新區某數碼通訊經營部、北京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信息網絡買賣合同案》中明確:
消費者基于網絡消費合同糾紛一并起訴賣家和網絡平臺的,應當依據網絡消費合同確定管轄。
法院認為,
網絡購物中,通常會形成三種合同關系,即網絡平臺和賣家、網絡平臺和消費者分別形成的服務合同關系及賣家和消費者形成買賣合同關系。實踐中,消費者因網購產生糾紛,通常會將賣家與網絡平臺一并起訴。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消費者的具體訴請,判斷爭議背后的基礎法律關系。
實踐中,如果平臺經營者僅是為網絡交易雙方提供虛擬交易場所,并未參與網絡交易本身,則不屬于合同相對方,應當按照合同相對性原則根據消費者與賣家之間的買賣合同確定案件管轄權。如果消費者和賣家之間達成了協議管轄約定,按照約定確定管轄,如果沒有協議管轄約定,則按照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條規定確定管轄,即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消費者是因使用平臺服務而產生爭議,則應當根據消費者與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之間的服務合同確定相應的管轄法院。
本案系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用戶服務協議》由北京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擬定,時某飛和大連金普新區某數碼通訊經營部在登錄/注冊該網絡平臺賬號時,須首先閱讀并確認《用戶服務協議》,確認同意協議后方能成功登錄/注冊賬號進行交易。
《用戶服務協議》第十六條約定:“您因使用平臺服務所產生及與平臺服務有關的爭議或糾紛,由平臺與您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從條款內容看,其適用范圍僅指因使用平臺服務而產生的爭議。
本案中,時某飛基于買賣合同關系提起的訴訟,不屬于因適用平臺服務而引發的服務合同糾紛,不受前述管轄條款的約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本案時某飛所購貨物系通過物流公司運輸送達,收貨地址為呼和浩特市賽罕區,故賽罕區法院依法對本案有管轄權。
周軍律師提醒,消費者基于網絡消費合同糾紛起訴賣家和網絡平臺的,應當依據網絡消費合同確定管轄。只有因使用平臺服務而產生爭議,才應當根據消費者與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之間的服務合同確定相應的管轄法院。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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