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網友發文稱,深圳又在全國率先開了一個先河以后想要撤換掉物業不需要全體業主投票,而且需要/2/3以上的業主,而且占建筑面積2/3以上的業主同意才可以撤換了,現在只需要50%以上的業主同意,就可以向街道辦申請撤換物業,當然這個前提是物業跟小區的物業合同已經到期,而物業還在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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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這個規定,目前網友持有不同的觀點,一些網友認為這個規定出臺之后,撤換物業難的癥結終于解除了,以后如果大家對物業不滿就可以聯合業主把物業給撤銷掉。
很多業主苦物業久矣!矛盾其中點主要是收費貴,動輒兩三塊四五塊的單價,一套房一年得交好幾千甚至上萬給物業,但是物業方又沒有對應的服務,而且公共收益這塊也是藏著掖著或者直接侵吞不給業主,這就導致雙方矛盾越來越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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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有爆料,說大幾千甚至上億買的湯臣一品的房子,物業費一年11萬,物業服務也只是那樣而已,甚至修個馬桶都要等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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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比如去年,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某物業公司委托的化糞池清掏車在作業時引發事故,致使業主陳先生房屋內污水反流,地面、家具等被浸泡,墻皮脫落,事故發生后,雙方就責任承擔和賠償金額協商未果,陳先生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最后物業承擔 80% 的主要責任。
還有很多類似事件,是的業主跟物業的矛盾日益加深,于是一些業主采取的對抗方式就是不交物業費,想把物業趕走,但更換物業需滿足一定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規定,首先需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而這只是條件之一,想要更換物業真的不容易,但現在深圳開了先河,只要一半以上的業主同意了就可以申請撤換物業了,相比起之前要簡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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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小區業主人數夠了就能更換物業嗎?未必,有人說問題就出在街道辦,目前很多小區即使全員都同意換物業都被街道辦卡著,各種方式拖卡拒壓。去年我們就是2/3業主投票更換了物業,都是按照民典法規定辦沒有開創先河這說法,但過程相當艱辛,用5個業主被拘留換來勝利。
而且關于換物業需要街道同意這點,很多業主也表示了不滿,房屋產權是全體業主的。街道辦又不出一分錢,有什么資格干涉是否撤換物業?業主自己的事要什么街道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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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底,就是很多業主認為自己買了房卻沒有撤換物業選擇物業的權利,但是物業費卻得業主交,這公平嗎?而且這個問題存在很久了,也不知道什么時候能解決呢?
對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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