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晚,北京警方通報藝人于某某(于朦朧)酒后意外墜樓身亡事件。通報稱,近日,于某某(男,37歲)酒后意外墜樓身亡。個別人員為博眼球、蹭流量,在網上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拼接炮制虛假視頻,嚴重擾亂公共秩序。對此,公安機關依法立案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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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朦朧曾參演《太子妃升職記》、《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等影視作品,給觀眾留下美好印象。他的驟然離世,影迷和粉絲表達傷痛是人之常情。對于藝人于朦朧的死訊,原本這就是一起平平常常的意外事件。但是不知為何,這起普普通通的意外事件就被別有用心的人炒作起來,有人對死者的墜樓身亡事件大肆造謠,含沙射影地暗指背后另有“隱情”,甚至還侮辱了死者本人。在這種不堪的局面下,北京警方的通報不僅是正本清源,明確了于朦朧之死就是一起意外事件。同時,也迅速對那些造謠誣蔑死者、炮制陰謀論的人采取了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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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不管這些人出于什么原因,編造虛假信息,拼接炮制虛假視頻,引發網上的輿情,都是嚴重擾亂公共秩序的行徑,那是要付出代價的。現在公安機關依法立案進行查處,那就意味著以下這三人將為自己一時的膽大妄為和肆無忌憚承擔刑事責任了。
一、鄭某某編造“于某某被他人組局侵害后跳樓”謠言案。經查,鄭某某(女,40歲)在網上看到于某某墜亡信息后,編造“大佬要潛規則他,狗腿子替大佬組的局,他被灌醉后侵害,想不開跳樓”等謠言,在熱門話題評論區發布,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二、袁某某編造“于某某被丟下樓”謠言案。經查,袁某某(女,29歲)通過多個網絡平臺編造“于某某被吊在高樓,活活拔掉指甲、開膛破肚,被丟下樓”等謠言,無底線博取關注,給家屬帶來精神傷害,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三、徐某某編造“于某某母親被控制”謠言案。經查,徐某某(女,41歲)為制造談資,在與他人交流過程中,編造“監控被人為毀壞,背后有挺大勢力,現在于某某母親和妹妹都被控制起來了”等謠言,并通過個人社交賬號將聊天截圖發至網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以上3人對編造謠言行為供認不諱,目前已被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從這三個女人的犯罪動機來看,基本屬于無事生非,完全就是信口雌黃,腦子里根本就沒有法律這根弦。在網絡平臺大肆造謠,給死者和受害者家屬帶來二次傷害,基本都是造成惡劣社會影響。這次被警方采取強制措施之后,估計現在知道怕了,但是事情已經發生,后果也已經造成,那不管她們如何辯解和抵賴,她們的行為已經夠得上刑法量刑了。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規定:對于尋釁滋事行為,處5-10日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15日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如果只是判定治安管理的尋釁滋事也就罷了,被處于拘留和罰款,好歹沒留下案底。但是情景嚴重的話,《刑法》第293條規定可就厲害了: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網絡平臺造謠和發布虛假信息和視頻,大面積傳播并引發社會輿情,嚴重干擾公共秩序,那也是有法可依的。 《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第2款的規定: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293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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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這樣一解釋,大家應該都明白了。這三位閑著沒事,在網絡平臺編造謠言的女性嫌疑人,當她們還在為自己吃“人血饅頭”博取了關注、蹭了流量而沾沾自喜的時候,大面積傳播謠言,都將成為她們被定罪的證據。從目前警方的通報來看,這三個毫無法律意識的“法盲”大概率是要依據刑法第293條進行定罪處罰。
如果知道造謠誣蔑、蹭流量會帶來如此嚴重的后果,這三個女人當初還會那么肆無忌憚在網上“尋釁滋事”嗎?這也是提醒我們所有人,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不管你想通過網絡和社交平臺發布什么信息,獲得多少流量,在發布之前,最好先想清楚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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