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本來應該是指,人人都平等地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和承擔法律規定的后果。然而,當“冤案面前人人平等”經常成為某種現實注腳,令人不得不反思:司法的初衷,是否已在扭曲的執行中漸行漸遠。
這樣的遭遇,當落在李竹教授這樣為社會做出過巨大貢獻,每年挽救全球至少幾十萬生命的科學家身上時,則更顯荒誕與沉重。
他曾用25 年時間投身于出生缺陷,特別是神經管缺陷的研究、研究成果的轉化和推廣,主導中美合作項目開展大規模人群試驗,在世界上首次證實單純小劑量葉酸能有效預防神經管缺陷,其研究被美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譽為“21世紀第一個十年中最重大的十項公共衛生成就之一 ”, 直接推動全球 100 多個國家將葉酸強化納入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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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因為李竹這些科學家的努力,令婦女增補葉酸能有效預防嬰兒神經管缺陷 ,現如今在我國乃至全世界大部分國家,成為家喻戶曉、人盡皆知。
而在此之前,據估計,全球每年約有30萬到40萬個神經管缺陷新生兒案例發生。
為整個人類做出如此巨大貢獻的他,現如今已經78歲高齡,竟還需要在喊冤路上繼續奔波!而他所被指“挪用公款罪”的對象,卻是自己出資成立,只是因為政策的局限而被名義上歸為“校辦企業”;被指挪用了的205萬元“公款”,實際上是他的權限所能支配的資金,并涉及借款和技術轉讓費之間的巨大爭議,遠非一個簡單的“挪用”所能概括。
李竹教授這樣的科學巨匠竟也能受到如此遭遇,不僅是司法現狀的警鐘,還是又一中國科研體制痼疾的殘酷切片:科學家貢獻常被輕視,產權界定模糊,科研成果轉化艱難。如此悲劇若遲遲得不到制止,科技興國如何實現?
一、高齡科學家莫名遭疲勞審訊,從“貪污”到“挪用公款”背后的控制權爭奪疑云
2011年1月10日下午,李竹突然接到北京市海淀區檢察院反貪局電話,讓他第二天到海淀區檢察院配合調查。
1月11日,到達海淀區檢察院后,李竹被告知,他因涉嫌貪污犯罪而被傳喚,上午9時開始進入一個沒有錄音錄像設備的地下室接受審訊。
“十幾個人,你一言我一語對我‘輪番轟炸’,給我提出了幾十個問題”,李竹回憶說,他一聽那些問題,就知道是出自“北大醫學部”某些人從2007年到2010年間不斷舉報他的很多“問題”。然而,這些檢察官對這些問題顯然沒進行過任何的調查核實,甚至都沒理解清楚那些問題。
李竹反復向他們解釋那些所謂“問題”的歷史背景和前因后果,但這些檢察官們根本聽不進去,只是堅持讓李竹認罪。其中有一位檢察官還給李竹出主意,教他怎么寫認罪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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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區檢察院
審訊一直持續到12日凌晨3點多,長達16個小時的時間里不讓休息。當時已經64歲高齡的李竹,還患有糖尿病、冠心病、心律不齊、高血壓等多種疾病,到12日凌晨一點多的時候開始感覺嚴重頭疼、頭暈、胸前區和背部疼痛,實在撐不下去了,擔心自己會發生心源性猝死或腦卒中,就按照檢察官的要求寫下一份“書面檢查”。
李竹當時還留了個心眼,在“書面檢查”的第一句特意加了句“在檢察官的指導下”。即使如此,看到他寫下這個“書面檢查”后,檢察官依然如獲至寶,立即出去,過一會拿回去一份“海檢”批準對他進行“拘留和羈押”的通知,然后再把他帶到旁邊的另一間審訊室,讓他對著全套的錄音錄像設備進行了一場“演出式”的審訊和“認罪”過程,涉嫌的罪名為“貪污”。
直到李竹已經被羈押在看守所兩周后,“海檢”的檢察官才去北大醫學部審查了賬簿,發現上面清清楚楚記錄了李竹所“貪污”的205萬元的去處,回來后還在李竹面前表功說,我們今天翻了一天賬簿,搞得灰頭土臉,發現你不是貪污,把你的罪名改為“挪用公款”。李竹聽了,驚愕的說不出話來,今天你們才知道我不是“貪污”,1月11日根據什么把我抓起來呢!
令李竹不解的是,“海檢”在后來的起訴書中從未提過立案原因是“接到舉報”,反而聲稱是“偵查人員在辦理其它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李竹上述犯罪事實”,但又堅持不說明是在辦理什么案件過程中和怎么發現的,不但在無證據的情況下施加罪名、立案的程序合法性上令人質疑,還更讓人感覺好像在刻意隱瞞什么。
而這個在被像是刻意掩蓋的部分,或許更能說明李竹為什么突然遭此飛來橫禍。李竹回憶說,他在被“海檢”審訊的時候,被反復問及最多的問題就是他所負責的關于中美預防神經管缺陷合作項目——2000年北京大學和北京醫科大學合并,北京醫科大學改為北京大學醫學部后,負責北大醫學部的有位領導要把醫學部經濟效益比較好的單位逐漸收回到醫學部管理——當時瞄準三個單位,北京大學醫學出版社,國際合作中心和中美預防神經管缺陷合作項目(包括蒙特因公司和實驗藥廠),前兩個單位因是學校投資的,所以比較容易就給回收了,但中美合作項目因為不是醫學部投資的,不好直接地輕易回收,李竹這個項目負責人成為進行回收的絆腳石。
該領導曾很不滿,說李竹一年管的經費比他管的還多——從1991年至2007年,該中美合作項目一共從美國申請到約三千萬美元經費。2007年,李竹又申請到2007年-2012年五年1500萬美元的預算總額,這成為他被舉報及治罪的導火索,或者誘因。
然而,李竹的被治罪,不但沒有讓這1500萬美元的支配權落到該領導手中,反而因此而導致整個項目和經費全部泡了湯——哪怕不計算這1500萬美元所能產生的巨大社會效益,單以這個經費數量衡量,如此辦案所追求的“社會效果”,就著實令人難以恭維。
二、政策之殤:自籌資金成立的公司,得算全民所有的校辦企業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北京蒙特因技術開發公司(下稱蒙特因公司)系北京大學醫學部(原北京醫科大學)下屬全民所有制企業,成立于 1994年3月。被告人李竹于1994年3月至2007年4月間擔任蒙特因公司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
這個被認為系北大醫學部下屬的全民所有制企業的蒙特因公司,便是李竹被指“挪用公款”的犯罪對象。
然而,這個蒙特因公司之所以被注冊為全民所有制的校辦企業,完全是因為當時的政策限制,他和其他項目研究人員和工作人員都不允許以自然人的身份注冊公司,只能以此進行注冊。但事實上,北京醫科大學當時并沒有投入任何資金,該公司的50萬注冊資金,完全來自美國疾病控制中心(以下簡稱 CDC) 提供的項目經費中的“人員經費”,用于發放項目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獎金,每年都接受美國政府委托的畢馬威國際會計公司的年度審計——根據美國方面關于項目經費管理的規定,這些錢完全屬于李竹等參與項目的個人所有及支配。在李竹擔任合作項目首席研究員的18年中,畢馬威公司做過17次審計(僅2008年沒有做審計),從未發現過李竹在使用經費上有任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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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成立該公司,是因為在1991年3月14日,北京醫科大學與美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簽訂中美預防神經管缺陷合作研究《諒解備忘錄》后,1993年,應校領導要求,該項目研究用藥“斯利安”的生產從“施貴寶(上海)制藥有限公司”轉由北京醫科大學實驗藥廠生產。為了便于“斯利安”的生產和管理,應校方的建議,李竹注冊成立了蒙特因公司,由李竹擔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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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北京醫科大學與美國疾病控制中心簽署合作諒解備忘錄
這樣成立的公司,就其產權的本質,到底應該算是“全民所有”,還是歸李竹等個人所有,或者應該根據一定比例進行股權分配,這個如果在這些制度比較完善的國家,本來都應該有比較合理的認定及解決方案。但在我國這個長期以來這種產權的界定仍然非常模糊的國家,這個就成了問題,而且是一個相當普遍的問題。
而根據國資綜發【1992】20號《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試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用國有資產開辦企業單位,應在審批機關批準后三十日內,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辦開辦產權登記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企業登記。但在整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公訴方從來都沒有出示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辦開辦產權登記的證據。
從一審到二審,再到后來的申訴過程中,李竹一直請求法庭對此進行調查,查明注冊資金的來源,明確蒙特因公司的產權性質,實際為非全民所有制企業。然而,對于案件的定性如此至關重要的請求,均遭置之不理。
我國科研領域之長期存在的產權界定不清、成果歸屬爭議,以及科研人員貢獻未獲合理認可的問題,本就一直在嚴重挫傷和影響科研人員的積極性,導致人才外流、科技創新效率低下及轉化率極低,其中最常見的許多高校和科研機構因政策限制,將科研成果歸為“單位所有”,而實際貢獻者往往被邊緣化之外,本就早已頗受詬病。
而在李竹案中,居然連他們科研人員的出資都不予承認了,怎能不令人心寒!
三、被挪用的,到底該算“借款’,還是技術轉讓費
而李竹被所指控,及被一審及二審法院認定挪用的“205萬元公款”,系指蒙特因公司曾與北京北大藥業有限公司(下稱北大藥業公司)簽訂過一個借款協議,由蒙特因公司向北大藥業公司借款人民幣405 萬元。其中的205萬元,李竹被控利用擔任蒙特因公司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負責審批公司財務支出的職務便利,將其擅自轉入其本人實際控制的凱華達公司,用于增加該公司注冊資本。
然而,據李竹所言及提供證據,這個所謂的“借款”背后,是因為在1995年的時候,北京醫科大學實驗藥廠(以下簡稱實驗藥廠) 瀕臨倒閉,北醫大領導找李竹談話,說鑒于學校無能力支付實驗藥廠工人的工資和生產經營的費用,希望李竹能設法籌集資金來維持藥廠的生存,并設法從社會上引入資金,對藥廠進行改制,以利今后的發展。經校長辦公會研究同意,決定由李竹接管實驗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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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9月16日,北京醫科大學與蒙特因公司簽署了一份“關于將北京醫科大學實驗藥廠劃歸北京蒙特因技術開發公司一體化經營的協議”(以下簡稱一體化經營協 議),有效期為20年。
根據這份協議,及在1996年9月30日蒙特因公司(甲方)與實驗 藥廠(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之第四條,約定甲方向乙方進行技術、資金和實物的投入,甲方管理期間乙方產生的所有利潤,均屬于甲方所有。作為甲方法人代表,李竹有權支配甲方的所有資產(包括資金)。作為一體化協議的一部分,甲方將“實驗藥廠”變為蒙特因公司下屬企業。甲方將其新建的‘兩廠樓’(印刷廠、儀器廠)第五層 1050M2,底層大廳 36M2 及專用電梯提供給乙方使用。為了企業的發展,從1996年到2001年,無論是從蒙特因公司,還是實驗藥廠,李竹連一分錢的工資都沒有拿過,所得的所有收入包括利潤全部投入實驗藥廠的再生產,令這個已經瀕臨倒閉的企業起死回生。李竹成為雙肩挑的科學家,一肩挑起科研重擔,一肩挑起校辦企業起死回生的重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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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蒙特因公司和北京北大藥業有限公司(原實驗藥廠)簽訂《借款協議》,約定鑒于1997年實驗藥廠與蒙特因公司曾簽訂技術轉讓協議,實驗藥廠應向蒙特因公司提供1996年至2000年技術轉讓費405萬,之所以先以借款的名義進行,系因正值蒙特因公司按照一體化經營協議進行改制過程,要待改制手續完成后按原技術轉讓協議一并結算技術轉讓費,這完全屬企業內部的技術性操作過程,而且均在李竹支配的經費權限范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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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我本將心向明月,奈何明月照溝渠”。改制成立“北大藥業”的時候,蒙特因公司專利評估為328萬。2007年4月,北京大學醫學部擅自更換蒙特因公司法人代表,把蒙特因公司的所有資產(包括專利無形資產)都給收走,后來更是把蒙特因公司在北大藥業的股權都給賣了,所得(價值不祥)都被北大醫學部占有。這筆因為技術轉讓而形成的借款協議,連同李竹等科研人員所做的一切貢獻,都因為這種我國獨特的科研人員對單位的隸屬關系,一并被單位給“收走”。
而這發生在2001年(2011年事發前十年)作為歷史遺留問題的205萬元,在過去的多年時間里,有關部門每年都來審查蒙特因的賬務,從來沒有任何人認為這筆 205 萬元的使用有問題;2007 年 4 月變更蒙特因法人代表后進行審計的時候,也沒有人認為這205 萬元有問題——“他們應該清楚,真如果算賬的話,應該是學校和這些公司欠我的錢,而不是所謂的我挪用了公款。”李竹陳述道。
從一審到二審,再到后來的申訴,李竹一直請求法院對這205萬元的性質重新認定。遺憾的是,他的這一要求依然被無視。
四、檢察院建議量刑三到六年,法院從重從快判處十一年背后的權力陰影
2011年6月13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對此立案,并組成合議庭,6月28日開庭審理此案。令李竹和他的辯護律師更為目瞪口呆的是:檢察院因為認為李竹有認罪并有自首情節,且于開庭前退還了全部款項,建議判處3-6年有期徒刑。距離開庭僅僅7天之后,海淀區法院突然從快并從重判處了李竹11年有期徒刑,比公訴方建議的最長有期徒刑時間多了近一倍。
判決結果宣布后,主審法官還追到地下車庫,在李竹上車前把他叫到一邊,問他是否要上訴。李竹未置可否,這個法官竟用帶有威脅的口吻對他說,“我本來可以對你判得更重,你最好不要上訴了。”
李竹上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后,雖然也像一審的時候一樣沒有根據李竹的請求去重新認定注冊企業的出資人到底是誰,企業的性質是否屬于全民所有,和那被指的205萬元到底屬于借款還是技術轉讓費,但主審法官也認為一審的判決量刑過重,原本想給他減刑4-5 年,可在與一審的法官通氣時,遭到堅決抵制,說如果減四年的話,他們將抗訴。 最后的結果是只減刑兩年,判有期徒刑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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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非要和李竹教授這樣一個當時已經60多歲,不但沒有造成任何社會危害,反而對這個社會做出過巨大貢獻的老先生如此過不去,下此重手,這種完全不符合常理的行為背后到底隱藏著什么玄機?
據“海法”內部人士透露,在審判過程中,北大醫學部曾有人向“海檢”、“海法”示意,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李竹的案件很關注,要求判決“從快、從重”——“學而優則仕”,這也是很具我國特色的一種現象,這樣的特色下,有些學界人士可以因為其所擔任的一些職務,具備的一些影響,從而擔任高位,再利用這種權力干預學術,從而形成一種獨特的“學閥”現象。
這種因為學術領域經費支配權而發生的問題,以及“學閥”的存在,和學界長期以來一直被詬病及不斷呼吁,但還未得到有效改善的科研成果歸屬規則、模糊的產學研成果轉化,和對科研人員的評價和激勵機制,無不在制造一個個李竹式悲劇的同時,也阻撓和妨礙著我國成為一個真正的科技強國。
2025年6月26日,經過三年向北京市檢察院申訴無果后,李竹先生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訴,和很多走在申訴路上的喊冤者一樣,開始了新一輪的漫長而又焦慮,但卻希望渺茫的等待。
筆者也誠心地希望,有些問題,是到了該認真對待和解決的時候了,不但為李竹先生個人,也為這個國家和社會的前途和希望,以及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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