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未咬人,主人為何也要賠?
赫山法院法官巧解“無接觸式”
侵權糾紛
農村居民飼養犬只看家護院,
一般未采取拴繩等約束措施,
致使狗傷人、狗追人的事件時有發生。
不少傷者找狗主人討要說法。
而狗的主人大多振振有詞:“我家狗又沒咬人,不關我事。”
近日,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狗追趕致傷他人的侵權糾紛案件,雙方因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對簿公堂。
案情簡介
原告張某陳述,2023年的一天,其駕駛電動車途經被告王某家時,被王某家飼養狗突然追趕,原告因受驚嚇摔倒,導致手臂骨折。報警后,經民警現場協調,原告被家人送往醫院進行治療。后經鑒定,張某構成十級傷殘。因多次與王某協商賠償未果,張某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我家狗都沒咬到他,是他自己騎車不穩摔倒的,憑什么要我家賠償?”“不是你家狗追趕我,我會摔倒嗎?”“每天那么多人都經過我家前面,怎么我家狗就沒有追別人?”在法院庭前會議時,雙方越嚷越激動。
審理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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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調查發現,事件發生在2023年,矛盾卻持續至今,經歷公安兩次出警、基層組織多次調解仍未解決。事發地沒有監控,當時也沒有旁人經過。承辦法官前往派出所調取出警記錄,以還原案件事實。在調取證據后,承辦法官組織雙方進行了調解。法官向原、被告釋明,這起糾紛是一起很典型的飼養動物“無接觸式”侵權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飼養動物致人損害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通俗來講,只要張某不是因為挑逗狗或招惹狗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導致被狗追趕從摩托車上摔下來,王某作為動物飼養人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侵權方式不一定是說被狗咬到,狗的吠叫、追趕等行為也具有一定的危險性,若因此類危險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飼養人也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張某作為原告,雖然有報警記錄證明事件發生,仍需對因果關系提供證據,要證明受傷是因為王某飼養的狗追趕導致受傷,但現場既無監控又無第三人。法官融情于法,從大眾道德準則和鄉梓和睦的角度出發,引導雙方換位思考,最終張某與王某當場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王某當場向張某支付了賠償款,并主動提出握手言和,這起困擾張某、王某長達兩年的煩心事終于得到實質性化解。
法官提醒
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動物致人損害的歸責原則為無過錯責任,即只要飼養的動物傷人,無論飼養人或管理人是否有過錯,均應承擔侵權責任。因此,飼養人或管理人在養寵過程中,應遵守相應的法律法規,對所飼養的動物采取圈養或拴繩等安全管理措施,履行好管理和看護義務;另一方面,被侵權人亦應約束自己的行為,不主動挑逗、招惹他人飼養的動物,避免置身于危險境地,引發動物應激攻擊行為。當遇到這種“無接觸式”侵權時,由于沒有動物直接傷害他人的證據,比如傷口等,所以為了讓被侵權人更好地完成舉證責任,建議在損害發生后應盡快搜集相關證據,例如及時報警、收集證人證言、保留就診記錄等,有助于被侵權人證明損害的發生和侵權事件的因果關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來源: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官網
三審:李 杏
二審:皮宣文
一審:李鑫航
供稿:王詩夢
2025年第141期之一
總第185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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