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又開始發神經了。凌晨三點多在群里艾特我,給我布置工作任務。這已經是第四次這么深更半夜的發消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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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我就明確提出了,深夜手機一響,不但我睡意全無,還影響家里人休息,又不是什么要緊事,非得這么著急說嗎?再說了,合同還沒正式簽,走審核流程至少半個月,現在就發新聞稿合適嗎?
上次他給的理由是晚上打完牌回家,正好那時候想到這個事,又怕忘了,就發了消息。我覺得很搞笑,你既然是給我一個人布置任務,又何必在公司群里艾特我呢?單獨發給我不行嗎?
你只顧自己,就不想想是什么時候,別人有沒有休息,缺乏最基礎的尊重。這一次,我懶得理了,硬剛到底,當做沒看見。
- 這究竟是咋回事?
根據該博主提供的信息,這是一個群聊天記錄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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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的意思,就是某某網與某大公司順利簽約,要發篇軟文做宣傳。按理這是一個正常工作安排,讓人費解的是,發出指令的時間是凌晨三點多。
或許,這位領導睡眠不好,突然想到啥事就直接在群里說了。此舉卻沒有考慮下屬的感受,有點自以為是了。何況,這個工作完全可以第二天交代。
針對此事,有網友表示,我們領導是個夜貓子,工作狂,經常深更半夜發工作信息,剛開始半個月的時候還要理他,后來超過晚上8點所有的信息不回,,晚上凡事與他有關的工作群全部靜音。早上上班慢慢處理事情,又不是十萬火急的事。不要搞慣適了。
有網友調侃,第二天早上一上班,就電話call老板,一定要call到他接聽為止,向他確認一下工作細節要求。
有網友認為,如果你工作時間是24小時全天候,那工資應該達不到最低時薪標準,如果不是24小時,他非工作時間讓你做事得算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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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問題來了,勞動者在“八小時之外”利用微信等社交軟件打卡、匯報工作事宜算不算“隱性加班”?用人單位是否應當支付加班工資?
早在2024年就有媒體報道這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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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了一起勞動爭議案件,某酒店一名高管被要求每周五、周六深夜在微信工作群中打卡匯報工作成果,法院判決認定為加班,綜合勞動者訴求酌定由酒店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2.4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勞動法關于加班的有關規定,以線下工作為主要對象,主要以申請、審批的流程運作,本案爭議的是劉某提出的公司強制加班又不讓員工在平臺提交加班申請審批流程的“隱性加班”問題。
法院認為:對于非工作時間仍未“離線”的員工是否屬于加班,應虛化“工作場所”概念,綜合考慮勞動者是否提供了實質工作內容認定加班情況。根據聊天記錄內容及劉某的工作職責可知,劉某在周五下班后及休息日等利用社交軟件工作,已經超出了簡單溝通的范疇,且劉某提交的排班表能夠證明酒店安排他在周五、周六完成一定工作的事實,該工作內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點,有別于臨時性、偶發性的一般溝通,體現了用人單位管理用工的特點,應當認定為加班,酒店應支付劉某加班工資。
同時,考慮到劉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和打卡記錄,只能體現特定時間發送信息和溝通的行為,無法證明劉某持續勞動的狀態,工作時長難以量化,綜合考慮原告加班的頻率、時長、內容及其薪資標準,酌定酒店支付劉某加班費2.4萬元。
判決后原、被告均未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當然,凌晨發工作安排是否合理,要分情況來看。如果是公司或領導強制要求員工在凌晨匯報工作,這可能構成變相加班。從法律和員工權益角度講,這種占用員工休息時間的做法不合理,若不支付加班工資,更是侵害員工權益。
若員工自發在凌晨匯報工作,雖有“工作留痕”的想法,但很可能打擾到同事休息,還會讓同事產生煩躁情緒,影響大家非工作時間的生活,這種行為也不太妥當。
不過,在一些特殊緊急情況下,凌晨發工作安排是可以理解的。像公司遇到突發任務時,為了及時處理,只能緊急布置工作,同事通常也能體諒。
總之,凌晨發工作安排是否合理,關鍵在于是否緊急以及是否尊重員工休息權。
對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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