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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蓬萊一公司因不按照燃氣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燃氣經營活動,被蓬萊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依規進行了查處,并做出相應行政處罰決定,沒收其違法所得400余萬元。
煙臺市蓬萊區政府網站發布的《煙臺市蓬萊區綜合行政執法局2025年行政處罰結果公示(2025.9.5)》顯示,因該公司不按照燃氣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行為違反《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煙臺市蓬萊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決定對其作出相應行政處罰,罰款65000元,沒收違法所得4455651.79元。目前該行政處罰結果尚處于公示階段。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不按照燃氣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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