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茍(化名) 今年30歲,男,住嘉興南湖區
被告:鄭毅(化名) 今年70歲,男,住嘉興南湖區
原告訴求:要求被告賠付修車費4000元,誤工費1萬元,交通費500元,醫療費100元,并判令被告承擔訴訟費
事由:原告說自己騎行摩托車行駛至南湖區某路段,與被告騎行電瓶車相撞,事故中交警根據事故責任劃分,被告主責,原告次責,雙方協商互相賠償,并簽名確認。事后被告未履行賠償修車費,所以向法院提交訴求。
被告答辯:原告修車無定損報告單,無正規發票,無正規修車報價清單,所給修車表格,只是一張自行制作的表格,也沒有蓋章,還是在之后被質疑后,才隨便蓋了個服務部的章,而不是某修車公司的公章,也沒有修車店負責任簽字確認,表格所列清單,為將整車換新,輕微碰撞根據事故照片,根本不需要如此大范圍更換零部件維修,原告誠信有問題,并且在被告進行保險理賠的時候,惡意拒絕配合理賠,耽誤被告治療時間,根據道交法76條,非機動車無需向機動車賠償,請求法院依法駁回無法律依據的修車費要求。
原告是在職職工,卻按去年平均工資要求誤工費賠償,并且沒有根據自己實際誤工時間計算,未提供相關誤工事實證明材料,屬惡意索賠,請法院依法駁回
原告就醫就醫雖然存在延誤,但本著人道主義的原則,被告認同100元的醫療費賠償,但交通費500元就醫2次,顯然有夸張索賠嫌疑,請求按照司法實踐30元每次就醫計算,共計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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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無答辯
法官判決,依法駁回原告修車費索賠訴求,根據道交法76條,機動車一方有優者危險原則義務,必須行駛時候注意到安全義務,非機動車一方按法律規定,已經在主責,次責上減輕了機動車賠償的比例。
原告沒有提供任何誤工事實依據,證據不全,依法駁回
醫療費有正規發票記錄,故按60%比例進行賠償,被告需要向原告支付60元醫療費,外加60元交通費的60%,36元。共計96元。
法官有話說:對于被告提交的聊天記錄顯示原告辱罵被告,法庭在此正告原告,法律是以生命至上原則,保護弱者一方,對于機動車維修,在事故中按照比例來劃分,但原告私自要求被告賠付自己70%修車費,屬于惡意索賠,事后修車也沒有按程序進行,對原告誠信有所保留,也請原告積極配合被告及時保險理賠完成。希望原告日后在行駛道路的時候,多一分交通安全意識。也記住自己撞了人,還罵人,是對受害者的二次受害,請停止這種不尊重生命的行為。一切以人的生命和價值為主要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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