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委會成員是否應該按月領取工資,近年來已成為許多小區業主討論的焦點。昨天和我一位朋友聊天,他居住的南京橋北某小區在更換物業公司的同時,同時將“是否向業委會成員發放津貼”列入業主大會議題,引來業主群里一片反對聲。
業委會成員是否領取報酬,本質上并不是是非題,而是一道應由全體業主共同決定的選擇題。翻了下相關規定,比如《〈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實施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了“有條件的物業管理區域可以通過業主大會表決,向業委會成員按月發放津貼,但總額不得超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然而現實中,不少小區不僅是業委會兼職成員領補貼,還要給監事會、業委會專職人員發,大部分小區的津貼標準卻遠高于最低工資標準,有的委員每月領取三、四千元,甚至出現過業委會主任月領8000元的情況。支持者認為,業委會工作復雜、耗時耗力,尤其在一些規模大、矛盾多的小區,委員需投入大量時間協調物業、法律等事務,適當的提高補貼合情合理。
![]()
但也有人提出,業委會的本質是公益服務,一旦發放薪酬,吸引那些動機不純者進入,反而會損害業主共同利益。更務實的做法或許是區分“津貼”與“工資”的性質。“工資”一般指基于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報酬,而業委會工作并不構成典型勞動關系。因此,在《物業管理條例》中并未出現“工資”一詞,深圳等地方法規則使用了“津貼”這一表述,更強調對委員額外付出的一種補償,而非職業性收入。
現實中,有不少小區業委會成員選擇分文不取。例如江寧的翠屏東南小區業委會被譽為“博導業委會”,其成員包括退休高工、教授、企業高管等,他們一致拒絕領取津貼。業委會主任認為:“不是不差錢,而是不差這些錢。拿了錢,說話做事反倒容易被人質疑。”這類業委會成員通常具備“四有”特征:有閑暇時間、有一定的經濟能力、有專業能力、有公德心。他們不依賴津貼,也避免了被物業服務企業侵蝕的可能性。
![]()
也并不是領取津貼的一定是居心不良的業委會人,關鍵是如何在制度上設計津貼機制。在我看來,最合適的時機是在首次業主大會制定議事規則時明確相關條款。籌備組可提前擬定津貼標準、發放條件與上限,提交業主大會表決。這樣做既透明公正,也能從源頭上杜絕投機行為。此外,業委會可聘請專職或兼職秘書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這類專業崗位領取薪酬則無可厚非。
深層次的來看,“業委會是否領薪”不僅是財務問題,更反映出業主對小區事務的關注程度和自治能力的高低。真正關鍵的是,業主是否清楚自身權利、是否愿意理性參與集體決策。古人云:“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與其等待主管部門“一刀切”式規范,不如推動業主依法自治,根據小區實際情況作出最符合共同利益的選擇。
![]()
因此,發不發津貼、發多少,最終都應由業主大會決定。無論結果如何,只要過程民主、程序合法,就是小區走向成熟自治的標志。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