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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萬軍,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本案基本事實及裁判觀點
2020年1月5日,云南省騰沖市一名七旬老人王老伯(化名王某某)因長期遭受兒子小王(化名王某1)的家庭暴力,在多次調解無效后,購買毒藥“附片”意圖毒殺兒子,后因兒子酒醉倒地,改用電線勒頸致其死亡。案發后,王老伯主動報警并謊稱兒子酒醉死亡,但經公安機關偵查,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法院審理查明,小王長期吸毒、酗酒、賭博,多次對父母實施毆打、辱罵及索要錢財,且曾因家暴問題經社區調解。王老伯作案時已年滿75周歲,歸案后具有坦白情節,并自愿認罪認罰。云南省保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判委員會討論,認定王老伯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但屬于“情節較輕”,綜合考慮其年齡、家庭背景、被害人過錯及社會危害性,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沒收作案工具。(案例來源:云南省保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云05刑初158號刑事判決書)
完整裁判要旨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使用電線勒頸致其子被害人王某1死亡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本案系家庭生活矛盾引發,被害人王某1生前存在重大過錯,王某某因不堪長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殺害施暴人,犯罪情節不屬于特別惡劣或手段特別殘忍,依法認定為故意殺人“情節較輕”。王某某犯罪時年滿七十五周歲,具有坦白情節并自愿認罪認罰,結合其作為癱瘓妻子的唯一扶養人現狀及社區矯正評估意見,依法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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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理分析一:被害人過錯與“情節較輕”的認定依據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于故意殺人罪中“情節較輕”的認定標準。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一般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實踐中,“情節較輕”通常限于防衛過當、義憤殺人、長期受虐反抗等情形。本案中,法院將王老伯的行為認定為“情節較輕”,主要基于被害人小王的重大過錯。小王長期對父母實施家庭暴力,多次因吸毒被行政處罰,并通過毆打、辱罵等方式索要錢財,其行為嚴重違背家庭倫理和社會公序良俗,直接引發了王老伯的極端反抗。這種過錯不僅減輕了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也反映了犯罪的社會背景特殊性。
從證據鏈看,小王的家暴行為有調解記錄、證人證言及王老伯身體傷痕佐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中“因被害方過錯或基于義憤引發的殺人案件應酌情從寬”的精神。此外,王老伯的犯罪動機并非預謀惡性犯罪,而是長期壓抑下的無奈反應,其購買毒藥后未立即使用,轉而用電線作案的行為,表明其犯罪意圖存在漸變過程,這與蓄意謀殺的社會危害性存在本質區別。法院的認定體現了刑法“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既保護生命權,又兼顧家庭倫理與人性困境。
三、法理分析二:緩刑適用的社會基礎與法律條件
對王老伯適用緩刑,是本案裁判的另一焦點。緩刑的適用需同時滿足《刑法》第七十二條的條件: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無再犯危險性且緩刑對所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本案中,王老伯年齡超過75周歲,符合《刑法》第十七條之一“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規定;其坦白和認罪認罰情節,進一步降低了社會危害性。更重要的是,騰沖市司法局的社區矯正評估認為其“適用社區矯正”,而王老伯作為癱瘓妻子的唯一扶養人,若實刑監禁可能導致家庭崩潰,衍生社會問題。
法院的判決平衡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家庭暴力案件中的“以暴制暴”行為,若一律嚴懲,可能忽視受害人的長期苦難。本案裁判通過緩刑給予被告人改過機會,同時借助社區矯正機制進行監督,既維護司法權威,又體現人文關懷。值得注意的是,此類判決并非鼓勵私力救濟,而是警示社會需完善家暴干預機制。若社區調解、公安機關處罰能更有效阻斷暴力循環,或可避免悲劇發生。
本案折射出家庭暴力中受害人與施暴人角色反轉的復雜性問題。作為律師和法學教授,我認為法院的裁判要旨深刻闡釋了刑法謙抑性原則——法律在懲罰犯罪時,需考量人性弱點與社會倫理。公眾應從此案中汲取教訓:家庭暴力絕非“家務事”,而是涉及刑事犯罪的社會問題;司法機關則需繼續細化“情節較輕”的認定標準,為類似案件提供更明晰的指引。最終,法治的目標不僅是懲惡揚善,更在于修復社會關系,推動建立有效的家暴防治體系。
包頭鋼苑刑事律師團隊是包頭專業律師團隊,由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張萬軍博士領銜組成,擅長重大、疑難、復雜的刑事案件的辯護與代理,成功辦理一系列重大有影響力的職務犯罪、經濟犯罪及刑民交叉案件。團隊秉持專業、精英、品牌的發展思路,推行刑事辯護的標準化、規范化和精細化,致力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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