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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賈特律師
本文共計1592字,閱讀需耗費6分鐘
前 言
近日,在接受民間借貸案件咨詢時,筆者發現當事人對于“利息到底怎么約定才合法”這個問題,存在不少模糊認識。本期我們就來厘清這個問題,看懂LPR、24%、36%這幾個關鍵數字背后的法律邊界。
一、什么是LPR?
LPR是英文“Loan Prime Rate”的簡稱,其中文名叫“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由18家代表性商業銀行根據市場情況報出,由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計算后發布的貸款利率。我們可以通俗地把它理解為“央行給商業銀行的指導利率”的升級版,它更能反映當前市場的真實資金價格。
LPR每月20日公布一次,分為1年期和5年期以上兩種。民間借貸通常參考的是“1年期LPR”。
LPR對于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辦理非常重要,因為自2019年8月20日起,我們的法律規定了,民間借貸的利率保護上限,不再是以過去固定的24%或36%為基準,而是與LPR掛鉤。
二、“兩線三區”與4LPR
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8號)對利率上限的規定為“兩線三區”,即:1.年利率在24%以下的利息受到法律保護;2.年利率在24%-36%之間,出借人起訴主張該區間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但是借款人自愿已經履行的,司法亦不再干預;3.超過年利率36%的利息部分為無效,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根據2020年8月2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出借人請求的借款利率在合同成立時一年期LPR的四倍以內的利息部分,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假設你借錢時,當時公布的1年期LPR是3.85%,那么它的4倍就是15.4%。在這個例子中,年利率15.4%以內的部分,如果借款人到期不還,你去法院起訴,法院會判令對方必須支付。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LPR四倍的,人民法院對于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超過LPR 4倍的部分,法律認為屬于“高利貸”,是無效的。即使你們白紙黑字約定了年化20%,法院也只會支持15.4%的部分,超出的4.6%你一分錢也要不回來。
那么24%和36%的規定還有用嗎?對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成立的借貸合同,這兩個數字已經不再作為司法保護的直接上限。新規實施后,LPR的4倍取代了原來24%的角色,成為了新的司法保護上限。對于在2020年8月20日前成立的借貸合同,則自借款合同成立至2020年8月19日期間的利率上限標準為“兩線三區”。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返還之日的利率上限標準為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
三、律師建議
律師建議務必在借條、借款合同等書面文件中明確寫明利息的計算標準。切忌口頭約定,否則在無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可能被認定為無利息。值得注意的是,計算利率上限的基準,是合同成立時的LPR,而不是起訴時或還款時的LPR。簽約前,最好查一下最新的LPR數據。
此外,律師提示大家警惕“砍頭息”。例如,借款10萬元,出借人預先扣除1萬元利息,實際只給9萬元,但借條仍寫借款10萬。這是法律明令禁止的“砍頭息”,法院會將實際出借的9萬元認定為本金來計算利息。
針對出借人以服務費、咨詢費、管理費、違約金等名目收取額外費用的情形。律師提示大家,這些費用加起來的總和,也不能超過LPR的4倍利率上限。
法律對利率的嚴格規制,旨在平衡借貸雙方的利益,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無論是作為出借人還是借款人,清晰了解法律的紅線,不僅是保護自身權益的前提,更是規避法律風險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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