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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萬軍,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強奸罪的認定,核心在于發生性行為是否“違背婦女意志”。而被害人的“性自我防衛能力”,則是判斷其意志能否被有效違背、是否具備表達真實意愿能力的關鍵因素之一。對被害人性自我防衛能力的審查與認定,是一項融合法學、醫學及心理學等多學科知識的專業判斷過程,直接關系到罪與非罪的界限。這一制度設計,充分體現了刑法對弱勢群體人權細致而深切的特殊關懷與保障。
在強奸罪辯護實務中,無罪辯護的關鍵在于精準把握證據鏈條的完整性、程序合法性及被害人意志的真實性。包頭律師張萬軍教授系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包頭市首席法律咨詢專家。張博士擅長于刑事辯護,下面張萬軍教授結合典型案例及學界理論,對強奸案中被害人性自我防衛能力的審查判斷問題進行法理評析。
在辦理涉及精神障礙婦女的強奸案件中,被害人的“性自我防衛能力”往往是案件定罪量刑的核心爭議點。司法實踐中,如何準確認定被害人是否具備性自我防衛能力,不僅關乎事實認定,更直接影響到被告人是否構成強奸罪的判斷。以下結合實務經驗,從刑事辯護角度,談幾點審查判斷性自我防衛能力的思考。
我國《刑法》第236條第2款雖未直接使用“性自我防衛能力”這一術語,但司法實踐普遍認為,與無性自我防衛能力的精神障礙婦女發生性關系,即使其表面“同意”,也應認定為強奸。所謂“性自我防衛能力”,是指女性對性行為的性質、意義及后果具備基本認知,并能夠在此基礎上作出真實意愿表達的能力。
在存在多份司法精神病鑒定意見且結論相反的情況下,法院不能簡單“擇一采納”,而應進行全面、實質的審查。即便鑒定意見認定被害人“無性自我防衛能力”,辯護人仍應結合其在案發前后的言行舉止,審查其是否確實喪失辨識與防御能力。關鍵證據包括:
日常行為表現:如不發病時看起來和常人無異,但略接觸后即能發現其不正常之處,如無故常笑、自言自語、向人索要錢款用于購買零食等等;
案發時的反應:是否能夠認識自身所遭受 到的性侵害及其影響甚至嚴重后果。被告人提出性要求時,被害人最初拒絕,但在被告人允諾給付錢款及為其購物后,當即不再反對發生性關系,態度變化的原由、速度也有別于普通女性。;
案發后的反應:的在陳述被他人強奸的細節時仍不時發笑,并無通常女性被性侵后的挫傷感和羞恥心。
若被害人在案發過程中表現出一定程度的自主意識、選擇能力甚至談判行為,辯護人可據此主張其并未完全喪失性自我防衛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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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人主觀認知的認定問題
在性侵精神障礙婦女的案件中,被告人是否“明知或應知”被害人無性自我防衛能力,是構成強奸罪的主觀要件。法院通常從以下方面推斷“應知”:
被害人的言行是否明顯異于常人;被告人是否使用誘騙、利誘等手段;是否存在多次、反復接觸以試探其精神狀態的情形。
辯護人應強調,若被告人并無明確認知被害人系精神病人,且其行為未表現出明顯異常,則不應輕易認定其“應當明知”。
作為辯護人,性侵患有精神障礙婦女案件中,該婦女有無性自我防衛能力是審查的關鍵問題之一。當存在不同司法精神病鑒定意見時,在審查鑒定資質、方法、依據及檢材的基礎上,應當綜合全案證據,重點審查被性侵婦女案發時是否存在明確的精神障礙診斷;是否能夠正確認識和實質理解性行為、自身性權利;是否能夠認識自身所遭受到的性侵害及其影響甚至嚴重后果;是否因精神障礙而喪失了性防御能力等。在此基礎上,對該女性是否具有性自我防衛能力作出準確判斷。
包頭鋼苑刑事律師團隊是包頭專業律師團隊,由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張萬軍博士領銜組成,擅長重大、疑難、復雜的刑事案件的辯護與代理,成功辦理一系列重大有影響力的職務犯罪、經濟犯罪及刑民交叉案件。團隊秉持專業、精英、品牌的發展思路,推行刑事辯護的標準化、規范化和精細化,致力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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