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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處理之七(遺產的保護)
遺產處理是一項比較重要且復雜的工作,筆者作為律師,結合辦理遺產案件中遇到的實務問題和解決方案,特撰寫此系列文章,幫助大家更好的解決具體案件中遇到的問題,本文是第七篇,介紹被繼承人死亡后,如何進行遺產保護的問題。
遺產保護的必要性:
遺產的保護不是遺產管理人對遺產的保護職責,而是存有遺產的人對存有遺產的保護,防止其占有的遺產被他人侵奪或者其他原因而毀損、滅失。
遺產的保護,是對死者遺產予以保護,防止其發生毀損、滅失或者被他人侵吞的遺產管理制度。存有遺產的人保護其占有的遺產,履行這一法定義務,就是為了保護被繼承人的遺產的完整性,使遺產不被毀損或滅失,保護繼承人、受遺贈人以及被繼承人的債權人的財產利益,使其不受損害。
存有遺產的人保護遺產義務的分析:
1、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如果為特定的人所保存,存有遺產的人就負有妥善保管遺產的義務。“妥善”的含義,是存有遺產的人對遺產的保管負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違反該注意義務即為有過失。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將存有遺產的情況,如實報告給遺產管理人,以便確定遺產的數額,進行遺產分割。
2、對存有遺產的人保管的遺產,任何組織和個人,特別是遺產繼承人、受遺贈人、被繼承人的債權人等利害關系人,也包括存有遺產的人,都不得侵吞和爭搶。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吞或者爭搶遺產,造成遺產損失的,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1151條規定: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
存有遺產的人違反遺產保護義務的責任:
1、遺產保護義務人的責任。存有遺產的人違反妥善保管遺產的義務,列如:侵吞遺產,或者造成了遺產的損壞,侵害了利害關系人(繼承人、受遺贈人等)的財產利益,構成了侵權,應承擔侵權責任。
2、任何組織或個人的責任。其他任何人都對遺產負有不得侵奪和爭搶的義務,違反這一義務,造成繼承人、受遺贈人以及被繼承人的債權人財產利益的損害,也構成侵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占有遺產的人與遺產管理人的關系。占有遺產的人并不一定是遺產管理人。如果占有遺產的人是遺囑執行人或者遺產管理人,其應當負有遺產管理人的職責。如果不是,占有遺產的人還有一個向遺囑執行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移交遺產的義務,應當清點遺產數量、種類等,向遺囑執行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移交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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