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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圖片系AI生成,與內容無關)
作者 | 鄒成效
最近看到這樣一個法治新聞。
一段拍攝于高鐵車廂的視頻近日引爆全網。
視頻中,一名母親憤怒質問鄰座男子,只因這名陌生男子竟對她7歲的女兒“又親又摸”。
從視頻中可見,母親發現異常后立即制止并報警,乘警迅速到場將嫌疑人帶走。
現場乘客透露,母女倆座位不在一起,男子趁機實施不當行為,還辯解稱“我們那邊可以”“這么小的孩子沒關系”。
2025年10月7日,廣州鐵路公安處發布通報:34歲男子余某某在D1819次列車車廂猥褻女童,已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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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起案件中透露的幾個點來看,男子涉嫌猥褻兒童應該是沒有異議的。
1、成年男子和未成年女童互不相識。
2、成年男子對未成年女童“又親又摸”。
不過,這個罪名在司法實踐中,還是有一些可以探討的點。
也就是“猥褻兒童”與“逗弄兒童”的邊界具體在哪里?
《刑法》法條是這樣規定的:
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款 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四)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強奸、猥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升格情節是這樣規定的:
第八條 猥褻兒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款第四項規定的“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
(一)以生殖器侵入肛門、口腔或者以生殖器以外的身體部位、物品侵入被害人生殖器、肛門等方式實施猥褻的;
(二)有嚴重摧殘、凌辱行為的;
(三)對猥褻過程或者被害人身體隱私部位制作視頻、照片等影像資料,以此脅迫對被害人實施猥褻,或者致使影像資料向多人傳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
( 四)采取其他惡劣手段實施猥褻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情形。
對于一般人的認知來說,顯然對“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行為是有明顯的區分和判斷能力,但是對于一般的帶有一定親密接觸性質的“逗弄兒童”的行為是否屬于猥褻,還是有一定的爭議。
由于猥褻兒童罪的主觀構成要件是行為人具有猥褻的故意,即以滿足性欲或性刺激為目的,所以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男性或者女性都可以構成犯罪。
例如,在很多地區,成年人在看到小男孩露出下體的時候,往往會出于喜愛去”彈“一下兒童的”雞雞“,這種行為在以前都被認為是一種玩笑,但如果家長報警的話,算不算一種猥褻兒童的行為?
如果”彈雞雞“的是成年男性,會不會構成的可能性更大一點?
如果”彈雞雞“的是成年女性,會不會就完全不構成?
但是,從理論上來說,反而是成年女性的”彈雞雞“行為更有可能是屬于以性意味或者性暗示的方式觸碰兒童的身體,帶有更明顯的性刺激性質。

本案中的“風俗”顯然是強詞奪理,但是對于一般的“逗弄兒童”中的親吻、摟抱的尺度該怎樣把握?
男性成年人對男童的親吻、摟抱,和男性成年人對女童的親吻、摟抱有什么本質的區別?
高齡男性(例如60歲以上)成年人對女童的親吻、摟抱和一般男性成年人(例如本案中的34歲男子)有什么區別?
中青年男子就一定比高齡男子更具有性意味?
根據我的辦案經驗,倒也未必。
司法實踐中,對幼女的強奸罪的犯罪主體,往往是高齡男性居多。
成年女性強吻女童又算什么性質?司法實踐中,女性實施猥褻兒童的行為肯定會因社會觀念而被低估。
當然,我們在實踐中,自然會根據行為的性意味特點、行為發生的場景、行為人的身份、行為人與被害人的關系、行為持續時間等方面綜合判斷。
總之,成年人在外,瓜田李下,尤其要謹言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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