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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處理之八(繼承前的析產)
遺產處理是一項比較重要且復雜的工作,筆者作為律師,結合辦理遺產案件中遇到的實務問題和解決方案,特撰寫此系列文章,幫助大家更好的解決具體案件中遇到的問題,本文是第八篇,介紹繼承前的析產的問題。
先析產對于后繼承的重要意義:
在實際生活和司法實踐中,處理遺產繼承及其糾紛,析產都是非常重要的一環。因此,在分割遺產之前,應當首先進行析產,以確定遺產的范圍。《民法典》第1153條規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通常情況下,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的遺產,是與夫妻共有財產、家庭共有財產以及其他形式的共有財產交織在一起的。因此在分割遺產之前,須首先進行析產,在這些共有財產中析出配偶一方、其他家庭成員以及其他共有人的財產,之后才能確定遺產的范圍。因此析產在遺產繼承中非常重要,是確定遺產范圍的基本方法。
所謂析產,就是在共有財產中析出死者個人的遺產。通過析產,使遺產范圍清晰,避免將與被繼承人形成共有關系的其他共有人的財產誤認為是遺產,侵害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財產權利。
對不同的共有財產的析產:
1、對夫妻共有財產進行析產。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除雙方另有約定的以外,在分割遺產時,須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出來,為配偶所有,其余的一半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2、家庭共有財產的析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在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這是《民法典》第1153條第2款規定的在家庭共有財產中的析產,以確定被繼承人的遺產范圍。析家庭共有財產不適用析夫妻共有財產每人一半的規則,而是按照對家庭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確定。
3、對合伙共有財產進行析產。在一般情況下都有合伙份額的約定,盡管合伙合同財產是共同共有,但是,由于合伙人入伙和分紅都有出資份額和分紅份額的約定,因此,在作為合伙人的被繼承人死亡后,應當對合伙中的被繼承人的財產進行析產,首先確定被繼承人的投資數額,其次應當確定在合伙收益中被繼承人的應有部分,將兩項財產份額加到一起,就是被繼承人的遺產范圍。當合伙的剩余合伙人一致同意死亡的合伙人的繼承人入伙繼承死亡合伙人的權利時,不必析產,繼承人繼承其合伙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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